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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办不少的刑事案件,所以经常往看守所跑。在许多看守所大门对面,或者附近,会有一些招牌,或者刷在墙上的标语一般的东西,写着办理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律师的联系电话号码。做案件,把广告做到看守所附近,确实是一种方法,很无奈的方法。许多律师对这样的广告很不齿,包括我也不认同这种做法。我以为,这样的广告,简直和当年莆田系性病广告一样,张贴在厕所,电线杆上,简直就是癞痢头上的膏药。我不认同,但我不反对这种做法,至少,他们这样做,并未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偶尔在某个看守所的当事人会告诉我,他们的管教干部对于刚进来的嫌疑人,会逐个问是否已经请了律师,要不要请律师。如果已经请了律师,又会问要不要换律师。干部会向嫌疑人推荐律师,并且告诉嫌疑人,某律师很厉害,最重要的是,跟公检法很熟,关系很硬。这样的推荐,在2005年之前的劳教所经常遇见,没想到到了今日,依旧会有这样推广刑事案件业务的。这样的做法,当事人会比较信任,业务也会来得较快。但存在不当竞争,而且可能行贿的违反执业纪律甚至犯罪的风险。
辩护律师,和民商事律师不一样,民商事律师可以向亲朋好友推介,如果有合同或者法律顾问需要,自我推荐。但,辩护律师总不能说,如果有亲朋好友犯罪了,一定要请某律师。辩护律师怎么进行业务推广呢?如何向亲朋好友及陌生人进行推广呢?
所以,经常听律师说,不做刑事案件,从不做刑事案件。有很多律师说,我只做非诉案件,我只做合同案件,我只做知识产权案件。辩护律师业务推广的苦恼,困扰的,不只是我,还有许多律师。
这三年来,我大约有40%的业务来源于同行的推荐,有本地的,也有外地的。但是,还是有业务被横刀夺走的,而且只有两种原因:一种是人家有关系,一种是人家律师费低得多。我一直认为,能被夺走的业务,就一定不是你的业务,所以,不要去纠结。
不过,我也一直认为,律师的营销,一定要守住底线,不要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爱宏 孙健美 汪从杰 王娟
【导读】 甲等是乙公司员工,因夸大功效推广销售药品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我所律师团提出:员工无非法占有故意;公司夸大宣传,可以通过行政或民事途径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应通过刑事途径追究员工责任,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最终甲等被取保。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找准辩护方向,正确、透彻地运用法律,为当事人成功申请取保候审,助力当事人回归社会。
【基本案情】 甲等数人是乙公司的员工,AAAA年AA月AA日起,甲等数人开始在乙公司从事AA等非处方药物(以下简称:涉案产品)的推广销售工作。推广销售工作的具体流程是:(1)甲等数人向自己以往的老客户们拨打电话推销涉案产品的小礼包(内含乙公司制定的宣传资料);(2)甲等数人向自己以往的老客户们称:如他(她)们对涉案产品感兴趣也愿意购买,他(她)们可以通过宣传资料中预留的400电话购买;(3)他(她)们在购买涉案产品以后,如果对涉案产品不满意,他(她)们可以到乙公司退货退款。
BBBB年BB月BB日,公安机关以涉案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含“对产品功效的夸大宣传内容”、甲等数人涉嫌诈骗犯罪为由,对甲等数人进行刑事拘留。
甲等数人亲属聘请的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甲等数人以“对产品功效的夸大宣传为手段”,推销涉案产品,其行为构成诈骗犯罪。但是,甲等数人的亲属认为,甲等数人是乙公司的员工,甲等数人根据公司的要求推广、销售涉案产品,于情于理都不能构成诈骗犯罪。遂又委托我们的律师为甲等数人进行辩护。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涉案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含“对产品功效的夸大宣传内容”,这是违法的。但是,具体到本案中,甲等数人根据公司的要求推广、销售涉案产品能否构成诈骗犯罪,是需要针对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依法认真进行探究的。
具体承办本案的王爱宏、孙健美、汪从杰、王娟律师在会见了在押的甲等数人后,与公安机关交换了意见。公安机关认为,“对产品功效的夸大宣传内容”是甲等数人实施诈骗犯罪的具体行为特征,对甲等必须严厉打击,并口头拒绝了王爱宏、孙健美、汪从杰、王娟律师为甲等数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同时,公安机关还告知王爱宏、孙健美、汪从杰、王娟律师,“你们律师水平高,你们可以等这个案件到了检察院以后去和检察官交涉”。
对此,王爱宏、孙健美、汪从杰、王娟律师认为:律师的法律水平应该建立在律师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执行方面,而不是仅从形式上表现为与有关部门的观点分歧。为此,王爱宏、孙健美、汪从杰、王娟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在《辩护意见》中,王爱宏、孙健美、汪从杰、王娟律师提出:
