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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资深资讯:成都双流评价好的刑事辩护律师,四川省保险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六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6 14:18:25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关于保险诈骗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成都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74xxxx-x,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某某乡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1,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孙某某,女,成都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彭某某1。

被告人彭某某2。

被告人周某。

被告人赵某。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以来,被告单位成都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为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彭某某1在经营该汽修厂期间,多次指使其弟被告人彭某某2、江某(另处)、陈某(另处)、彭某某3(在逃)、彭某某4(在逃)等人,使用自己、亲朋好友或客户的小轿车,故意制造假的交通事故现场,之后对假的事故现场进行拍照,通知保险公司的定损员定损,伪造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再准备事故车的车主、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银行卡等证件复印件提供给保险公司,向某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泰保险公司)、中国某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某民保险公司)索赔,以达到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的目的。经查实,被告单位成都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制造并向某泰保险公司索赔的假的交通事故十四起,共骗取某泰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455012.65元;向中国某民保险公司索赔假的交通事故一起,共骗取中国某民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12139.42元。

被告人周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为免费给自己的车做一次全车漆,并获取彭某某1虚报保险后所得的15%理赔款返点,与彭某某1商定后放任彭某某1用其车去做假事故向某泰保险公司索赔,后获赃款4044元。被告人赵某为达到免费修车的目的,在被告人彭某某2的安排下,制造了“驾驶自己的川AXXXXX车撞击夏某某驾驶的川AXXX**车”的所谓交通事故,后彭某某2等人伪造相关理赔资料,诈骗某泰保险公司理赔款35738.75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为达到骗取保险理赔款的目的,由被告人彭某某2等人制造了“XX年6月18日17时30分,在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东路,黎某驾驶川AXXXXX追尾孙某某驾驶的川AXXX**”的所谓交通事故,并伪造相关理赔资料,诈骗某泰保险公司理赔款23565.9元。

2.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为达到骗取保险理赔款的目的,由被告人彭某某2等人制造了“XX年8月4日,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凤祥大道由李某银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XXXXX北京车,追尾了叶某驾驶的川AXXXXX标致车”的所谓交通事故,并伪造相关理赔资料,诈骗某泰保险公司理赔款8542元。

3.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为达到骗取保险理赔款的目的,由被告人彭某某1亲自与被告人彭某某2一起制造了“XX年4月15日18时05分,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钟某驾驶川AXXXXX撞击李某元驾驶的川AXXXXX”并伪造相关理赔资料,诈骗某泰保险公司理赔款46316元。

4.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为达到骗取保险理赔款的目的,由被告人彭某某2、江某等人制造了“XX年7月12日17时10分,在四川省汶川县,邱某驾驶川AXXXXX撞击刘某驾驶的川AXXX**”的所谓交通事故,并伪造相关理赔资料,诈骗某泰保险公司理赔款16226.00元。

5.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为达到骗取保险理赔款的目的,由被告人彭某某2等人制造了“XX年11月30日14时00分,在成都市青羊区,袁某驾驶川AXXXXX撞击曾某国驾驶的川AXXX**”的所谓交通事故,并伪造相关理赔资料,诈骗某泰保险公司理赔款32754元。

6.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为达到骗取保险理赔款的目的,由被告人彭某某2等人制造了“XX年12月4日21时30分,在成都市武侯区,吴某全驾驶川AXXXXX撞击张某驾驶的川MXXX**”的所谓交通事故,并伪造相关理赔资料,诈骗某泰保险公司理赔款20234元。

7.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为达到骗取保险理赔款的目的,由被告人彭某某2、陈某、彭某某4等人制造了“XX年6月22日15时40分,在成都市武侯区,邓某驾驶川AXXXXX与陈某余驾驶的川A9XXX**和张某民驾驶的川AXXXXX”的所谓三车交通事故,并伪造相关理赔资料,诈骗某泰保险公司理赔款26479元。

8.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为达到骗取保险理赔款的目的,由被告人彭某某2等人制造了“XX年8月9日14时10分,在双流区京昆高速,侯某驾驶川AXXXXX撞击庞某平驾驶的川AXXX**”的所谓交通事故,并伪造相关理赔资料,诈骗某泰保险公司理赔款19544.00元。

9.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为达到骗取保险理赔款的目的,由被告人彭某某2等人制造了“XX年7月21日13时40分,在成都市双流区京昆高速,刘某凤驾驶川AXXXXX撞击王某驾驶的川AXXX**”的所谓交通事故,并伪造相关理赔资料,诈骗某泰保险公司理赔款25974元。

