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北京专业刑事再审律师(北京最高法院再审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记得亦辰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25 12:28:31

北京专业刑事再审律师(北京最高法院再审律师)

刑事冤假错案,申请再审的法定理由有哪些?#冤假错案之申诉之路#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确有错误。这种情况是原裁判本身没有错误,但出现了新证据,导致原裁判基于原审的证据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这种情况再审的最常见的情形就是“真凶出现”、“王者归来”,直接证明原来基于在案证据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不客观的,必须启动再审予以纠正。

2、原裁判有严重的证据采信错误。这种情况一般就是定罪的证据不足,还强行定罪判刑导致原裁判错误,形成冤假错案。这种案件体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任性与司法专横,也就是辩护过程中听到某法官说的:“没有证据也照样判!”;另一种是,案件证据很丰富,但确是非法证据,法院却不予排除,将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导致错案;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但法官却选择无视证据之间的矛盾,在互相矛盾的证据中,截取一部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信息来用,而那些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信息,选择视而不见。这种采信证据的方法,也是形成冤错案的原因,应启动再审纠正。

3、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

适用法律错误包括应当认定自首、坦白等来量刑情节的,原审法院没有认定,应当判无罪的,判了有罪,这些都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4、原裁判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审判。

违反法定程序一般就是程序上的重大违法,比如没有保障辩护权、审判组织组成违法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情形。这种情况也应当启动再审。

5、审判人员徇私枉法。

审判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办案过程中收受贿赂等,导致法官办理这个案子不公平公正,导致错案冤案,也应当启动再审。

—————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李国锋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