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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动态消息:湖北十堰擅长刑事辩护律师费用,性骚扰法律赔偿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屠龙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7 10:46:53

一段时间以来,网络上关于性骚扰的新闻很多很多,隔三差五就会冷不防地冒出一个来,呵呵。这些所谓性骚扰的主角包括大学教授、社会贤达、著名主持人等各色人等,令人瞠目结舌。

性骚扰这个概念,至今法律上没有非常明确的解释。2005年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修正,才首次在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记得当时法律出台后广大妇女同志们是欢欣鼓舞,喜大普奔的。当时本地的《十堰晚报》也非常关注这样一个话题,委派记者曾强先生就此话题采访我们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我和本所主任陆律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解答,后来稿件刊登出来了。因为那是我做律师后首次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一直记忆犹新,历历在目的。

一般认为,所谓性骚扰,是指加害者以满足自己卑劣的性欲望为目的,用言语、行为等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触摸、挑逗、刺激等行为, 从而引发受害人的抗拒等反应,受害人并不一定是女性。

从国家法律上看,有关性骚扰的法律条文主要有这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受害人来说,取证难一直是性骚扰难以立案的主要原因。一般性骚扰发生在特定场合,譬如男女上下级单独相处的工作场合,或者男老师女学生单独辅导的场合,并且加害人与受害人比较熟悉,才能在言语或行为上有些许放肆。对于这些隐秘场合,受害人很难即时取证,性骚扰的过程转瞬即逝。

当前,由于妇女参与社会活动越来越频繁,所以性骚扰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时有发生。那么如何预防呢?

一是尽量避免与男性单独相处的机会。尤其是对一些图谋不轨的男性,要有所警惕。

二是对加害人的一些非常不合适的性挑逗等行为,可通过微信、QQ聊天截屏等方式固定证据,对言语上的行为进行录音录像。

三是对加害人一些猝不及防的性骚扰行为,要想方设法即时制止,并尽可能尽快离开,然后报警。不能沉默纵容。有时这种纵容行为反而助长了加害者的嚣张气焰。

四是妇女,尤其是年轻女性 。在一些特定场合,不要穿着过于随意暴露。古语曰:慢藏诲盗,冶容诲淫。确实不假。特别在炎热的夏季,更需要女性朋友时刻保护自己。

五是作为妇女,平常在公众场合,举止文雅,不开低级趣味的玩笑,不做让人浮想联翩的举动,让那些有不良企图的人断了念想,不会想入非非,不会有可乘之机。

在网络上看到有些女性披露的性骚扰事件发生在多年以前。从法律上讲,取证相当困难,可以说是物是人非,时过境迁。这种事件也只能说说而已,除非受害人持有充足确凿的证据。当然,这种“当场不战,过后兴兵”的做法也许有多种多样的现实考虑。人嘛,总是生活在现实之中的。

本律师曾协助受害人处理过涉嫌强奸罪的报案材料,这个犯罪嫌疑人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最终绳之以法。对于受害人来说,第一时间报案,并保留所有相关证据,至关重要。

鲁迅先生在《阿Q正传》里写道阿Q先生调戏小尼姑,并说 “和尚摸得,我摸不得?”这当然属于一种强盗逻辑了。性骚扰是对他人人权的严重侵犯,作为一个法治时代的女性,必须勇敢地对性骚扰行为坚决地说“不”,才能不断推动社会和谐文明发展。当然,性骚扰有可能在全世界都是令人棘手的解决难题。包括大洋彼岸的美利坚总统都有这种令人不齿的传闻。笔者认为,只有全社会对性骚扰等行为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高压态势,才能真正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司法机关适时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对性骚扰行为从法律上进行严格界定,从而对这种丑陋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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