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吉林地区好的刑事会见代理律师(吉林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安安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3 11:20:51

吉林地区好的刑事会见代理律师(吉林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申诉案件,推动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

面对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要坚持人民至上原则,全面贯彻落实最高检党组要求,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不折不扣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办理中。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保障人民群众申诉权,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申诉案件,推动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

202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加强法律监督,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既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公平正义,也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还要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应当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面对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要坚持人民至上原则,全面贯彻落实最高检党组要求,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不折不扣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办理中。

依法高质量办理案件,确保公平正义在刑事申诉办案环节得到最大程度实现

检察机关受理的刑事申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多数刑事申诉案件,由于原案案发时间相对久远,法律规定可能发生变化,也可能出现新的证据材料,办理难度相对较高。且刑事申诉案件大多已经由多个司法机关审查办理,但申诉人仍然反复申诉,化解难度也更大。这就对刑事申诉案件办案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通过提高办案质量,才能让公平正义在刑事申诉办案环节真正得以实现。

一是坚持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要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审查内容包括原案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不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请求和申诉理由等的限制。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也要突出对重点问题的审查。如要重点审查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尤其是申诉人提出的影响定罪量刑或者原处理决定结论的、具有可信性的理由;要重点审查申诉人提供的新证据、新情况;要重点审查原案对争议焦点的分析和意见;等等。对于经审查发现的疑点和矛盾,通过申诉材料等无法作出判断的,应当调取原案卷宗,审查原承办检察院审查报告、案件讨论记录等相关案件材料,听取申诉人或原办案人员意见,综合分析后依法作出结论。

二是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都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必要前提和重要手段,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最终目的和结果,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偏废。实体处理存在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程序公正则更具有客观性。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过去纠正的冤错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程序违法问题。因此,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中,要切实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平等对待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避免“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既要审查实体问题的处理是否正确,也要审查是否有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情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未排除等问题,要予以重点审查,依法稳妥作出决定。

三是坚持纠正冤错案件与维护正确裁判、决定并重。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对刑事申诉办案中发现的冤错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同时,从维护生效司法裁判和决定的稳定性、严肃性的角度,对刑事申诉案件的处理秉持慎重态度,审查案件中要充分考虑时代背景和法律规定、法律理念的演变过程,参考法治环境和社会形势发生的变化。对于存在瑕疵的案件,如果可以通过补充说明解释清楚的,尽量不改变原处理结果,确需改变的,也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或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原裁判、决定正确的案件,在依法作出维持决定的同时,要将化解矛盾贯穿于办案始终,综合运用释法说理、公开听证、帮扶救助等多种方式做好息诉息访工作。

完善案件办理制度,推动公平正义在刑事申诉办案环节更好更快实现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和环节,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和效果,努力推动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

一是压紧压实首办责任制,努力让申诉化解在首办环节。首办责任制,是在刑事申诉办案中严肃负责,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首办环节的制度性要求,对于解决重复申诉信访、扭转刑事申诉案件“倒三角”态势具有现实和长远意义。要落实基层检察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申诉工作要求,对基层检察院办理的首次刑事申诉案件全部由院领导包案,切实推动问题解决。要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更加注重对办案质效的评价,推动首办院的责任落实。要用好案件交办机制,上级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下级检察院存在应当调卷审查而未调卷或应当进行复查而未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未进行审查或未作出合法合理答复等办案质量不高问题的,可以交由下级检察院重新办理,避免程序空转。

二是健全完善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推动案件快速高效办理。繁简分流、快速高效办案是新时代刑事申诉检察办案工作的必然要求。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复查,繁简分流,规范有序,切实提高案件办理质效。要严格落实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程序要求,从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及审查后的处理等方面着手,该繁则繁,当简则简。对于原案事实简单、认定事实没有争议,以及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等案件,应当尽快查明争议焦点,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原案事实复杂、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多方面争议较大的,要妥善认真处理,列明每一个争议焦点,逐项进行审查分析,必要时要调卷审查、与当事人谈话,综合证据材料作出合理的结论。

