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定性问题
所谓聚众斗殴罪,按照一定理论界或司法实务界的定义,主要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的进行殴斗行为。用老百姓的话的讲,就是打群架。从刑法的沿革上讲,聚众斗殴罪最早出现在1997年的刑法中,1979年的刑法没有该罪名,只有流氓罪。本罪是对流氓罪的分解。
那么打群架一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吗?只要参与就构成聚众斗殴罪吗?其实不尽然。按照刑法对聚众斗殴罪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众斗殴罪处罚的是首要分子是其他积极参加者。换句话说,去了没参加打架或者没有积极参加的,一般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此外,一些因民间纠纷、邻里纠纷而互相斗殴,一般来说都是事出有因,不具有争霸一方、报复他人、寻求刺激等犯罪动机,其行为没有对社会秩序构成威胁,所以不能定性为聚众斗殴罪。
关于聚众斗殴罪的量刑问题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聚众斗殴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就可能不按照聚众斗殴罪的定罪了,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处罚。
其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十二)聚众斗殴罪也有详细量刑规定,具体为: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本罪名第1条第(2)项规定的一项情形或同种情形一次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4)一方参与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对首要分子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一次聚众斗殴,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其中双方参与人数达到20人的,属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之一,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造成公私财物较大损失的;
(2)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及婚姻、家庭等矛盾引发聚众斗殴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以上就是聚众斗殴罪的定罪和量刑的具体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作者:车奔律师,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盈科太原青工委副主任,盈科全国优秀青年律师,盈科太原优秀党员律师,执业多年,专注刑事辩护、毒品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经济犯罪辩护、暴力犯罪辩护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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