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东
6月11日,备受外界关注的江苏东台市原副市长吴晓东受贿案一审宣判。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法院当庭宣判,吴晓东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133.3万元,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听完宣判,法庭上的吴晓东一改进入法庭时的微笑神情,情绪异常激动。辩护律师及家属转述吴晓东的意思称,吴不服判决,将上诉。
吴晓东受贿案,曾因“法官妻子为夫喊冤”一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吴晓东的妻子施悦,是江苏盐城市某地的刑庭副庭长。吴晓东案发后,施悦在微博等网上空间发布了大量的“鸣冤”文章,并引发多家媒体的关注。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旁听了该案的部分庭审及公开宣判。
记者注意到,针对当事人家属反映、外界高度关注的吴晓东受贿案的三大焦点问题,如:在侦查期间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放在妻子表弟处的130万元是否能构成赃款、调离后收受钱财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及一审判决书上均给予了详尽解答。
法官妻子发帖替夫“喊冤”
东台市位于江苏沿海中部,地处沿海城市盐城的“南大门”,也是盐城市下辖的经济最为发达的县域。
今年47岁的吴晓东是本土成长起来的干部。相关材料显示,吴晓东毕业于南京动力高等专科学校,早年做过老师,由东台团市委副书记踏入仕途,长期担任乡镇党政领导。
2012年9月-2016年11月,先后担任东台市沿海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副书记,兼任弶港镇党委书记,东台沿海经济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
2016年5月份,吴提拔为东台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一度兼任东台沿海经济区党工委书记。
一年后,吴晓东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2017年6月,吴晓东被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意味着这起案件进入了司法程序。
施悦在微博中为夫喊冤。 截屏图
2018年2月15日,农历大年三十,盐城市某地刑庭副庭长施悦发布长微博,为丈夫吴晓东“喊冤”。
侦查期间是否存在非法取证?
“由于自己的腐败堕落,不仅愧对组织,同时也给党员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抹了黑……”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吴晓东曾在《悔过书》中写道。
经检察机关侦查终结,该案于2017年10月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半个月。
今年3月5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吴晓东受贿案,主要对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进行调查。法院称,吴晓东获得充分发言机会。
吴晓东在法庭上全部推翻了侦查期间的有罪供述,并称《悔过书》是在纪委办案点按照一名检察官的口述,书写而成。他认为,他当时正处于“双规”期间,因此《悔过书》不能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吴晓东自称,纪委和检察机关曾对其疲劳审讯、体罚虐待,还以增加罪名、“双规”其妻子相威胁。
吴的辩护律师、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仲若辛向澎湃新闻介绍,他于第一次开庭前已向法院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申请排除侦查期间的询问笔录、《悔过书》及13份证人证言。
3月5日的庭审中,吴晓东的辩护律师提交了一组证人的翻供证言。其中,曾作出行贿证言的崔某宣称,他在办案人员的“威胁”下,一点点把行贿金额加到4万元。
之后,法院驳回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一审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吴晓东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均系侦查机关立案以后依法收集的。侦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连续不间断,侦查人员不存在威胁恐吓的语言。
一审法院表示,传唤、刑事拘留期间的讯问录音录像,未发现侦查人员存在对被告人吴晓东有指供、诱供以及威胁等情况,笔录也按照吴晓东的交代如实记载。
一审法院称,相关证据证实,吴晓东进入看守所之前,经过体检且身体没有外伤。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疲劳审讯。
一审法院还表示,个别翻供的证人在侦查期间形成的证言,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并且证人证言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所以,法院没有采信吴晓东及其辩护律师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
130万元是否属于赃款?
案卷材料显示,2017年7月25日,吴晓东向检察机关供述,他收的钱以现金的形式,放在其妻子的表弟邓某某处,给的时候对邓说“是朋友的钱”,这件事没有告诉妻子,“怕她担心”。
第二天,吴晓东被带至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刑事拘留,他写了一张纸条,委托侦查机关交给邓某某。
纸条内容如下:“我现在已经到检察机关,前几年以朋友名义存放在你那的钱,如果方便的话,麻烦按检察机关的要求退还,如果你生意上有困难,看看我姐姐那里能不能拿一些,给你添麻烦了!”
邓某某是东台当地一家农机公司的老板。案卷材料显示,邓某某对检察机关说,吴晓东分三次将130万元存放在他这里,双方没有约定利息,邓主要将这些钱用在日常进货等用途。
不过,邓某某在做出藏赃证言后,又翻证了。邓某某证言提到,其在检察院的证言是“虚假”的,是相关人员以查其公司经营行为相威胁而获取的。
吴晓东的辩护律师仲若辛认为,吴将贿金以现金方式交给邓某某,然后将大额现金先放在家里,然后用于进货及注册公司,这些说法与事实不符。
仲若辛对澎湃新闻说,邓某某的证言说进货差钱,所以向吴晓东借款。但经查阅其银行流水发现,其经营资金充裕。而且他进货付款及销售回款均通过银行往来,其进货及销售记录和银行流水往来相互印证,邓某某经营过程中无使用现金习惯。
一审法院查明,邓某某在侦查阶段的证言证明,吴晓东放在其处的130万元没有记账,从账上反映不出这笔钱的进出及使用情况,故辩护律师提交的材料与证明赃款去向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同时,吴晓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邓某某证言相互印证,所以吴将晓东把贿金存于邓某某处应予认定。
调离岗位后还在收钱?
经一审法院认定,吴晓东收受的133.3万元贿金,来自16个单位或个人,受贿金额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金额最大的一笔高达30万元。
根据东台市沿海经济区相关人士称,吴晓东到该区任副主任后,协助分管全面工作,所以该区的工程款基本由他签批。他升任该区党工委书记、主任后,工程款也都由他签批。而施工单位的借款申请,最后也需要党工委书记、主任签批,才能借款给施工单位。
起诉书显示,行贿者中,吴晓东为在借款、工程款拨付、拆借资金方面谋取利益的有9人。其中,在东台弶港镇弶六路改造工程中,东台某公司副总经理郑某为在拨付工程款方面得到关照,送给吴晓东8万元。
对此,辩护律师表示,上述工程在2012年8月就已经竣工验收,而吴晓东于2012年8月30日才调至东台沿海经济区任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同时兼任弶港镇党委书记。辩护律师认为,工程都已经验收了,还给刚到任的官员送钱,不符合情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述工程虽然主体工程于2012年8月通过竣工验收,但是部分房屋于2013年10月才完成拆迁,在这期间,吴晓东审批的中间环节是不可或缺的。行贿人郑某负责的工程涉及工程款2700多万元,工程款直到2016年12月份才结清,而两次送钱发生在2013年、2014年春节前,均在吴晓东到任之后。
让辩护律师感到不解的是,吴晓东被指控在东台富安镇的“真石漆”项目中收受何某明4万元“好处费”。而何某明请托吴办理项目环评手续的出具时间,却是在吴调离东台市富安镇以后。
一审法院回应称,何某明的项目属于“先上车后买票”,在吴晓东还在富安镇任职期间,就已经开始租厂房、上设备、开工生产。而吴晓东收受贿赂并接受请托之时,吴晓东尚未离开富安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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