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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追踪解读:通州厉害的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驻京办餐厅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怡姐姐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8 16:37:10

一群年轻有为的官员,事业正处于蒸蒸日上之际,突然被一顿饭给稀里糊涂地打倒了。有人表示不服:这纯属小题大作!有人却认为,这是政敌有意陷害!库叔仔细分析了一下案情,原来是这么回事儿……要知道,法律不只为那些大贪官大污吏们准备,不管你是谁,廉洁自律都很重要!

文 | 陈忠海 瞭望智库特约研究员

编辑 | 李雪 瞭望智库

本文为瞭望智库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在文前注明

1

驻京办聚餐,经费怎么办?

在宋朝,京城里也设有“驻京办”。

那时,这个机构的名字叫“进奏院”,地方州镇的官员如果到首都朝见皇帝,或者办理其它事务,一般都住在这里。

注:进奏院,古代地方行政机构的驻京办事处,一般只有省一级单位才有设立驻京机构的资格。汉朝初建时称“邸”,唐宋时期称为进奏院。

一开始,进奏院归各地管理,主管各项事务的进奏官,既要负责向朝廷报告本地情况,也需向本地及时汇报朝廷上的大事小情,并传达朝廷的诏令、文牒。

后来,宋朝政府进行了机构改革,将进奏院纳入中央直接管理范围,其主要负责人也由朝廷任命,所需经费由朝廷统一编入中央预算。

这样一来,进奏院的地位上升了——成为朝廷协调、控制地方州镇的重要机构,同时负责编辑“邸报”,这是朝中大臣和地方官员了解时事的重要窗口。

自然而然地,具备如此重要功能的进奏院,就成了朝中改革派和保守派势力竞相角逐的权力焦点。

这时,其最高长官称为“监进奏院”,相当于现在的“院长”。

1044年,(宋仁宗庆历四年),时任院长一职的是苏舜钦,也就是《沧浪亭记》的作者、著名词人苏子美。

他与欧阳修关系密切,深受到改革派领袖范仲淹的赏识。

除此之外,苏院长还有一个身份——当朝宰相杜衍的女婿。

凭借着自己的才能与出身,他结交了许多朋友。

这一天,正逢“赛神会”(纪念字神仓颉的民间节日),除相关祭祀仪式外,宋朝人还喜欢搞一些团聚活动。

进奏院的同僚来找苏院长,说:马上到赛神会了,下班之后同事们应该找个地方聚聚。

苏院长欣然应允:那就按惯例办吧。

聚会得花钱,但是,这一般不会让大家掏腰包。

怎么办?

2

废纸换酒钱,饮罢吐狂言

进奏院虽然没有什么创收项目,但也有一点儿“外快”。

别的没有,这单位废旧公文特别多。

大家每天办公都会产生大量的废纸、废信封之类,每过一段时间就会积攒一批。

拿去卖钱,正好喝酒。

苏院长没觉得有啥问题,那就这么办吧。

官员们挺高兴,大伙张罗着把废纸归置起来,拿去卖。

卖废纸的钱好像不太够,苏院长一咬牙,自己掏了10两银子,“其余诸人也醵金有差”。

也就是说,大家也都凑了份子,数目不等。

借着本单位聚会,苏院长顺便邀请了一些朋友参加,多是年轻有为的政坛新生代。如:

王益柔,朝廷秘书局副局长(殿中丞);

江休复,朝廷秘书局副局长(殿中丞);

周延让,朝廷秘书局副局长(殿中丞);

王洙,工部司长(工部员外郎);

章岷,皇室祭祀礼仪局副局长(太常丞);

徐绶,朝廷机关房屋管理局局长(将作监);

吕溱,朝廷机要局处长(著作郎);

宋敏求,朝廷秘书局处长(秘书郎);

周延隽,太学教授(太常博士);

刁约,太学教授(太常博士)。

当然,驻京办这种聚餐也不是谁想参加就能来的。

太子府里的一名处长(太子中书舍人)名叫李定,平时很喜欢舞文弄墨,一听说进奏院搞聚餐、参加的多是知名文人,就犯了瘾。

他让人带话给苏院长,说自己也想参加。

奈何苏舜钦看不上李定的为人,一口回绝了。

注:宋王明清《挥麈前录》卷四:“李定,字仲求,洪州人,晏元献公之甥,文亦奇,欲预赛神会,而苏子美以其任子据之。”所谓“任子”,指凭借父兄的功绩而得以保任授予官职。

