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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专业头条:安顺地区刑事辩护律师怎么委托,代办开网店费用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大壮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9 09:07:19



​ 图①②③:部分虚构的电子合同及用于指导所谓开店的账号 图④:办案人员在分析案情

“想开网店的朋友进来看一下,支持发货、支持售后,零库存、零风险、提供技术和货源,留下QQ详聊或者加QQ群详聊”,日常生活中,我们浏览互联网时,时常看到这样的信息。信息背后可能是商机,也可能是陷阱。犯罪分子精心策划,他们宣称的高大上的策划设计公司、知名电子商务专家,所谓的“店铺升级”“升级VIP”“购买模版”等等,就像一张精心编制的大网,正一步步诱骗受害人进入陷阱。

2018年9月26日,经江苏省盱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盱眙县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刘勇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10月18日,刘勇已被投监服刑。本案涉案金额1700余万元,被害人损失少则数千元,多则几十万元。

 发现“赚大钱”机遇

2012年,刘勇迎来了职业生涯的“黄金期”。一个偶然机会,他进入一家营销策划公司,该公司业务主要以代建网上店铺形式招揽客户,并推销代上货、发货。

入职前无任何工作经验的他,靠着嘴甜、勤快,迅速从一名新手成长为公司的业务主管。话术推销、升级服务、产品推介,每一个环节,他都干得得心应手,俨然成了该领域的“专家”。

“人的欲望总是无限的,尤其在面对大量金钱的时候,正是这种观念催生了一个罪恶的想法,也毁了我的一生”,案发后的刘勇这样向检察官供述。

随着业务的深入,刘勇发现,每个月总有十几万元的盈利是“客户消失单”,虽然每次金额不大,但积少成多,半年就有近百万。所谓“客户消失单”,就是小部分客户打款后,公司未及时跟进,导致加盟费只入账,却未能够按照正常流程开设店铺;客户升级产品后,由于指导老师疏忽导致服务未提供,客户打款后迟迟未见成效只能自认倒霉。在别人眼中,这些情况是改进工作方式、提升公司工作效率的一种动力,而在刘勇看来,却成了一种“商机”,一种潜在的“赚大钱”机遇。

面对公司日益增长的公司业绩,建立网上店铺无比广阔的市场、庞大的客户需求量、不甘于只赚提成与“小钱”的刘勇心中,有了单干的想法。

“当时,我想通过这样的事业一展宏图,在这看似发财的‘取经之路’上,实现自己的人生抱负。”当检察官问及为什么想自己开设公司进行诈骗时,刘勇这样说。

 攫取不义之财1700余万元

2013年,在公司干了不到一年的刘勇,选择了自己开公司单干。在内心酝酿已久的“锦囊妙计”即将付诸实施,他既亢奋又紧张。除了依托于在原公司挖来的一帮业务骨干外,他还将原公司的客户信息一并拷贝了出来。在他看来,这些信息是其迅速上演所谓“空手套白狼”戏码的资本。

一边是招聘业务员、明确公司人员分工、建立绩效考核系统,一边是完善话术技巧、编造产品升级,刘勇成为了公司名副其实的“掌舵者”。

随着网上咨询人数的迅速增加,被骗人数也愈发多了起来,网上关于这家公司的负面信息越来越多,其中涉及到“骗钱”“诈骗”“骗子”等词汇,让刘勇一时不知所措。如果此时悬崖勒马,结果或许不至于很糟糕,但刘勇的选择是继续干,通过不正当途径进行了网上负面信息的舆情处置,“如果再有员工发现网上有关公司负面信息,第一时间告诉我,我重赏”,刘勇在一次员工会议上说。一番操作下来,公司“业绩”又升上去了。

“当时的我一心想着当上主管,带上团队获取更多的利益,骗的人多了,自然而然也就麻木了”,刘勇的“得力助手”、业务主管曹某案发后供述。为了迎合刘勇提出的“百日冲刺”口号,也为了避免达不到既定目标被罚钱和体罚,本是业务员的曹某通过在各大互联网发布招聘信息,组织系统培训,成功带领一支8人团队,短短一年时间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

公司员工数鼎盛时多达60余人。截至案发,该诈骗团伙共诈骗钱财1700余万元,百余名被害人来自云南、山东、新疆等10余省市。

 花式诈骗让被害人防不胜防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该诈骗团伙主要以在网上发布提供网店服务为名,寻找潜在客户,利用被害人不懂开设网店、没有货源、不会装修、不会推广的情况,谎称缴纳加盟费后可以提供稳定货源及长期网站维护服务,再用事先培训好的专门“话术”,通过签订“合同”、冒充角色、视频介绍公司环境等方式,提高被害人对公司的信任度,迷惑被害人,以各种理由让被害人缴纳加盟费用及后期开发费用即升级费、模版费、店铺保证金、违约金、注销店铺费。

“公司有明确的分工,除了有一套系统的话术技巧外,还印制了‘重要问题解答’小册子。承诺的开设网站、提供货源、后期维护等事项基本上都没有,就是为了骗钱”,另一主管李某在接受检察官讯问时供述。

