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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擅长刑事自诉案件律师(秦淮区立案庭电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老头呀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0 13:52:26

秦淮区擅长刑事自诉案件律师(秦淮区立案庭电话)

[海峡网]

大成律所官方微信公众号回复

5月23日中午,大成律师事务所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对网传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发出了一封盖着公章的求婚律师函进行了回应。回应称,该求婚律师函公章系拼贴而成,工艺可嘉,但与大成无缘。落款日期后面追加了四个字:大成官宣。

网络上流传的求婚律师函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网传的求婚律师函落款为2019年5月20日,文中写道:

任女士,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团接受王先生的委托,就王先生向您求婚一事,特向您发出律师函,具体内容如下:

2016年5月20日,在南京市秦淮区一大厦,您与王先生,相识相知。在此后的三年时间里,王先生与您感情融洽,和睦共处,王先生不断为您的美貌所倾倒,更为您的学识所折服,双方感情不断升温。据此本律师团队认定,我方委托人已经与您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具备了进入下一阶段的全部要件。

鉴于上述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本律师团队向您发出本律师函,望您即刻答应我方委托人的求婚请求,如您逾期不回复,您将错过终生幸福。

综上,为了您的终生幸福,请您充分考虑我方律师团队的意见,并尽快给予我方委托人正面答复。

23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致电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接线工作人员表示,这个事情具体不是太了解,正在核实情况。

律师说法

对此,红星新闻联系了知名律师张新年,他表示,这张图是在朋友圈看到的,随手转发,不方便接受采访,但朋友圈内容是其真实观点。张新年在其朋友圈转发时评论:这个律师函里面引用了《婚姻法》第四条、第九条是不正确的,曲解了法律规定。此外,依据《律师法》律师业务应限于法律服务范围,且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是审慎严谨的。求婚不应该在法律服务范畴,如果属实,“建议改行开婚姻介绍所”。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发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两条均是对婚后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

而《律师法》对于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王鑫接受红星新闻采访表示,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律师函的作用是向对方传达委托人的意思和律师的法律评价等信息,或者发生某种法律效果,例如中断诉讼时效。求婚不属于法律问题的范畴,只是一种单独的事实行为,所以这种律师函只能起到增加仪式感的作用,没有任何法律效果。”王鑫表示,民法中法无禁止即可为,虽然没有达到法律上的效果,但也不属于禁止的行为。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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