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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咨询(肥城市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咨询热线)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屠龙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8 08: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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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赵某某(因未满十六周岁另作处理)因琐事相约斗殴,犯罪嫌疑人武某某系李某某初中同学,应邀前去帮忙。2018年1月20日中午12时许,李某某、赵某某各自纠集二十余名同学赶到指定斗殴地点并在途中捡拾路边树枝、砖块等物品作为打斗工具。李某某与赵某某见面后言语不合开始推搡,继而双方人员发生厮打,武某某用砖块将赵某某头部打伤,赵某某方的王某某、朱某某在打斗中受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王某某、朱某某三人之损伤均系轻微伤。

主要做法

(一)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在案发后,未检科人员积极与侦查人员沟通,通过提前介入,对案件的调查取证、未成年特别程序的落实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确保案件在侦查阶段依法、及时、全面的收集并固定证据,保障了案件的准确快速办理。(二)落实法律援助,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办案人员通过讯问了解到两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现阶段没有聘请律师,办案人员依法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辩护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两名律师担任两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后办案人员主动与辩护律师联系,听取其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切实保障了未成年嫌疑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利。(三)规范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进行检察宣告。在办理该案中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武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悔罪表现明显,二人均系在校高中生,学校和家长愿意对其监督教育,具备良好的帮教条件,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办案人员在充分听取了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公安机关、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等各方意见后,制定了详实的帮教方案,将该案件提请检委会研究讨论,最终对李某某、武某某二人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进行了检察宣告。(四)开展回访帮教,提升考察帮教的质量和效果。办案人按照帮教方案定期对已经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李某某、武某某进行了回访,向二人的监护人、老师了解其近期的学习、思想等方面的情况。通过了解,李某某和武某某在校表现良好,学习生活都已步入正轨。同时听取了二人的思想汇报并对两人今后的学习生活提出了新的希望和要求。两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均表示会吸取教训,好好珍惜附条件不起诉的机会,遵纪守法,努力学习。

惩罚为辅教育为主

典型意义

坚持宽容不纵容,从有利于教育挽救出发,经过前期多方的调查了解、听取意见、研究汇报,对该起聚众斗殴案中的两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这是我院自刑诉法修订以来首次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未检工作“教育、感化、挽救”和“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收到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文:肥城人民检察院未检科

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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