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晋城阳城县较好的刑事诉讼律师(阳城律师免费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黄小胜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2 19:52:18

晋城阳城县较好的刑事诉讼律师(阳城律师免费咨询)

新京报快讯(记者宋超)7月13日上午,山西晋城市程幼泽“高调出狱”案一审在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包括程幼泽在内的14名被告人均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获刑。其中,程幼泽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法院将其犯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拘禁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程幼泽“高调出狱”再被捕

2016年5月23日,在山西晋城监狱服刑的程幼泽刑满释放,上百名社会闲杂人员列队放鞭炮迎接,当天黑衣男子列队、鞭炮迎接、摆宴聚餐的“高调出狱”视频流传到网络上,致使程幼泽被当作当地“黑老大”而引起非议。

随即,晋城市于5月27日召开“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再动员、再部署会议”,通报晋城市公安局“5·23”专案组于5月26日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将程幼泽刑拘。6月10日,山西省公安厅发布信息,确认程幼泽已于6月8日被“依法批准逮捕”。同日,晋城中院裁定撤销之前对程幼泽的减刑。据公开报道显示,“高调出狱”事发前,程幼泽曾三次入狱。

公诉方:被告人狱中商定迎接仪式

2016年12月14日,该案在晋城市阳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涉及被告14人,相关证人多达323人,原计划3天审完的案子一直到18日下午16点半才审理完毕。此后,该案由于案情复杂,涉案人员较多,阳城县人民法院经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分三次延长审限。

2017年7月13日上午,此案在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一审并当庭判决。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称,被告人程幼泽于2016年5月多次通过晋城监狱狱警王某传递消息、使用王某的电话联系、违规安排会见等方式,与该案另外几名被告商量,让多找人和好车,为其组织出狱迎接仪式。迎接程幼泽出狱的人员和车辆在晋城监狱附近长时间聚集,之后大量鞭炮、礼花炮摆放和长时间燃放等行为,导致监狱附近秩序混乱,严重干扰了监狱及周边医院、学校等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秩序等。相关视频在网上被大量转发,引起强烈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程幼泽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律师:网络影响不是犯罪构成

程幼泽的辩护律师朱孝顶称,被告人程幼泽等14人在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等故意,也未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客观行为,未出现“严重损失”的构成后果,其中网络舆情造成的影响不是本案的犯罪构成,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程幼泽所犯罪名无法成立,希望法庭依法宣告程幼泽无罪。

朱孝顶认为,《刑法》中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为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而控方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出现了上述后果。程幼泽“高调出狱”事件确实造成了十分不良的社会影响,程幼泽等人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但追究责任应当严格遵守罪行法定原则,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法院:高调出狱是对法律的蔑视和对抗

阳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程幼泽等人事先对迎接程幼泽出狱进行有组织的谋划商议,当日的出狱迎接行为引发群众围观,致使晋城监狱相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给晋城监狱造成了无法精确计算的严重损失;传递给围观群众和社会公众的是对法律的蔑视与对抗,给社会带来恐慌和不安,其行为性质恶劣、影响严重,使安定的社会秩序遭受质疑,使公民的法治信仰遭到无法估量的巨大损失;之后,“山西晋城程幼泽高调出狱事件”的相关消息、视频迅即被微信等互联网平台大量转发,引起强烈关注,负面影响加深,形成了巨大的社会冲击,损害了社会正义,加重了社会利益方面无形的严重损失。

阳城县人民法院认为,各被告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上述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其中被告人程幼泽等4人在犯罪活动中进行组织、策划、指挥,系首要分子,另外10名被告主动参加,积极实施,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比较严重,系积极参加者。

阳城县人民法院据此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程幼泽有期徒刑5年;与其犯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拘禁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此外,此案的其余13名被告人也均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分别判处1年至4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结束后程幼泽仍坚定认为“自己无罪,将上诉到底”。朱孝顶认为,“高调出狱”有碍观瞻但绝不构成犯罪,他将继续为被告作无罪辩护。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