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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热点头条:宁德周边刑事官司律师咨询电话,人民法院刑事申诉案件听证程序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邱小皮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7 19:20:41

为健全冤错案件发现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提高案件复查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近日,宁德中院出台《关于刑事申诉案件听证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在全省率先推行刑事申诉案件听证工作制度。

哪些案件适用听证案件?

(一)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

(二)出现新类型、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等疑难、复杂案件;

(三)有关机关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行监督职责提出意见,裁判结果对同类案件处理具有示范意义,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四)当事人反映强烈或者涉及群体性案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五)与上级法院的裁判指引以及本院同类型案件的生效裁判之间可能产生冲突的案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作出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尚不明确具体,以及处于新法、旧法衔接阶段的案件;

(六)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七)其他需要进行听证的案件。

哪些人可以作为听证员?

人民法院举行听证活动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监督员、特邀调解员或者申诉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新闻媒体、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等作为听证员。

听证会具体流程?

申诉人陈述申诉的理由、证据和请求,原办案人员等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听证员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独立评议形成最终评议意见,供人民法院判断、决策参考。

这是宁德中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

4月12日,宁德中院召开首场刑事申诉案件听证会。市人大代表林志东、市政协委员詹娜、律师代表蔡作斌作为听证员,与原案公诉人周天佺、原合议庭成员黄霖共同参与听证。

案件详情

2018年至2019年间,龚某在担任蕉城区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邱某、宋某、雷某在茶叶品牌示范基地建设项目、茶叶深耕项目、茶园改造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邱某、宋某、雷某现金共计3.5万元。此外,2014年5月龚某在另一单位任职期间,擅自将20万元单位公款出借给宁德市某船舶运输公司使用。

2019年5月6日,宁德市蕉城区监察委员会在掌握龚某挪用公款事实后,通知龚某到案接受调查。龚某到案后,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同年7月16日,龚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3.5万元。12月6日,龚某劝说并陪同涉嫌非法采矿的犯罪嫌疑人黄某到公安局投案。

蕉城法院一审认为

龚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3.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龚某曾于2014年5月,擅自决定将单位公款出借给宁德市某船舶运输公司使用,公款出借使用时间未超过三个月,不构成挪用公款罪。龚某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罪行,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受贿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予以从轻处罚;龚某动员并陪同其他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投案,具有立功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龚某拘役3个月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违法所得3.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龚某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一审法院量刑过重,综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具有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宁德中院二审认为

龚某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龚某于2014年5月,擅自决定将单位公款出借给宁德市某船舶运输公司使用,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原判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龚某的具体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罚当其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龚某又以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为由,向宁德中院提起申诉。

会后

三名听证员对本次听证会进行了点评


市人大代表 林志东:此次听证会围绕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等问题进行听证,是人民法院主动让审判工作置于阳光下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新尝试,使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人士更加了解人民法院办案情况,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市政协委员 詹娜:此次听证会进一步增强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透明度,也有利于人民法院落实普法责任,我也通过听证会学到了一些法律知识。建议人大、政协等社会各界应组织起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律师代表 蔡作斌:公开听证制度很好,通过召集原办案人员参加听证,在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表意见后,围绕原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阐述原审量刑理由,让申诉人有机会亲临现场听到该意见;此外,听证制度既能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该案的不同意见,也是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很好形式,使法官在最终合议案件时能够考虑更加周到,结论也更加公平公正。


合议庭将结合此次听证会的情况

参考听证员评议及申诉人意见进行合议

择日依法做出决定

“公开听证是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通过把审判办案过程'晒'出来,把听证员等'第三方'邀请来,大家坐在一起释法说理,用公开听证的形式健全冤错案发现机制,同时促进化解矛盾,让公平正义看得到、听得到、感受得到。下一步,我们将探索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加强公检法办案人员参与听证会的衔接配合,适时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接受舆论监督,确保案件公正审理。”宁德中院立案庭庭长曾鸣表示。


(转自宁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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