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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北冷颜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3 11: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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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场命案引发广泛的关注,陈律师想针对该案发表一下自己的见解,也为大家解答相关的疑惑,宜宾象鼻村发生命案导致2死1伤,嫌疑人(刘某某)和受害者一家本是同村邻居又系远方亲戚,是什么原因让原本和谐的小村庄,发生这样骇人听闻的一幕?凶手的杀人动机是什么?

一.一枚来自隔壁的夺命炸弹

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我们只能根据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的描述进行观察和推理,嫌疑人刘某某持刀从家中冲向被害人李某强一家行凶,之后虽有其他邻居将其制服,但还是造成了两死一伤的惨剧,死者是李某强的妻子和外孙,李某强在保护外孙和与嫌疑人争斗的过程中也身受重伤,这是案发现场的画面,具体情况相关记者也进行了详细的报道,陈律师对于李某某一家的不幸遭遇深感同情,因此也一直关注着案件的走向,该案看似是一场故意杀人案,但实际情况并不是那么简单,由于嫌疑人的特殊情况,大众在罪责认定方面产生了争议。

根据当地记者的报道,嫌疑人患有一种罕见的疾病,也就意味着嫌疑人并不是我们朴素观念中所认为的“正常人”,目前存在两方的争议,有人认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种朴素的正义观是我们大多数人所具有的,不能因为其生病就能在杀人后逃脱法律的制裁,法律应当给受害人一家应有的公道。而另一方观点是,嫌疑人犯罪事出有因,被害人一家也不是完全无辜的,嫌疑人疑似长期受到被害人一家的言语侮辱,两家积怨已深,嫌疑人又患有不同寻常的疾病,精神状态也与常人不同,应当从轻处罚甚至免于承担刑事责任。陈律师认为,该案的矛盾点在于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罕见病是否会影响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嫌疑人刘某某是“真傻”还是“假傻”?

二.罕见病等同精神疾病或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根据嫌疑人刘某某的相关病情报告,其的确患有疾病,名为肝豆状核变性,此种疾病会造成铜在体内沉积,导致患者流口水,全身发抖,说话不连贯,且通过医疗手段也无法完全治愈,在同村的人看来,刘某某多数情况下,是一种“痴傻”的状态,所以只能常年留在家中,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人照顾起居,而刘李两家又存在矛盾,时常发生拌嘴和争吵,案发前夕,嫌疑人刘某某家属又与李家发生言语冲突,但嫌疑人刘某某一直都是沉默寡言不曾参与,平时也没有与其发生过冲突,不知是否是因为这一系列的言语刺激,让这样一个看起来老实内向的人对邻里痛下杀手。

三.陈律师普法: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精神病人是否负有刑事责任,要看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里的关键在于法定鉴定程序的认定,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若精神病人在行为时精神状态正常,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的规定,这种怪病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罕见病不能减免刑事责任,只能通过精神鉴定,查看是否存在其他精神疾病。此外,陈律师认为还要考虑社会危险性的大小,此案中如果让嫌疑人直接回归社会,对村里其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可能性大,发生如此惨烈的命案,想必其他村民到现在也是心有余悸,另外,如何关照和教育特殊人群,是我们应当考虑的另一层比较重要的问题。

尽管嫌疑人一家或许有说不尽的苦衷,但陈律师还是认为这是一场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事件,凶手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司法机关要及时作严格的精神鉴定,若鉴定结果表明嫌疑人在犯罪时精神状态是正常的,则应当认定其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因病内向不是减轻处罚的理由,凶手持刀杀人,手法残忍,情节严重,这种情况下还是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此外,要极力救助和安抚被害人一家,被害人一家也有权利主张相应的经济赔偿。

在日常生活中与身边人发生矛盾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要通过正当的途径加以解决,当今社会慕强心理严重,“而文明的底色,在于对弱者的关怀,而不是对权利的美化和崇拜”。如果您感到身处压迫之中,无法安心生存,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陈律师随时欢迎大家前来咨询。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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