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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专业头条:辽宁省刑事拘留保释律师代理费,律师代理案件风险告知书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一粒小沙子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9 14:12:38

建议律师委托代理协议中增加一条风险告知条款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律师代理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案件,案件都会存在风险。这个世界上不存在没有任何风险的案子。实现了案子的诉讼或非诉讼的目的还好。有时候,律师们未实现案子的目的也很正常,因为胜败乃兵家之常事。另外,再厉害的律师,都有可能存在输官司的时候。输了官司或者没有实现案子的目的,有的客户或当事人就会责怪我们律师,进而要求退费等。

我们律师们也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习保护好我们自己,才能更好地去为更多的委托人服务,维护更多的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现在有的律所可能会与客户或当事人签署单独的诉讼风险告知书,也有的律所可能会在委托代理协议上直接使用一条风险告知条款,或许后者更佳,因为有时律师们可能会忘记了单独签署诉讼风险告知书。

日前,见到一个生效裁判文书,当事人因为未实现诉讼目的,进而状告律所要求退回律师代理费30万元,起诉到法院,被法院驳回。

生效判决中本院认为: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第四条第3款明确约定:“本项代理事务存在法律风险,乙方、乙方承办律师不向甲方或其经办人作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该内容已明确告知上诉人诉讼存在风险,被上诉人不对诉讼结果作任何承诺,法律后果由上诉人自担。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该风险告知条款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且不具备变更、撤销的法定情形,合法有效。上诉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遵守自愿订立的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内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现被上诉人已按约履行了代理义务,上诉人理应按照约定支付对价。

上诉人因未实现预期的诉讼结果,而后悔支付高额律师费,进而主张撤销委托合同的行为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其关于合同中告知内容不明确,且属于格式条款应作对被上诉人不利的解释的主张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建议我们律师同行们可以借鉴一下上述生效判决当中提到的这家律所的风险告知条款,在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中增加一条或者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修改为:

本项代理事务存在法律风险,乙方、乙方承办律师不向甲方或其经办人作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我们律师若在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中增加一条或者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修改为上述这条,就可能会加大对我们律师同行自己的保护力度。

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律师也是一种弱者,也需要保护好我们自己。

我是一名专业工伤律师,组成了自己的工伤律师服务团队。在二十多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我们得逐步学习小心翼翼、越来越谨小慎微的对待案子中的一切!

我们工伤律师团队承接的不少案件都是重大的并且疑难复杂的工伤案子,很多工伤案子都是需要寻求突破和创新的,诉讼风险更大或更高。

我们律师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无。我们律师同行们都要逐步更好地保护好我们自己!

备注一:上述生效判决案号为: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2民终637号民事判决。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550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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