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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刑事案子律师咨询电话(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评选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公告)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云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9 13:05:22

通化市刑事案子律师咨询电话(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评选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公告)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评选办法》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公开评选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从事通化市两级法院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申请。

申请期限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申请条件、工作范围、费用支付方式详见《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评选办法》。


二、提交材料。

申请评选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以下简称拍辅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拍辅机构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文件等能够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材料;

(三)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信息及企业章程;

(四)申请机构工作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五)固定营业场所的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现有办公设备清单及办公场所图片。


三、评审。

本院执行局会同监察室于申请期限届满后7日内,遵循择优原则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拍辅机构名单。


四、公示。

拍辅机构名单确定后,通过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及社交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满前向本院监察室反映。


五、备案。

公示期满后,本院将确定的拍辅机构名单及与拍辅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书进行登记并报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备案。


六、其他事项。

申请材料向本执行局直接提交,逾期未提交的,不予受理;提交的材料概不退回。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符合评选条件,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申请机构承担。对伪造、变造、冒用有关证件、材料骗取申请资格、干扰正常申请、评选秩序的,一经发现,取消申请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联系人:李泽慧,电话18504350312。

监督电话:0435-3198822。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1.《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评选办法》

2.《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申请表》

附件1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评选的办法

(2020年6月12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专业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2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公平、公正处理司法拍卖案件,确保司法拍卖案件的执行质量,规范全市两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促进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完善和发展,评选优秀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以下简称拍辅机构),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全市法院统一建立拍卖辅助工作机制,由中级法院建立拍辅机构名单库,并对拍卖辅助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监督和指导。名单库中拍辅机构数量不得少于3家。拍辅机构在从事拍卖辅助工作过程中,应当接受执行法院的指挥和监督。

第二条 拍辅机构的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利、择优原则,按照公告、申请、评审、公示、备案程序,由中级法院执行局会同监察室最终确定拍辅机构名单,并报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备案,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条 拍辅机构申请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的国内注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具备10人以上并有承担辅助工作能力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与承担辅助工作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办公设施;

(四)具备24小时在线客服,能够即时接听电话回答咨询;

(五)内部管理规范,能够做到工作留痕和存档备查;

(六)具备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下列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得参加拍辅机构评选:

(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司法拍卖网络服务平台所属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工作人员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四)在经营过程中有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尚处于整改期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五)被人民法院从拍辅机构名单库中除名未满三年的拍辅机构;

(六)被人民法院从拍辅机构名单库中除名未满三年的拍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另外成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七)被人民法院从拍辅机构名单库中除名未满三年的拍辅机构更名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 同一名单库中不得纳入两家以及两家以上由同一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同一自然人、法人作为控股股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范围:

(一)制作和上传拍卖财产照片、视频和文字说明等资料;

(二)展示拍卖财产和接受对拍卖财产咨询;

(三)展示拍卖财产样品和引领查看拍卖财产;

(四)对拍卖财产鉴定、检验、审计、评估及仓储、保管、运输;

(五)协助法院核查财产权属、实际占有、租赁和其他权利负担及欠缴税费等情况;

(六)协助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数额及保证金、拍卖款支付方式和税费承担;

(七)协助法院制作拍卖公告、竞买须知以及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八)协助法院办理拍卖财产交付和转移登记事项;

(九)法院指定的其他拍卖辅助工作。

第七条 拍卖成交或者流拍后变卖成交的,按照以下标准向拍辅机构支付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一)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成交价在100万元以下的,支付标准为成交价的5‰,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为成交价的1‰;

(二)动产成交价在5万元以下的,支付标准为成交价的2%;超过5万元的部分为成交价的1%。船舶、航空器等大型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

(三)单宗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高于10万元;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高于3万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高于30万元。

拍卖辅助工作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从成交价款中优先支付。

第八条 流拍或者流拍后变卖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收以物抵债的,以流拍价作为成交价,按照第七条规定的60%计算支付拍卖辅助工作费用,并由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垫付。

第九条 执行法院依法撤回拍卖、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接收以物抵债的,拍辅机构不得收取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第十条 拍卖成交后竞买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依法不予退还,从保证金中优先支付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第十一条 到本地区外进行拍卖辅助工作发生的必要、合理的差旅费用,参照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差旅费用标准,由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先行垫付。

第十二条 执行标的物需要仓储、保管、运输的,拍辅机构征得执行法院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承担。费用标准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及行业规定标准收取,没有规定的,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由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先行垫付。

第十三条 具备贷款条件的,拍辅机构可以协助竞买人与金融机构对接,通过贷款缓解竞买人资金压力,提高司法拍卖成交率和溢价率。

拍卖过程中协助竞买人办理贷款的,可以另行收取佣金,佣金数额由拍辅机构与竞买人自行协商。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拍辅机构评选的,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拍辅机构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文件等能够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材料;

(三)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信息及企业章程;

(四)申请机构工作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五)固定营业场所的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现有办公设备清单及办公场所图片。

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符合评选条件,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申请机构承担。对伪造、变造、冒用有关证件,材料骗取申请资格,干扰正常申请、评选秩序的,一经发现,取消申请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院将对评选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确有必要的,派专人前往申请机构办公场所进行实地勘察核实。

第十六条 拍辅机构的评选分五个阶段:

(一)公告。通过通化市中级法院门户网站及社交平台发布评选公告。公告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

(二)申请。拍辅机构评选采取线下申请方式。申请机构须在公告期内提交相关材料,不予受理;提交的申请材料概不退还。申请机构不足3家,终止本次评选程序。

(三)评审。本院执行局会同监察室于申请期限届满后7日内,遵循择优原则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拍辅机构名单。

(四)公示。拍辅机构名单确定后,通过通化市中级法院门户网站及社交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满前向中级法院监察室反映。

(五)备案。公示期满后,中级法院与拍辅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并将确定的拍辅机构名单及服务协议书报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通化市中级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2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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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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