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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寒亭区刑事方面的律师(潍坊寒亭区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苏妮妮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0 11:15:05

潍坊市寒亭区刑事方面的律师(潍坊寒亭区律师事务所)

日前,北京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中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或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行为,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

↑资料图片 图据IC photo

2月3日,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赵子涵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通知》不单单是入职阶段的保护,而是对女性在就业过程中的全流程保护。“哺乳、产假期间遭遇裁员或降薪,在现实中时有发生,《通知》中都是很实用的条款,女性劳动者可以以此维护自己的权益。”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邓千秋律师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对用人单位招录员工时的性别歧视行为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并不是此次《裁量基准表》的创设。《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只是对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其出台后有利于行政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处罚措施。

↑图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以性别为由的职场歧视时有发生

劳动争议诉讼和劳动仲裁是妇女劳动权益受损后的重要武器,但职场中的女性维权之路并不顺利。红星新闻记者查看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一起案例,家住山东省潍坊市的王女士于2011年7月入职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2017年2月15日分娩生产,其哺乳期为2017年2月15日至2018年2月16日。2017年7月,该房地产公司以没有岗位为由,在王女士哺乳期内将其违法辞退,王女士因此起诉公司。直到2021年,王女士才最终赢得胜诉。

据原劳动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按照相关规定,王女士与其公司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动延期至哺乳期期满为止。

但是在王女士的案例中,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并没有支持王女士的诉求。直到202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判决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王女士支付6.5个月双倍经济赔偿金39000元。

去年,行政公益诉讼又成为新的“武器”加入了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队伍中。2022年11月25日,最高检会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10个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有关网络招聘性别歧视的案例引发关注。据悉,北京市海淀区部分用人单位在网络招聘服务平台上发布含有“男士优先”“限男性”等性别歧视性内容的网络招聘信息。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铁检院)对北京各大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开展大数据筛查,发现海淀区4家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平面设计学徒、现场代表、客服经理等工作岗位时,岗位要求中存在“男士优先”“限男性”等性别歧视性内容,于2022年4月6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与此同时,行政机关积极开展整改,督促删除相关内容并全面筛查。

邓千秋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对用人单位招录员工时的性别歧视行为予以罚款等行政处罚,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并不是此次《裁量基准表》的创设。《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只是对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其出台后有利于行政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处罚措施。

律师:条款实用,具体落实是关键

此次新公布的《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包含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涉及的5项行政处罚职权的裁量基准,其中新增4项,调整1项。具体包括:针对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用人单位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等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赵子涵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从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到退休后的妇女歧视问题,以及中间涉及到的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特殊情况,这次《通知》不单单是入职阶段的保护,而是女性在就业过程中的全流程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落实招聘歧视与“性别”的相关性并非易事。赵子涵律师表示,企业自行选人,在应聘者里面选择男或者女,本身不是违法行为,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门槛才算(违法),对此的举证是困难的。

邓千秋律师同样表示,能否矫正用人单位歧视女性,还有待观察。“毕竟用人单位在实施性别歧视行为时,无论是基于对法律的规避,还是基于一般的人情考虑,完全可能会隐藏自己的真实想法,而找寻其他看似正当的理由拒绝录用女性求职者。”

对此,赵子涵律师表示,女性在怀孕、产假期间被裁员,在现实中比较常见,《通知》中都是很实用的条款,女性劳动者可以以此维护自己的权益。接下来,基层部门对行政处罚的具体落实很关键。

红星新闻记者 王辰元 吴阳 北京报道

责编 官莉 编辑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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