三是推动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更好保障申诉权依法有效行使。律师参与代理刑事申诉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刑事申诉权,实现申诉法治化,提高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申诉制度”、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两高一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为律师代理申诉提供了制度遵循。要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要求,对没有委托律师的申诉人,引导其委托律师代为申诉。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无力聘请律师的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律师。要尊重代理申诉律师意见,依法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要完善律师代理申诉公开机制,除特殊情形外,对律师代理的申诉案件要公开审查过程和结果。

着力通过刑事申诉办案解决人民群众实际问题,真正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实践中,多数刑事申诉案件已经由多个不同层级司法机关审查办理,对原裁判、决定正确却依然反复申诉信访的当事人来说,更多的是由于对法律规定不理解、实际困难未解决导致对司法机关的裁判、决定不认可。刑事申诉办案中,要及时发现并针对性解决人民群众面临的实际问题,既解“法结”,又化“心结”,真正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信。

一是强化释法说理,让公平正义更具说服力。释法说理是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有效手段,要将释法说理作为刑事申诉办案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办案全过程各环节。要加强当面释法说理,审查首次刑事申诉案件、复查案件时应当听取申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律师意见,送达结果通知书时应当做好释法说理、息诉息访工作。要加强法律文书说理,依法充分回应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切实提高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说理的规范性、针对性、有效性。要严格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必须严格履行对申诉人的释法说理责任,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及时按规定向申诉人进行释法说理。

二是用好公开听证,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的重要途径,是检察办案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的有效措施。要坚持“应听证,尽听证”,用足用好公开听证方式审查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听证中,要针对性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村(居)委会代表以及专家学者等担任听证员,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疑难、争议问题进行听证,通过检察机关和听证员共同答疑解惑,促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第三方评判、群众见证等形成合力,让公平正义看得见、听得懂、真实可感。同时,要创新听证方式,通过常态化开展简易听证,大力推进上门听证等方式,推动矛盾纠纷及时就地有效化解。

三是加强司法救助,充分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司法救助工作是在司法办案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司法救助工作,能够体现司法人文关怀,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检察温度,更好修复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创伤。刑事申诉办案中,要树立主动救助意识,坚持“应救助尽救助”,对发现的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主动告知其获得救助的权利;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救助申请,要依法认真审查,及时按程序救助,切实提高救助效率。要坚持多元、综合帮扶,在提供司法救助的同时,加强与乡村振兴、民政、人社、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多方用力、综合施策,最大限度解决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实际困难,提升救助效果。要积极开展救助回访,对实施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主动开展回访和持续帮扶,努力实现“一次救助,长期关怀”。

做深做细“后半篇文章”,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刑事申诉案件发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不仅要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正确的裁判、决定,纠正错误的裁判、决定,更要做好办案的“后半篇文章”,研究如何通过办案促进诉源治理,从源头上减少申诉案件的发生。

一是加强反向审视,及时检视整改执法司法存在的问题。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环节处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最末端,具有回看全程、全面检视的独特视角。要坚持个案审视和类案审视相结合,对办理纠正的刑事冤错案件,既要开展一案一分析的“解剖麻雀式”反向审视,又要定期开展类案专项分析和总体综合分析反向审视。要坚持发现问题与督促整改相结合,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反向审视联动机制,就反向审视中发现的执法不规范、不严格、证据标准把握不统一等问题共同开展评析,研究提出改进建议,督促整改。要加强反向审视结果运用,对发现原案办理过程中存在的执法瑕疵、违法行为等问题,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向原办案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整改意见,从源头上推动解决执法司法不规范问题。

二是推进诉源治理,努力从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刑事案件办理中,要严把审查逮捕关、审查起诉关,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中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听取重大案件讨论以及退回补充侦查等工作机制作用,坚守防止冤错案件第一道防线,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通过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检调对接等工作举措,切实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要充分运用大数据赋能检察办案,实时发现、分析案件办理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助推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严肃错案责任追究。不少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生,都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把关不严有关。要深刻总结错案教训,严格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坚持“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严肃责任落实。要对纠正的冤错案件开展全面排查,逐案提出追责意见;对重点案件开展挂牌督办,严肃责任追究。同时,要认真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要求,严格规范个案办理,防止办案中的不当干扰,为依法独立办理案件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

(检察日报·理论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