首先,涉案产品的销售人是乙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等数人不是推广、销售涉案产品的销售主体。
涉案产品的销售人是公司,甲等数人不是推广、销售涉案产品的销售主体。
第二,甲等数人因推广、销售涉案产品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内容,是公司发放的工资和部分工作奖励,而不是分割公司所得的利润之全部或部分为甲等数人所有。
截至目前,我们尚未发现公司推广、销售涉案产品的所得,全部或部分归甲等数人所有的证据。因此,甲等数人推广、销售涉案产品行为的获得内容,是公司发放的工资和部分工作奖励,而不是分割公司所得的利润之全部或部分为甲等数人所有。
综上所述:
2、甲等数人因推广、销售涉案产品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内容,是公司发放的工资和部分工作奖励,而不是分割公司所得的利润之全部或部分为甲等数人所有。
甲等数人,由于其在客观上不是推广、销售涉案产品的销售主体,因此,在主观上就不可能具备、在事实上也无法具备通过推广、销售“非法占有”涉案产品购买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将销售主体,也就是公司的行为,视为甲等数人的行为;将公司推广、销售涉案产品的主观动机,强加为甲等数人的主观故意,这是不符合法律原则的。
第三,公司推广、销售涉案产品行为的主观动机,是为了在购买者认可的情况下追求不正当利润,还是为了非法占有购买者的财物,这对从整体上正确认定本案的法律属性,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
证据表明,公司在推广、销售涉案产品的过程中发放的宣传资料等等,确实夸大了涉案产品的功效(以下简称:此行为)。但是,此行为是“为了在购买者认可的情况下追求不正当利润”,还是“为了非法占有购买者的财物”,这是从整体上正确认定本案是应当适用民法、行政法处理,还是应当依据刑法进行处理的关键。
我们认为:
从法律原则方面分析:认定具体的问题时应当适用民法、行政法处理,还是应当依据刑法进行处理的关键在于:具体的问题是不是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或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如果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或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的问题,就不能依据刑法进行处理,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
从涉案事实方面分析:因为公司对涉案产品的购买人承诺:如果购买者投诉,公司无条件对购买者退换货。因此,“购买者具有的这一退换货权”,决定了公司推广、销售涉案产品的所得,是否最终归公司所有,需要取得涉案产品购买人的同意。一旦涉案产品购买人行使“退换货权”,公司就会把推广、销售涉案产品的所得返还给购买人。这种“你要退货,我就退钱”的行为是和“进了我口袋的钱就是我的”行为相比较,二者之间的法律属性是有本质区别的。这一本质区别决定了:公司推广、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为了在购买者认可的情况下获得不正当利润”,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购买者财物”之行为的行为本质特征。
从法律执行的方面分析:明星代言产品,夸大产品功效,涉案金额动辄成百上千万,均没有作诈骗认定,而通过行政程序或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充分说明:
1、“夸大产品功效的广告违规行为”,和“以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为目的之诈骗行为”,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
2、夸大产品功效的广告违规行为,是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或民事诉讼途径加以处理的。而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或民事诉讼途径加以处理的问题,是不能通过《刑法》进行处理的。
第四,根据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甲等数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1、甲等数人已经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涉案事实;
2、甲等数人无前科劣迹,不具有暴力倾向和暴力行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3、甲等数人没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行为。
4、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②在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已经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的情况下;③在“甲等数人保证,如果取保候审申请能够得到批准,保证遵纪守法,随传随到,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本案”的情形下;④结合我们的前述辩护意见。
