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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明了!本溪当地代理刑事辩护律师介绍,辽北商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安安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9 15:25:28

6月16日,辽宁商人白宪平、李传联收到本溪市明山区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两人各获赔偿21万余元。

而与白宪平、李传联同案的当事人李月英,目前也在准备申请国家赔偿,李月英的儿子王某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我妈正在计算国家赔偿申请的数额,她的赔偿涉及公司损失,比较难算。”

2015年3月9日,明山区法院判处李月英、白宪平、李传联犯骗取贷款罪,3人均获刑4年,并各处罚金50万元。

李月英等人上诉后,2015年7月26日,本溪中院中止审理该案。2017年2月14日,本溪中院以“李月英病情好转,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为由,恢复审理本案,并于当日作出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此后,检方决定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澎湃新闻获取的前述明山区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赔偿请求人白宪平、李传联均以被错误羁押827天为由,要求明山区法院对其予以国家赔偿。

其中,白宪平提请的赔偿总额为104万元,包括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及福利54万元,律师费、路费、精神损失费50万元。

李传联提请的赔偿总额为52.4万元,包括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及福利29.4万元,羁押期间突发糖尿病的治疗及后续费用3万元。此外,李传联还提出申请赔偿律师费、路费、精神损失费20万元。

而白、李二人收到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由于白、李二人未能向赔偿义务机关明山区法院提供各自的工资及福利证明,因此,根据《国家赔偿法》之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均工资计算。

经查,2016年度职工日均工资为258.89元。本案中,白宪平、李传联被羁押的时间均为827天。因此,明山区法院决定向白宪平、李传联各支付赔偿金214102.03元。

而关于白宪平、李传联二人提出的其他国家赔偿申请,或因其二人未提供相应证据,或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被明山区法院驳回。

【案情回顾】

2015年7月,澎湃新闻以《辽宁奇案:本息还清仍被判骗贷罪,银行未受损还获利息八百万》为题,对此案进行报道。

因经济纠纷遭人举报后,辽宁省抚顺市商人李月英等人被警方查出涉嫌骗取银行贷款。

2013年11月,李月英等三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被捕。2014年3月,本溪市明山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月英犯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白宪平、李传联被指控犯骗取贷款罪。

2015年3月,本溪明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月英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白宪平、李传联均被判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三被告人对此判决均表示不服,并上诉至本溪中院。

明山法院作出此判决的主要依据为,李月英等人利用虚假的抚顺新博瑞经贸有限公司的财物资料及购货、销售合同,先后两次骗取抚顺银行新抚支行贷款共计9500万元。

本案被告人辩护律师田文昌等人指出,本案涉及的贷款材料中虽有虚假成分,但贷款担保是真实的,可以保证银行不受损失。事实上,银行在本案中不仅未受损失,还获得了800多万利息。因此,律师认为李月英等人的骗贷罪不成立。

我国刑法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行为。

2015年7月26日,本溪中院中止审理该案。

2017年2月14日,本溪中院以“李月英病情好转,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为由,恢复审理本案,并于当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李月英等人犯骗取贷款罪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7年3月3日,公诉机关明山区检察院对李月英、白宪平、李传联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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