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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科普一下刑事案件申诉专业律师费用标准,关于办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工作指导意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王铁柱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7 16:30:58


81、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将车行工作人员在与银行合作从事车辆按揭贷款的过程中对违约当事人的车辆进行扣押认定为涉恶势力犯罪的敲诈勒索罪,正确吗

答:车行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构成恶势力集团犯罪的敲诈勒索罪。

车辆按揭抵押贷款的操作流程:抵押人在银行办理贷款,车行作为抵押人的保证人在银行存入保证金,如抵押人没有按时在银行付款,银行通知车行,要求通知抵押人及时向银行还款,如果抵押人不及时还款,银行则对车行启动代抵押人代付贷款的责任,车行根据其与和签订的合同约定电话通知抵押人还款,如抵押人拒不还款之时,车行使用抵押人抵押在车行的抵押车辆钥匙,根据抵押车辆安装的gps信息系统将抵押人的车辆扣押,抵押车辆被扣押回车行后,车行向抵押人提出——抵押人须偿还到期银行贷款并支付拖车费。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车行工作人员对抵押人扣押车辆且收取费用的行为被认定为恶势力集团犯罪的敲诈勒索罪。

何为恶势力集团犯罪?根据《恶势力犯罪意见》的相关规定,指的是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因合法债务纠纷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当作为恶势力犯罪案件处理。显而易见,因抵押人不按时偿还银行贷款,车行作为银行抵押人对抵押人的抵押车辆实施扣押并要求其支付扣车费的行为属于合法债务纠纷所引发的案件,该案件的确不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的特征而不能被认定为恶势力集团犯罪。

申诉代理律师在对具有上诉特点的涉黑涉恶案件进行审查之时,一定要严格核实相关证据,深入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做好相关的申诉工作,

82、在自己开设的赌场上向赢家借钱的行为构成涉黑的抢劫罪吗

答:是否构成抢劫罪,要考察行为人向赢家借钱的理由、借钱的方式强度如何?所借钱款归还没有?归还多少?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行为人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行为强度必须具有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并非仅仅语言表示即可构成。笔者办理过两起涉黑的赌场抢劫案,一起赌场抢劫案是开设赌场的被告人使用匕首在赌场上威胁参赌人员从而抢劫赌资,该行为可被认定为抢劫罪;另一起是开设赌场的被告人向参赌人员讲,你今天手气好,赌博挣了70万,我今天输光了,你就借给我五十万吧,我尽快还给你。被害人将50万借给了被告人,被害人事后托人向被告人索要借款,被告人偿还部分借款。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后,被告人在赌场上向赢家借款的行为被认定为抢劫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经过分析以上两起开设赌场之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可见,在第一起开设赌场的案件中,被告人使用了刀具将参赌人员的赌资抢走,明显构成抢劫罪,且涉黑;在第二起案件中,被告人未使用任何工具,且系语气平和的向赢家借款,且事后偿还了部分借款,其借款的行为明显未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虽然被害人在侦查机关陈述,其在被告人开设的赌场上赌博,其是外乡人,看到周围都是被告人的团伙,自己感觉不出借不行且会被殴打。根据审查全案证据以及事后被告人偿还部分借款的事实,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向赌场上的赢家借钱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要求的行为强度(暴力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其被认定构成抢劫罪显然证据不足。

83、对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就一定要比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判处的刑罚轻吗

答:这个并不一定。有的涉恶案件判处的刑罚要比涉黑案件判处的刑罚还要重,也有的涉黑案件判处的刑罚比涉恶案件判的刑罚要轻。司法机关判处当事人刑罚的轻重是根据其所犯的罪行轻重来判处。涉黑案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一般是出于摘掉“黑帽子”的考虑来申诉,须知,涉黑的定性对于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命运将带来非常深远的不利影响。

84、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将当事人实施的妨害公务罪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正确吗

答:当事人实施的妨害公务之行为并不能一律认定为涉黑个罪。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正在执行公务,由此可见,该案既可以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单独的个人犯罪;涉黑案则一定是共同犯罪,且其是对社会一定区域的经济秩序,生活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违法犯罪行为。妨害公务罪一般不具有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社会危害性特征,妨害公务罪则与涉黑涉恶犯罪的“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核心特征相差太远。申诉代理律师在对涉黑案中的妨害公务罪进行审查时一定要重点把握其是否具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核心特征。

