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辩护对象】:陈某某
【涉嫌犯罪】: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东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胡文学
【裁判结果】: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5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与陈某南等人吃完宵夜后,走到东莞市寮步镇上屯村某收费岗亭附近时,遇到刚喝完酒的被害人谢某康等人。因谢某康瞪了被告人陈某某一行人几眼,并说脏话,被告人陈某某与谢某康发生争吵,继而扭打,后郑某某及陈某南一并上前与谢某康打斗。双方打斗过程中造成谢某康胸部、头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谢某康外伤致其胸肺萎陷70%以上,损伤为重伤二级),造成郑某某膝盖受伤(经鉴定,郑某某的损伤未达轻微伤)。
双方打斗约五分钟后停止,各自分开。随后谢某康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
【办案经过】: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马上到看守所会见陈某。陈某在会见过程中,详细地和辩护人描述了案发的过程,发生争执的起因是被害人谢某康出言不逊,陈某等人一时冲动,才和其扭打起来。辩护人经过分析案件材料及结合被告人陈述,被告人在被害人报警之后,在现场等待办案民警到场,并且在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积极地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会见的过程中,被告人也向辩护人表明自己的悔恨。辩护人向被告人提醒,若能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将对该案起到极大的帮助。后来经过辩护人的多方沟通和努力之下,被害人愿意接受被告人的道歉和赔偿,并且出具了谅解书。最终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同时,结合本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了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建议。
辩护人就被告人认罪认罚、自首、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向法院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且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部分辩护意见。根据案件的情节,被告人陈某原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经过有效的辩护,法院认定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谅解,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最后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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