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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收费标准(福建十佳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马哥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4 02:41:12

福建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收费标准(福建十佳刑事辩护律师)

图片来自福建省律师协会截图。

日前,福建省律师协会表决通过一份《福建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专报规则》,内容披露后,在法律界引发热议。

一些业内人士质疑,这一规则提出做无罪辩护要向律协和司法局申报、层层审批,这是在限制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权利。

对此,福建省律协会长对此回应称,部分舆论误读了文件。他表示,这并非限制律师辩护权,而恰恰是为律师“赋权”。新规则没有强迫律师呈报,一切取决于律师自愿。“专报只是为律师多了个反映渠道,通过律协和司法机关促使审判机关重视律师辩护意见。”

这份《专报规则》究竟是“限制令”还是“赋权令”?最好还是回到条文本身去寻找答案。

《专报规则》第三条规定,辩护律师“经充分、全面评估考量,认为重大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上诉人或申诉人无罪”的,可以将无罪辩护意见循规定的程序,由市司法局或省司法厅向审判机关通报。从文字表述看,《专报规则》确立了律师自愿呈报原则。

由此可见,网络上关于该份文件限制律师辩护权的质疑可能属于误读。

福建省律协制定这份文件的初衷可能确实是为了帮助律师,促使律师无罪辩护意见更受重视。正如该省律协会长所说的那样:“通过律协、通过司法行政部门转交的这个报告,跟律师个人在法庭上提的辩护意见,它的分量还是不同的”。

《专报规则》部分截图。

当下,我国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不高,辩护意见经常不受重视。在此现实语境中,福建省律协试图通过“组织的力量”为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背书,这样的做法有着充分的“现实考量”,也体现了福建省律协的“现实理性”。

不过,这样的做法未必符合法治的本意,也有悖长远的司法改革目标。正常情况下,应通过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提高律师的诉讼地位,来解决律师辩护意见不受重视的问题。

律师辩护意见不受重视,只有通过律协和司法局“转手”给法院以后才受重视,会否形成新的路径依赖,从而进一步弱化律师在法庭中的辩护作用?这是个问题。

更何况,无罪意见经由律协和司法局转交给法院,多少会给人留下干预审判的话柄。

毕竟,无论是律协还是司法局,在一个具体的刑事诉讼中都并非诉讼参与人,根本无权向法院提交某一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更重要的是,如果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通不过律协和司法局的审查呢?这是否意味着律师的辩护更难获得法院采信?

无罪辩护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不仅需要律师对案件的证据、事实和法律有着全面而准确的把握,而且需要律师对当事人有着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律协和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并不能保证在对案件的把握上比律师本人更准确。

通往法治的道路充满艰辛,不能为了解决一点眼前的小困难而走上岔道。福建省律协的文件往轻了说,也属于好心但方式欠妥。与其在这上面煞费苦心,不如将更多心思用在研究怎么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犯上。

□邓学平(律师)

编辑 孟然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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