10.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为达到骗取保险理赔款的目的,由被告人彭某某2等人与被告人赵某制造了“XX年10月11日14时20分,在成都市金牛区道路,赵某驾驶川AXXXXX撞击夏某某驾驶的川AXXX**”的所谓交通事故,并伪造相关理赔资料,诈骗某泰保险公司理赔款35738.75元。事后,被告人赵某达到了免费修车的目的。

11.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为达到骗取保险理赔款的目的,由被告人彭某某2等人制造了“XX年12月7日15时01分,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匡某炜驾驶川AXXXXX撞击欧阳玉某驾驶的川AXXX**”的所谓交通事故,并伪造相关理赔资料,诈骗某泰保险公司理赔款74480元。

12.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为达到骗取保险理赔款的目的,由被告人彭某某2等人制造了“XX年10月11日,由陶某杉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XXXXX北京奔驰车,在成都市金堂县,追尾撞击了李某国驾驶的川AXXXXX北京车”的所谓交通事故,并伪造相关理赔资料,诈骗某泰保险公司理赔款27880元。

13.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为达到骗取保险理赔款的目的,由被告人彭某某2等人与被告人周某制造了“2019年1月22日,由周某驾驶其母亲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XXXXX本田锋范车,在成都市武候区桂溪街道天府二街四川富润国际广场,追尾撞击了张某文驾驶的川AXXXXX宝马车,宝马车再追尾撞击陈某红驾驶的川AXXXXX捷达车”的所谓三车追尾的交通事故,并伪造相关理赔资料,诈骗某泰保险公司理赔款24960元。事后,被告人周某免费为自己的车做一次全车漆,并获取彭某某1虚报保险后所得的15%理赔款返点4044元。

14.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为达到骗取保险理赔款的目的,由被告人彭某某2等人制造了“XX年5月17日,由彭某某2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XXXXX北京奔驰车,在成都市武候区,追尾撞击了阿某铁驾驶的川AXXXXX奇瑞车”的所谓交通事故,并伪造相关理赔资料,诈骗某泰保险公司理赔款72319元。

15.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为达到骗取保险理赔款的目的,由被告人彭某某2等人制造了“XX年10月21日,由袁某飞驾驶的一辆川AXXXXX东风雪铁龙车,在成都市京昆高速,与李某松驾驶的川AXXXXX奇瑞车”发生所谓的交通事故,并伪造相关理赔资料,骗取中国某民保险公司理赔款12139.42元。

2020年1月7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彭某某1主动投案;2月14日,被告人彭某某2主动投案;6月16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8月19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相关书证、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本院以保险诈骗罪追究被告单位成都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被告人彭某某1、彭某某2、周某、赵某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单位成都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彭某某1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彭某某2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

被告单位成都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彭某某1对指控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对指控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1、彭某某1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罪态度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请酌定从宽处理;2、被告人主动与被害公司联系还款事项,得到被害公司谅解;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明显悔过表现,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恶性小。综上,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某某2对指控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对指控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1、彭某某2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罪态度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被告人系从犯,请酌情从轻处理;2、被告人主动与被害公司联系还款事项,得到被害公司谅解;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明显悔过表现,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恶性小;4、被告人家庭条件困难,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父亲有疾病,综上,请法庭从宽处理。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对指控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1、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罪态度好;2、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公司的谅解;3、被告人主动投案,系自首。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对指控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1、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2、被告人是在彭某某2等人的诱导下参与的,系从犯。综上,请法庭对赵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单位成都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单位某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财产损失444968.65元,并已预交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周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某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损失4044元,并已预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某已赔偿某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6000元,并已预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被告单位成都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案款账户缴纳赔偿款12139.42元,用于赔偿被害单位中国某民保险公司的损失。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成都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编造虚假事故原因、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彭某某1、彭某某2系被告单位主管人员,应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赵某与被告单位串通,帮助被告单位实施诈骗,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保险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某2受人安排从事犯罪,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周某涉案金额为24960元,被告人赵某涉案金额为39787.35元。被告人彭某某1、周某、赵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2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四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四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均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公诉机关向我院移送了量刑建议书,量刑时将予以综合考虑。根据四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成都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犯保险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彭某某1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彭某某1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周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赵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对扣押在案的现金4044元发还被告人周某,对扣押的手机、电脑予以没收,扣押的奔驰车发还被告人彭某某1,对被告单位成都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缴纳的赔偿款退赔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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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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