对犯罪分子来说,建立店铺只是一个幌子,是将客户“骗进来”的第一步。随着客户打入第一笔加盟费,接下来的各种花式诈骗便接踵而来。一人饰演多角色,在前期骗取加盟后,抓住客户对未建设成店铺要求退款的契机,编造先收取违约金再退还加盟费的虚假理由,让客户再次打款;在收取所谓的违约金后,以店铺注销费用为由继续要求客户支付高额违约费用。

刘勇还与一建设网上店铺的公司进行合作,同时,对筛选出的部分“优质客户”进行跟进,安排专人在新建的店铺进行刷单,使受骗对象误认为店铺已经开始盈利,从而进一步获取被害人信任以谋取更多不义之财。据其后来供述:其中有一个受骗对象,因为对公司提供的网上店铺产生的虚假订单的盈利情况深信不疑,最终通过银行多次汇款近10万元。

 无路可走投案自首

由于涉及人员多、地域广、金额大,该案被江苏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盱眙县检察院及时派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2016年2月,公安机关通过线索摸排、网络侦查,锁定该诈骗团伙窝点,2月26日,在河南省郑州市将陈岭等17名嫌疑人当场抓获。

2016年3月25日,该案移送盱眙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盱眙县检察院进行审查,4月1日,对陈岭等15人依法批准逮捕。2017年12月29日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岭等15人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至五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由于该起网络诈骗案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江苏省盱眙县检察院在陈岭等15人被起诉后,一直跟踪督促公安机关加大对该诈骗集团主犯刘勇的抓捕力度。

“案发后,我一直在外东躲西藏,尤其是得知公司其他人纷纷被判刑后,连一个安稳觉都没有睡过,整个人的心态都是崩溃的,所以想着能够自首,结束这样如同地狱般的日子”,2018年1月3日,刘勇在逃亡了近两年后投案自首。

审查起诉期间,盱眙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了详细梳理,并从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及最后犯罪数额的认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审查。为确保庭审现场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盱眙县检察院领导及承办检察官参加了法院的庭前会议,双方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分析说明,并对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进行研判、会商和制定处理方案;承办检察官提前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整理、制定了详略得当的讯问提纲;为清晰、有力地指控犯罪,还精心制作了PPT进行举证、质证;同时,盱眙县检察院还邀请了全国、省、市、县多级人大代表现场听庭,庭审效果获听庭人员一致好评。

在法庭辩论环节,被告人刘勇提出自2013年1月8日截至2014年11月28日公司系合法经营,虽然收取佣金,但确实帮客户建立了店铺,虽然技术含量不高但同样存在市场需求,公司提供服务,客户提供等价费用,一直按照服务与报酬相对应去经营,其间并没有欺骗行为,因此不能够作为被告人的犯罪期间,取得的利益也不应当列入犯罪金额。对此,公诉人梁园园进行了有理有据的答辩:“从同案犯供述来看,业务员所收佣金均被私分,提供服务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截至2014年底公司没有任何货源,这均能够得到被害人陈述和聊天记录的印证,被告人通过招募实施诈骗,在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被告人有诈骗故意,应当对全部诈骗数额负责。”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提出,刘勇也并未全面负责公司事务,甚至连一起具体的诈骗事实都没有操作,不应当认定刘勇为首要分子。公诉人答辩:“刘勇等人为诈骗招募人员近20余人,人员组成固定,分工明确,内部管理较为严密,刘勇虽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其起到的恰恰是能够使组织规模日益壮大、诈骗模式日益严密、规章制度日益完善的组织、领导、策划作用,且刘勇为诈骗行为提供办公场所、人事管理、员工培训及收款和发放工资,从所有业务员的诈骗所得中获取提成,该案是典型的集团犯罪,刘勇也依法应当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环节,检察官当庭出示的证据、发表的公诉意见及答辩意见均被法庭采纳。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勇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后说法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梁园园


本案被告人利用其精心包装的“高大上”互联网营销策划公司进行广泛宣传,抓住部分群众不了解网络开店的流程,迫切想要创业的心理,通过展示公司的营业执照、营业员的身份证的方式,营造出一个正规有实力的公司的假象,具有一定的迷惑性。

本案中的部分被害人由于缺乏电子商务知识,被罪犯所编织的坐在家中月入万元的美好愿景所吸引,轻易落入他们的陷阱。作为投资者,想要网络加盟开店,一定要选择正规公司,进行有效考察,慎重签订合同,让自己的各项权益有保障。

本案到底是正常的网店加盟还是以加盟为名行诈骗之实,最重要的是区分清楚公司有无提供真实的服务。本案中刘勇的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货源,在货源没有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被识破,他们又冒充客户从被害人店中购买商品以此来打消被害人的疑虑。我们在办案中也注意到,刘勇公司在作案初期,骗取的加盟费只有数百元,慢慢发展到数万元之多。而很多被害人因为该犯罪集团的诈骗手段的隐蔽性未能识别,或者因为损失较少而未及时报案。在此,我们提醒大家创业需谨慎,遇到纠纷时更不能贪图省事,一定要及时报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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