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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刑事律师服务平台(大足区刑事案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叫姐姐哎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2 05:57:24

重庆市大足区刑事律师服务平台(大足区刑事案件)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女。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XX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XX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XX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XX日移送本院起诉。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XX日、11月XX日两次决定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分别于同年10月XX日、12月XX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陈某某(已起诉)通过一位王姓网友加入某某娱乐有限公司的网络投资平台,后发展谢某某(另案处理)加入该网络投资平台。陈某某、谢某某陆续发展了李某某、何某某、汪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加入该网络投资平台。2017年10月XX日,由于旧网络投资平台不够稳定,为牟取非法利益,陈某某与谢某某委托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旧平台为蓝本,开发了新网络投资平台,并命名为某某理财网络投资平台。

某某理财网络投资平台无任何公司、实体产业、产品,陈某某、谢某某等人大肆以某某理财投资是某某著名公司,专门从事全某某的博彩专营业务,由王某某、钱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组合的某某**娱乐有限公司,主宰某某博彩业达四十年之久,投资者的利润全部来源于某某**娱乐有限公司在某某的利润分红为噱头拉人头发展下线人员,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依据。该网络投资平台组织架构相对松散,从上到下分别通过网站管理人、总代理、团队长利用微信对下线人员进行层层组织、领导。

某某理财网络投资平台设定新注册会员需提供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等注册信息,并由老会员使用自己的账号为新会员注册账号,以此建立层级关系;新会员使用现金购买筹码和代理等级进行投资,享受投资分红和拥有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筹码与人民币的折算比率为1:6.8。会员分为一至六个代理等级,分别为一级代理(需购买100筹码,下同)、二级代理(300筹码)、三级代理(500筹码)、四级代理(800筹码)、五级代理(1000筹码)、六级代理(1200筹码),新会员最低购买一级代理,最低投资金额为1000筹码,即新会员最低需交人民币7480元注册费。

某某理财网络投资平台设置投资分红、代理奖、业绩奖三种分红模式。投资分红是指会员每天可享受其投资金额的1.4%分红比例。代理奖又称“推广佣金”是指会员可享受其发展的一代至二代下线会员购买代理等级费用的10%提成,三代会员购买代理等级费用的20%提成。业绩奖是指根据会员一至六级的代理等级,分别可以享受下线一代至二十代不等所有会员每天投资金额分红的5%至20%提成。会员通过分红方式获得的筹码由系统自动生成并注入会员账号之中。

某某理财网络投资平台先后经历三个发展阶段,2017年12月XX日至2018年4月XX日为“提现阶段”。该阶段每个会员账号收益达到100筹码,便可提现。陈某某通过后台管理账号向总代理拨发筹码,由总代理给新会员注入筹码并收取注册费。根据每天会员提现情况,陈某某将提现人员名单、会员账号、绑定手机号码、银行卡号、开户行信息、提现金额等信息通过微信发给总代理,由总代理从收取的注册费用按照提现名单进行打款,打款结束后每天与陈某某进行财务结算,当总代理处资金累计达到一定数额后便以现金方式交给陈某某、谢某某。

2018年4月XX日至同年11月XX日为“兑冲阶段”。2018年4月XX日某某理财网络投资平台关闭提现功能后,为了消耗会员每天分红产生的大量筹码,同时防止会员闹事导致网络投资平台崩溃,陈某某、谢某某便开启所有会员账号的筹码转让功能。会员账号内的筹码需要变现为现金,只能将筹码进行转卖或者注册新会员直接收取注册费用,会员发展的下线越多也就获取现金越多,该阶段刺激了下线各级会员的积极性,导致会员量激增。

2018年11月XX日至同年12月为“手机APP阶段”。2018年8月XX日,陈某某、谢某某委托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某某理财手机APP软件。同年11月XX日,手机APP正式上线,陈某某、谢某某组织总代理、团队长大量转移老会员和发展新会员,并收取会员注册费用,会员账号内的筹码可在手机APP的平台内进行挂卖。

截止案发,经重庆某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对某某理财网络投资平台后台数据进行鉴定,其意见为:该平台共有会员账号68XXXX个,经分析去重会员数为59XXXX个,最大层级达到457层。平台系统会员初始投入资金折合人民币177XXXXXX.6元。

2018年2月XX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经赵某某、李某乙(均已判决)介绍参与某某理财网络投资平台,采取面对面等方式向亲属、朋友、同事宣传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此外还直接利用亲属的信息注册平台账号发展下线,共计13人。经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甲下线层级共434层,总下线会员共88XX个。经某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定:周某甲在某某理财网络投资平台“提现阶段”提现筹码获利金额为人民币4.14万元;周某甲银行卡在“兑冲阶段”转入金额人民币12.24万元,转出金额人民币9.04万元。

2020年6月XX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全部退赃人民币7.3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手机等物证;

2.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户口证明、某某平台宣传资料、银行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马某某、彭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周某甲以某某理财网络投资平台是专门从事全某某的博彩专营业务为名,在该平台无任何公司、实体产业、产品的情况下,要求参加者通过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会员数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情节严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系从犯、全部退赃,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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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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