聚餐如期举行,大家喝得都挺尽兴,席间觥筹交错。

苏院长一高兴,还命人召来两名官妓来奏乐助兴。

正所谓“酒壮英雄胆”,酒劲上来,这些平日里还算谦虚低调的政坛精英们卸下了防备意识,嘴上就没有把门的了。

大家针对朝堂政事纷纷各抒己见,高谈论阔,不亦乐乎。

王益柔还当场作了一首《傲歌》,其中有两句:

“欹倒太极遣帝扶,孔子驱为奴。”

这意思是:喝酒要是喝醉了,就让皇帝老儿亲自来搀扶咱,把孔子当成奴仆使唤!

啧啧,这是有多狂妄!

3

有人来举报,罪状有三段

进奏院借赛神会名义大搞聚餐,这事迅速被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王拱辰(御史中丞)知道了。

注:御史台负责监察工作,监督官员的作风建设是其职责之一,御史中丞相当于御史台“台长”。

有人说,李定被苏舜钦拒之门外,伤了自尊心,因而恼羞成怒,转身就去御史台举报他们。

公款吃喝啊!这还了得?王拱辰觉着这事必须管。

于是,他命监院御史刘元瑜、鱼周询弹劾参加聚会的众人。

宋仁宗接到报告,简直是怒发冲冠,下令立案调查,并将案件交开封府严办。

开封府接到诏令,连夜行动,立即赶去拿人。

这时候,参加聚会的众人刚刚散去,就被一一逮捕归案了。

朝廷如此兴师动众,苏舜钦等人犯了什么罪?

如果放到现在看,作为政府公职人员,开“趴替”居然叫官妓来助兴,这个问题最大。

但是,这种行为在当时是合法的,所以问题不在这里。

御史台提出了3条罪状:

其一,“监主自盗”。

公家的废纸卖了就是公款,用以私人聚会,相当于贪污公款!

这个罪名主要针对进奏院的负责人苏舜钦和刘巽。

其二,“燕集喧闹,近于宫门”。

一群人在皇城重地附近大吃大喝,席间王洙还与“妓女杂坐”,即与官妓有亲昵举动。

更要命的是,参加聚会的江休复等人还在服丧期间,参加这样的娱乐活动实在是十分不妥。

其三,“放肆狂率,抵完先圣”。

聚会时,王益柔趁着酒劲作《傲歌》,对先圣孔子和当今圣上都有大不敬之语。

说的很明白,这里边数王益柔罪责最严重!

张方平、宋祁、王拱辰等大臣不遗余力地使劲抨击王益柔,甚至主张应该砍了这个大不敬狂徒的脑袋!

当朝三位宰相,除苏院长的岳父杜衍外,还有章得象、晏殊,但是,二人对此案都不置可否,没有明确表态。

杜衍想替女婿申辩,又碍于身份,怕触怒皇帝,不敢过多发言。

一向支持苏舜钦的范仲淹此时不在朝中,只有韩琦等少数大臣为这些人辩解了几句。

宋仁宗本来是生了大气的,想重办这一干人等,不过,韩琦的一番话让他有所醒悟:

“张方平等人都是陛下的心腹近臣,今西方边陲用兵,国家大事何等险阻,他们不为陛下出谋分忧,反而借小事一同来攻击一个王益柔,究竟是怎么想的呢?”

皇帝觉得这话说得有道理,怒火稍稍平息,没有人被杀头,也没有人被判刑。

4

申诉皆无效,最终被罢官

即便如此,苏舜钦等人也分别受到了很重的处分:

苏舜钦,判监主自盗罪,除名勒停;

刘巽,判监主自盗罪,除名勒停;

王益柔,作《傲歌》,降为州镇税务官;

王洙,与妓女杂坐,贬至濠州;

江休复,服丧参加聚会,降为蔡州税务官;

刁约,服丧参加聚会,降为海州通判;

周延让,服丧参加聚会,降为宿州税务官;

周延隽,服丧参加聚会,调至太常寺任职;

章岷,降为通州通判;

吕溱,贬至楚州;

徐绶,降为汝州叶县税务官;

宋敏求,贬至集庆军任司法官。

降职的降职,离京的离京,这还都过得去,最严厉的就是上边提到的“除名勒停”。

要知道,在宋朝“除名勒停”是对在任官员的最严厉纪律处分,相当于被开除一切公职!

