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南浔刑事律师,借钱警惕!湖州南浔这14人被实名曝光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5 13:20:08

为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湖州法院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对全市2016-2018年民间借贷案件进行系统审查,梳理出第一批职业放贷人。其中,南浔有14人被曝光。

职业放贷行为:指未经批准,经常性、反复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从中赚取高额利息的行为。职业放贷人以食利为业。

(点击图片可查看大图)

↓↓↓

职业放贷人

你们已经被盯上了

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的条件:

1.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撤出“职业放贷人名录”的条件:

自职业放贷人名录公布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内,该名录上人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量少于前款第1、2、4项认定职业放贷人标准案件量二分之一的,可以将其从职业放贷人名录上撤出。

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的规范:

关键词:拒不到庭 依法拘传

属于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在提起诉讼过程中,涉及被告对案件事实提出抗辩的,法院应当通知原告本人出庭核实,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依法拘传;或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按对其主张的相关事实不予认定处理。

关键词:提高标准 综合认定

对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涉及被告抗辩原告存在“当头抽利”或“隐性高利”、“虚增借款”、“利息转汇他人”等故意隐瞒借款人已还本付息等高利贷情形的,承办人应通过查阅该原告在其他案件中的事实认定或被告抗辩理由,通过核查比对梳理原告类似惯常做法,作为综合认定事实的重要考量因素,适当提高原告就争议事实的证明标准。

关键词:共同债务 从严把关

对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在涉及小额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要结合案件事实,依循日常生活经验,从严把关。

关键词:妨碍诉讼 从重处理

对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存在冒充他人提起诉讼、篡改伪造证据、签署保证书后虚假陈述、指使证人作伪证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一律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关键词:超标利息 不予保护

对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在民间借贷诉讼中严格按其实际发放的本金计算利息,其他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均统一纳入计算,总额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规定标准部分,一律不予保护。

关键词:违法犯罪 移送公安

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如发现职业放贷人员有存在“套路贷”、高利转贷、暴力索债等涉嫌违法犯罪事实的,可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关键词:违规代理 抄送告知

审执过程中发现三次以上为职业放贷人代理民间借贷类诉讼的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法院应当将相关情况抄告县司法局。

希望大家在借款过程中

谨防职业放贷人


来源:湖州中院民四庭 南浔法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