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简单叙述一下芜湖市代理刑事案律师咨询电话,芜湖繁昌诈骗案进展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深弟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6 13:07:26

审查认定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记者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检察院获悉,日前,该院经对繁昌区法院就谢某卿等人“套路卖”诈骗一案所作的一审判决依法进行审查认为,该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已依法向芜湖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021年2月3日,芜湖市繁昌区法院对被告人谢某卿等62人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某卿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芳等19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不等,各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一审法院同时宣告杨某真、刘某等42名被告人无罪。繁昌区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真、刘某等42人犯诈骗罪证据不足,系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认定本案不构成犯罪集团,系法律适用错误。

繁昌区检察院认为,该案系一起发生在艺术品收藏领域的“套路卖”诈骗犯罪案件。2013年以来,被告人谢某卿在河南、北京成立多家公司,以“北京中金收藏公司”(下称“收藏公司”)等名义对外销售书画、瓷器、玉器等“藏品”。在谢某卿的组织、策划、领导下,收藏公司建立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的人员结构体系,设计了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藏品”虚假信息及“话术”编撰、客户信息收集、电话诱骗推销等严密的诈骗套路,形成了以谢某卿为首要分子、总经理刘某芳、各部门总监和员工为成员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统一要求客服人员向客户隐匿身份、变换联系方式,采取伪造“藏品”、虚构价值和升值空间等欺骗手段,诱使被害人高价购买“藏品”,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繁昌区检察院查明,被一审法院判决无罪的被告人策划部总监王某华及3名策划部人员直接受谢某卿领导,制作虚假宣传方案,编撰“话术”供具体实施诈骗的客服人员学习使用;王某华还帮助客服人员制作虚假身份证照片,是“套路卖”诈骗犯罪的必要环节。被判无罪的被告人高某娟等7名主管及费某等16名员工,通过实施打配合、抢名额、冒充同行报高价、合买投资等欺骗行为,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藏品”,如被告人高某娟向被害人崔某泉推销“审时度势”书画作品时,崔某泉表示资金不足,高某娟虚构并提议出资8万元共同购买,最终骗取10万元。

同时,有关证据显示,该犯罪集团销售的所谓“藏品”实际价值与价格严重脱离,实质上就是以此为由头骗取他人钱款。如被判无罪的被告人王某迪等人,诱骗被害人吴某贞出资69万余元购买“天宫神州徽宝”等“藏品”,购买价是认定价格的200余倍;被判无罪的被告人方某婷与黄某宁共同诱骗被害人马某亮花35万元购买实际价值9800元的画作等等。

繁昌区检察院认为,该诈骗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吴贻伙)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