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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看法大全:山东菏泽刑事会见律师费用多少,菏泽2020年交房信息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果果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6 07:47:11

对于很多购房者来说

买房是关系到我们未来居住和生活的一件大事

很多人忙碌大半生

不过是期望自己能有一个温暖的家

然而,买房总是会遇到一些让人头疼的问题

尤其是碰到了开发商的“逾期交房”

购房者除了无奈的催

以及漫长等待

往往无计可施

面对开发商逾期交房

菏泽郓城县丰泽家园的业主

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725民初5903号

原告:赵**,男,200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林,山东德衡(菏泽)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孝栋,山东德衡(菏泽)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百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郓城县郓城镇陈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082XY。

法人代表人:陈德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衍杰,山东正翔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江,山东正翔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赵**与被告郓城县百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居安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林,被告郓城县百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4103.48元(截止至2020年9月26日)及2020年9月26日起至支付之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2、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丰泽家园小区商品楼房一套,双方于2019年4月8日签订《菏泽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由被告于2019年10月1日前交付房屋,如逾期交房则按日向原告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署后,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百居安公司辩称,原告计算违约金过高不符合履行合同中的实际情况,因为重污染天气的治理和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需要,不可抗力的误工时间应当排除在逾期交房时间之外;2020年5月12日,被告已经通过微信通知原告办理交房手续,原告故意拖延不予收房,该日之后的时间不应计入逾期交房时间内;原告至今也未缴纳维修基金,属于违约行为,应与逾期交房违约金相互抵消;被告要求原告自接收房屋之日起至2021年1月1日之间的物业费要么抵消违约金要么向被告支付。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丰泽家园小区商品房6幢2单元8层2-**号房一套,双方于2019年4月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665842元,交房日期为2019年10月1日前,如逾期交付房屋,被告应自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同时约定任何根据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以短信、邮件的方式送达对方。原告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被告至今未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另查明,自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1日、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因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停止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等施工共计25天。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交付了购房款,被告应按约于2019年10月1日前交付房屋,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因执行政府的应急响应措施停工,显属非被告所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被告停止施工的行为,必然会对涉案工程项目的工期造成影响,工期延长必然导致交房日期延迟,故被告的交房日期亦应顺延,被告因政府停工禁令停工25天,则交房日期应顺延25天,即被告应于2019年10月26日前交付房屋。

经核查,被告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共逾期337天,违约金数额为22438.88元(665842元×0.1‰×337天),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认为涉案逾期违约金应当计算至2020年5月12日即被告通知原告收房之日,但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通知交付房屋应当以短信、邮件的方式通知原告,但被告所向本院提供的电话录音内容未载明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原告通知收房,同时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原告交房,故对于被告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同时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支付之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本院认为该项诉求不具体,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可在确定具体损失后再行主张;对于被告所主张原告欠交物业费,被告可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郓城县百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逾期交房违约金22438.88元;

二、驳回原告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郓城县百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增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丰山

书记员李青

以上只是其中一份裁定书,

由于裁定书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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