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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欣欣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9 14:57:34

审查案件

庭审现场(资料图片)

2月27日,由浙江省永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县黄屿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李某涉嫌受贿罪案在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是由永嘉县监察委移送永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索要财物

起诉书指控,2014年6月,银川华兴达铝材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与永嘉县上塘中心城区管委会签订投资意向书,拟在黄屿村建造永嘉家居建材装饰市场,后胡某注册成立永嘉奥兴建材有限公司,用于投资建设该项目。2015年2月,时任黄屿村村委会主任李某在协助政府土地征用过程中,向胡某索要征地的“好处费”。

据了解,为助推当地经济发展,永嘉县政府这几年不遗余力,多举措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引来不少投资。永嘉县奥兴建材有限公司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作为永嘉县重点招商项目而成立的,该项目投资金额达1亿多元,占地面积逾23亩。

招投标项目从开始到最终落实是一个整体的过程,李某深知自己在其中的作用。2015年2月,奥兴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约见李某,希望其在协助政府征地过程中积极配合完成有关工作并做好村民思想工作以顺利推进项目建设,李某开始索要“好处费”。

2016年2月,奥兴公司通过公开竞标投得该地块后,李某多次向胡某索要财物,并最终和奥兴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奥兴公司负责人胡某表示,李某多次约见他,每次都提着一个大包,包里是被征地户的一些资料,摆出来给他看,说自己要摆平这么多人。胡某说,为了能顺利推进项目,这些被征地户的青苗补偿费和三产返还费用都需要村委会主任帮忙,不能得罪李某,双方经过多次讨价还价,“好处费”从200万元谈到最后的170万元,约定分三次给付。2017年6月、8月,李某先后索取奥兴公司现金50万元、3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有借无回

李某2013年当选黄屿村村委会主任,并于2017年4月连任。奥兴建材项目进场后,李某的主要职责包括作为黄屿村代表与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征地事务所、永嘉县南城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协议,后协助政府继续开展征地各项工作,包括政策宣传、思想动员及土地权属、亩数、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登记、统计、核对等,并协助发放各项补偿款。

将一个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作为自己的赚钱工具,李某事后供述,是因为债务缠身从而铤而走险。他自认为做得隐晦,多次将自己在协助项目进场过程中的作用摆在胡某等人面前,作为索取“好处费”的资本,而在两次收取“好处费”时,更是写下“借条”给奥兴公司,但是双方都知道,这些钱是有借无回的。

触犯刑法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索要“好处费”这一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公诉人认定,在2014年至2017年征地工作开展过程中,李某协助完成征地工作,系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书中指出:“李某在政府招商引资过程中以权谋私,阻碍项目开发,损坏了政府形象,更损害村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作为司法机关,有义务有责任通过公正的判决,扫清腐败之污、涤荡社会风气,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驾护航。”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触犯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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