我们认为,继续长期的对甲等数人进行刑事拘留之正当性,是非常值得商榷的。
为此,我们向公安机关提交本辩护意见,希望公安机关将对甲等数人采取的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
【案件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采纳了王爱宏、孙健美、汪从杰、王娟律师的意见,决定将对甲等数人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更为取保候审措施。
作为数字时代的我们,广告早已深入到我们生活的角角落落。早上出门,共享单车上的贴图,进入地铁,地铁口的指引牌,车厢里的把手,座椅上的海报,电视里的视频·····据统计,一个正常的人,每天收到的广告数量大约为1000-1500个。海量的广告轰炸,可能你会以为他们是广告商漫无目的的广泛撒网,其实,这并不是一个个巧合,实际上正是大数据下,精确投送到你身边的广告。其背后有一条完整且巨大的产业链。以谷歌为例,2021年的广告收益达到一万亿人民币。国内的微信、百度等一年的广告收益也有大约700亿。互联网公司的广告部门也成为了核心部门,承担着每个公司业绩的压力。
律师如何营销?法律行业,与金融行业一直是营销的生力军。在纸媒日渐衰弱的今天,各种流媒体的数字营销逐渐成为了市场主流。如何打广告?首先要寻找到合适的目标人群,然后就需要把广告想表达的价值观、产品、服务等准确投送到目标人群面前。数字营销对比纸媒、官媒等在寻找目标人群上具有天然的优势,并且对于效果也很容易追踪和分析。在互联网巨头谷歌上,数字营销最贵的关键词前五名分别为商业服务,赌场,律师,资产管理,保险。数据不会造假,在用户每天的信息浏览中,后台会精准地找到目标人群并记录,将对应的广告准确投放。然后根据投放后的点击,互动次数给投放者准确计算相应的成本。随着网络平台的发展,涌现出各种各样的自媒体平台,博主、up主也通过内容制作吸引粉丝,然后通过广告获取盈利。纵观数字营销行业,近十年来各大互联网公司广告收入均大幅上升。然而,要想乘上风口浪尖的数字营销快车,律师也需要注意一些原则与方法。
毋庸置疑,律师广告促进律师行业的竞争,随着数字科技的快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及公众法律意识得到了提升,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明显增加,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长。律师、律师事务所亦随之大幅度扩张。但是,口口相传、户外门招的业务推广方式导致律师界的“二八定律”,即少数律师掌握大多数案源,新入职律师因案件极少而起步艰难。律师广告面向不特定公众广泛地传播律师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专长领域等信息,有助于开拓案源,引导律师服务价格趋向合理,促成法律服务市场的充分竞争。律师广告增进社会福利。法律不是束之高阁的东西,而是现实中保护公众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但是,公众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往往不知道是否需要法律服务,不知道需要何种法律服务,乃至不知道如何获得法律服务。律师广告包括的免费的法律咨询让具有潜在或现实需求的公众对法律服务有所了解,能够根据自己需求而选择最适合的法律服务。律师广告减少公众寻求法律服务的成本,并且让律师服务更加贴近公众,更好地传播法律。
法律行业在进行数字营销时,也应当遵守法律和行业的相关规定。首先,真实是广告的生命和灵魂,《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真实性原则对于律师广告尤其重要,作为非常依赖信用的法律行业,如果失去了真实性,不仅达不到营销的效果,反而可能会对律师的形象甚至其背后律师事务所的形象造成严重的打击。
其次,要遵守《律师法》中的具体规定,《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并且第四十七条予以行政责任的规定[5],构成对律师广告的方向性、原则性指引。最后,律师在进行数字营销时,还需注意内容和表达甄别,比如前段时间以为女律师“如何合法将丈夫的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将夫妻共同财产变为女方个人财产”等“普法”视频便对律师行业形象造成了严重的打击。破坏了法律在公众心中神圣地位,产生一种适得其反的不信任感。正如《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随着律师职业的去神秘化,法律服务市场开发性、专业化、竞争度的不断增强,法律行业需要通过数字营销的方式推广,发展,也需要遵守方式和方法,真正顺应数字营销的时代潮流,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起到普法,提高社会法律意识的双赢的局面。
(作者 王子诚 实习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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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广告,律师行业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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