85、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将社区工作人员为庇护违法犯罪分子而向相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说情的行为认定为树立自己的非法权威和影响,正确吗

答:这种认定是不正确的。首先,社区工作人员的身份并非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其向司法工作人员说情的行为并非是树立自己的非法权威和影响。根据司法实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树立自己的非法权威和影响,均是通过以暴力或软暴力的方式方法实施严重的违法犯罪案件来实现。社区工作人员给司法工作人员说情存在着司法工作人员听或不听的两种可能,且社区工作人员的说情行为并不违法犯罪,因其没有指使当事人作伪证,其没有给司法工作人员行贿,没有包庇违法犯罪的当事人。入股社区工作人员在给司法工作人员说情之时,存在行贿的事实,且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于此类的涉黑涉恶案件的申诉,申诉代理律师务必要严格审查社区工作人员的供述、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的证言,结合涉黑案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

86、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将村集体组织依法成立的治安巡逻队认定为组织领导者的个人私人武装力量,正确吗

答:判断村集体组织成立的治安巡逻队是否涉黑,关键在于审查其有没有实施“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行为应当严格限制在该社区范围内的事务,如村集体组织成立的治安巡逻队出于维护集体组织的利益而实施了侵害本村个别村民的利益或者外来企业的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且要严格审查该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一般而言,治安巡逻队的违法犯罪行为非常容易被认定为涉黑涉恶犯罪行为,如果该治安巡逻队所实施的是维护集体经济利益,而非某个个人的利益,则治安巡逻队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个人的私人武装力量。

87、对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在没有扣押在案的赌博机,也没有对在案的赌博机的功能进行认定下,能否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答:根据证据裁判原则,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在没有查封扣押涉案的赌博机,也没有对涉案的赌博机的赌博功能进行认定的情况下裁判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认定利用具有赌博机功能的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必须要有查扣在案的赌博机,必须要有对赌博机的赌博功能进行认定的结论,只有证人证言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不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88、如何理解2001年《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的问题

答:这个司法解释的适用对于涉黑涉恶案件中的某些案件的定性是非常重要的。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这个司法解释在涉黑涉恶案件中适用最多的即是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对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定罪的司法解释是在2014年3月26日出台的。在司法实践中,在2014年3月26日之前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行为以治安处罚的居多,以刑事案件来处理的大多数以缓刑结案。

在涉黑涉恶案件中,非法高利放贷案件与开设赌场案件是主要的两类具有典型经济特征的涉黑涉恶案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根据该司法解释,对于发生在2014年3月26日之前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一律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但,申诉代理代理律师在审查该涉黑涉恶案件之时务必要审查该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是否具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核心特征,如果不具有该核心特征,则被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认定为涉黑案即应当存疑。

89、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能否将当事人实施的引诱、利诱参赌人员参与其开设的赌场进行赌博的行为认定为涉黑的具体个罪

答:答案是否定的。当事人引诱、利诱被害人参与赌博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犯罪,其中可能涉罪的为开设赌场罪、索要赌债引发的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将引诱、利诱被害人参与赌博的案件与当事人向拖欠赌债的参赌人员索要赌债的案件捆绑在一起认定为涉黑案存在一定的问题。

引诱、利诱被害人参与赌博可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这个没有疑问,且该引诱、利诱的行为并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特点,大多数参与赌博的人员均在赌场上两清,从这个角度而言,以引诱、利诱为手段的开设赌场并非涉黑个罪。

为了催要在赌场上拖欠的赌债,当事人实施了一系列的暴力或软暴力的催要赌债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与开设赌场并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此行为完全可以被认定为恶势力集团犯罪,将其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存在问题。世界上任何事物均具有相对独立性,国家法律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必须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条件下才能予以追究。申诉代理律师在审查此类的涉黑案之时,一定要指出开设赌场的行为与因索要赌债而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系相对独立的两个事物,不能捆绑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90、如何审查一审二审裁判中所认定的没收涉黑案当事人的全部财产部分

答:根据刑法第294条以及两院两部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以及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人员均会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在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判决财产刑之时均已审查该涉案财产的

申诉代理律师在审查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的涉黑案件的财产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之时,务必要对标对表进行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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