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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刑事诉讼法律师费怎么算(武汉刑事律师收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梦爵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4 08:01:34

江岸区刑事诉讼法律师费怎么算(武汉刑事律师收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程丹诉本公司、许树茂、陈阳友、潘旭、王红旭、陈天宇借贷纠纷案(以下简称“程丹案”)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以下简称“怡亚通案”)的情况,请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2019-045号)。

本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披露了米筹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本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米筹案”)的情况,请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2019-104号)。

一、进展情况

1、程丹案进展情况

2019年11月1日,本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8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鄂0102民初1981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丹偿还借款本金9,557,941元,及自2019年6月18日起的利息(以9,557,94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2)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丹支付律师费100,000元,保险费9,000元;

3)被告陈阳友、陈天宇、潘旭、王红旭、许树茂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程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540元,由被告新大洲、陈阳友、陈天宇、潘旭、王红旭、许树茂负担79,468元,原告承担负担44,07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大洲、陈阳友、陈天宇、潘旭、王红旭、许树茂负担,因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已由原告程丹预交,被告新大洲、陈阳友、陈天宇、潘旭、王红旭、许树茂在支付上述判决款项时,将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一并支付给原告程丹。

2、怡亚通案进展情况

2019年11月1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0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4民初7363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阳”)、被告新大洲、被告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亚通”)票据款3,000万元;

2)被告上海恒阳、被告新大洲、被告恒阳牛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怡亚通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款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以1,000万元为基数部分自2018年8月31日起算、以2,000万元为基数部分自2018年9月30日起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2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97,294元,由三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法院)。

3、米筹案进展情况

2019年7月,米筹案因原告米筹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筹”)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法院按撤诉处理。2019年 10月,原告米筹再次起诉,诉求上海恒阳偿还保理融资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1,847,892.96元,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11月4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3日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19)沪0115财保1484号),判决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恒阳、新大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47,892.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30日向财产保全申请人米筹签发的《财产保全告知书》((2019)沪0115财保1484号)显示,保全结果如下:

1)银行存款:

2)股权:

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新大洲持有海南新大洲圣劳伦佐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的额度为1,847,892.96的股权。保全期限:2019年10月08日至2020年10月07日。实际保全情况:出资额为人民币24万欧元。

二、前次公告中本公司通过互联网上查到的法院公告,披露了如下事项,现已于2019年11月1日收到法院寄来的李璋耀借贷案起诉材料:

三、本公司将对程丹案、怡亚通案提起上诉;将对米筹案、李璋耀案积极应诉。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鄂0102民初1981号);

2、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4民初7363号);

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19)沪0115财保1484号)、《财产保全告知书》((2019)沪0115财保1484号);

4、李璋耀诉本公司、许树茂的民事起诉状。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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