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广东出名的刑事申诉律师服务(广东出名的刑事申诉律师服务有哪些)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张白白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1 12:48:56

广东出名的刑事申诉律师服务(广东出名的刑事申诉律师服务有哪些)

近些年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最终被判无罪成功洗冤的刑事经典案例不少,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建设在刑事实践中的实质成就,不服生效判决、裁定的救济程序越来越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那么司法实践中,能引发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都有哪些知识值得注意?

刑事申诉

01

依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有哪些?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人民法院

3、人民检察院

现实中真正能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主要还是当事人的申诉,其原因非常复杂,没个几十万字很难说清,所以在此不再赘述。

重点是,“申诉”作为对生效审判不服的最有效的救济方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引起重视。

02

申诉应当向哪些机关提出?

1、终审法院

2、终审法院不受理的,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3、人民检察院

以上3个主体中的第2个,在实践适用中效果相对较好,原因不言自明。

03

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如果提供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04

终审法院驳回申诉后,不服的,

——要怎么办?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05

应当在什么时候申诉?

判决生效起直到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都能提出申诉。

如果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未予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可以不受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申诉期限限制。

06

提起申诉,达到什么条件时,人民法院才会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07

法院决定再审后

——对原判决应当怎么处理?


法院决定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08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多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综上

律师提醒:司法活动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虽然多数司法工作人员的理想都是为实现公平正义而奋斗,但理想与现实总有差距存在,正如罗翔教授在《圆圈正义》中所言:“完美的圆虽然存在,但现实中我们并不能画出完美的圆”,司法实践受各种因素影响,出现冤假错案的现实可能会长期存在。制度的设计完善仅能减小其发生的概率,通过公正和丰富的救济渠道来纠正已经发生的错误显得尤为重要和关键,刑事申诉程序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作用非凡,值得深研。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