注:除名指除去官籍,不再拥有官员的身份;勒停指解除所担任的一切本、兼职务。

苏院长非常不服气。

律法是当时科举考试的主要内容之一,这些涉案的政坛精英都是经过科考的人,懂法。

被抓后,他们利用所掌握的法律条文努力为自己申辩:

针对“监主自盗罪”,苏舜钦认为适用法律不当,卖废纸聚餐是“循先例所为”,不能算违规之举,自己这样做是“体恤吏人”,而非蓄意盗取。

并且,即便他的罪名成立,也不应该判处“除名勒停”,因为律法里有规定:

“私贷官物有文记准盗论,不至除名,杖九十。”

说我贪污公家财物,即便有证据,也不至于将我除名,我愿意挨90大板,只要不除名就行。

对于加在其他人头上的罪名,苏舜钦也都进行了辩护,核心观点就是此案小题大作,是鸡蛋里头挑骨头,故意找茬!

为啥故意找茬?

苏舜钦认为这是“台谏斗争”,是御史台借机炮制冤案,向他们这些改革派官员和他的岳父杜衍发难!

但是,上诉无效,皇帝维持原判。

苏舜钦只得以平民身份闲居苏州,从此郁郁不得志,40岁就因病亡故了。

其岳父杜衍也受此案冲击,不久后罢相离京,降为兖州知州。

5

大家来说理,到底冤不冤?

不仅这些人自己觉得遭了无妄之灾、真是冤枉,范仲淹、欧阳修等人也觉得他们冤。

直到苏舜钦去世后,欧阳修还在为苏舜钦喊冤,认为这桩“进奏院案”是朋党之争造成的。

驻京办的一个饭局,引发了这么大的政治事件。

这到底是不是冤案呢?库叔觉得,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考察:

第一,御史台接到报告,说有官员涉嫌违律,该不该管?

当然应该管,这是御史台的职责,不管反倒不对。

因此,苏舜钦等人认为此案完全出于“台谏之争”,没有道理。

第二,进奏院卖废纸的钱属于什么性质?

无疑,这些钱应该是公款而非私款。

进奏院同僚借赛神会聚餐,还邀请十来位其它部门的官员一同参加,这是私宴而非公宴。

公款用于私宴,就是公款私用!

根据《宋刑统》的规定,苏舜钦、刘巽作为进奏院的负责人,指使下属公款私用,正好是“监主自盗罪”。

这么说来,案件审理时给予的定性是准确的,苏舜钦的“惯例说”不具有法律意义。

第三,参加聚会的王益柔,身为臣子作《傲歌》以辱先圣,有文字为凭;参加聚会的其他官员醉酒议政,也是事实。

《宋刑统》有“大不恭”罪,王益柔等人的行为正好符合这一条。

根据《宋刑统》规定,犯此罪者,严重的要问斩,情节最轻的也要判两年有期徒刑。

第四,《宋刑统》还有不孝罪,指的是“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者”。

这是说,在服丧期间私自脱去丧服、参加娱乐性活动,犯此罪者“徒三年”。

即便“遇乐而听”也不行,也要“各杖一百”。参加聚会的十多名官员中,江休复、刁约、周延隽、周延让均在服丧期间,在那里又吃又喝、饮酒作乐,刚好犯了这一条。

综上分析,虽然不排除此案有党争成份,但就案情本身来说,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其处理并无不妥之处,苏舜钦等人的辩解站不住脚。

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朝廷对于这些人的处理其实还是留有余地的,不算重判。

所以,清代乾隆皇帝看到宋仁宗的这个处理结果觉得很不爽,批注如下:

“特宜正王直柔侮慢圣贤之罪,而苏舜钦辈醉饱之过,则教而不怒。”

苏舜钦用公款吃喝,这是只是小事一桩,你把它当大事办了,给人家来了个除名勒停的严重处罚;王益柔侮慢圣贤,这可是大事,应该重惩,你居然降了个职就完事了。

乾隆借此批评宋仁宗:什么是帝王之术,看来你还没弄明白啊!

在库叔看来,在这件事上,最值得我们反思的还是“苏舜钦们”——你们年轻有为,你们志向远大,你们工作勤恳,正因为如此,更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遵章守纪,为了今后的事业也应该保护好自己。

要知道,法律不只为那些大贪官大污吏们准备的,不管你是谁,谨言慎行、廉洁自律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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