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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做无罪辩护概率大吗(刑事诉讼无罪辩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欧总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9 10:54:10

刑事案件做无罪辩护概率大吗(刑事诉讼无罪辩护)

昨天上午与拍档周菜玲律师去约谈某法官,两个案件在法官手上已经开庭半年了一直没有下判决。我此前一直试图说服法院判决无罪,一则这两种案件从法理上讲真的无罪,“制毒原料的原料不是制毒原料”,“密聊群打不开则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参与网上开设赌场”;二则没有做过无罪判决的法官也是一种遗憾,法律人这一生经历过无罪案例那也是退休后值得向后被嘚瑟的成就;三则“我为群众办实事”,让无辜者免受冤屈也是为群众办事嘛。

早年我在河源某法官也曾因为公安机关取证程序明显错误、缺少直接证据要求法官判决无罪。我对法官说,法院做出无罪判决,一则彰显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二则体现“以审判为中心”法院的主体地位,三则督促侦察机关规范收集证据。法官笑着说,我也想判无罪但我做不到,无罪判决要向领导汇报而且历次法院检查都会是重点。至于督促侦察机关规范收集证据,我们会发函给公安局。

这些年我做了无数次的无罪辩护。这些案件既包括当事人无辜的案件,也包括当事人不一定无辜但关键证据不足的案件,当然更多是“认罪即重判”只能无罪辩护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无辜的案件,基本都属于事实清楚,只是法律评价出现重大分歧,这类案件最容易在审查起诉阶段甚至批准逮捕阶段“庭前拦截”。对于关键证据不足的案件,能够“庭前拦截”的不多,但法院做出无罪判决的也不多,更多是做出轻罪判决,极少数则是检察院撤回起诉。对于“认罪即重判”的案件,我会明确告知被告人及其家属,“本案做无罪辩护不是因为被告人无辜而是本案认罪即重判”,避免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无罪辩护有过高的期待。这些案件本就是“死里求生”,律师辩护的目的就是为了轻罪判决,如果真的判无罪了反而是律师与法官共同失职。

律师无罪辩护,往往是轻罪判决而不是无罪释放,主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无辜”的案件毕竟太少,我们的办案机关总体上还是能保证不会“抓错人”。当然,办案机关也有“老虎打盹”的时候,一些无辜者被抓进来也会成就一些律师的无罪案例。张明楷把办案机关“抓错人”的小概率事件说成“无概率事件”,这就是不懂逻辑学的后果,这也说明“学好数学”或者逻辑学对法律人士是入门要求。

律师无罪辩护难以争取无罪判决,还包括办案机关的“错案追究制度”被一些人用坏了。“错案追究制度”本来是避免冤假错案,结果变成避免冤假错案被发现被纠正,这些人都是贝克莱大主教的学生,“存在即被告知”。冤假错案没有被感知,它就不存在?此时律师就压力山大,我就曾接受附条件不起诉的结局,这也是检察院不出现错案、当事人不希望有罪的妥协结果。上文提到与河源某法官沟通的案件,法院没有判决无罪或者让检察院撤回起诉,而是改变罪名轻判,从量刑5年以上见到了1年多。

有法官发现了我“无罪辩护”的规律,说你别看到余律师在法庭上义正辞严要求宣告被告人无罪,你如果跟他商量本案可以从轻判决例如“关多久判多久”或者判处缓刑,他立马就妥协了。我们这个“软肋”暴露后,就再也没有无罪判决了,即使是几宗明显无罪的案件,也是检察院以“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我也只能笑纳。

今年在深圳办理的张某等16.9亿元套路贷诈骗案与惠州办理的李某2158万元套路贷诈骗案,都是无罪判决争取改变罪名判了1年多。我不能拿被告人的实际利益去“豪赌”,必须“较好就收”。上次惠州袁某等3700余万元敲诈勒索案,我也是在法院改变罪名判了1年多后“打完收工”,须知“有利原则优先于有理原则”。

当然,对于那些“当事人无辜”的案件,律师有道义责任去坚持无罪辩护,此时不可做任何妥协。不过,也有办案机关越过律师做家属的工作要求认罪,律师此时需要牢记“有利于当事人原则”优先。我们那一年办理的“有认罪有退赃”律师无罪辩护成功的贪污案,就是因为家属接受妥协“定罪免罚”略有遗憾。律师只能向当事人及其家属“释明”法律关系与案件走向,不能替代当事人决定是否妥协。

无罪辩护与有罪辩护都是一种辩护方法,服从并服务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无论是选择无罪辩护还是轻罪辩护,无论是从无罪辩护转向轻罪辩护或者轻罪辩护转向无罪辩护,都是一种尽职尽责,我们无须道德绑架。无罪辩护能够让无辜者免受冤屈,能够让有罪者从轻处罚,都是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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