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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卡布奇洛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8 14: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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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某次行动查获的走私冻品 图片来源:海关发布)


近日,广东汕尾海警局联合汕尾市公安局、深汕合作区公安分局开展联合打击走私突击行动。此次行动成功抓获嫌疑人71人,查扣涉案船舶1艘,运送冻品车辆7辆,涉嫌走私冻品一批。

根据前期线索,汕尾海警局得知近期将有一团伙在深汕合作区鲘门海域开展冻品走私活动。汕尾海警局调集执法力量,联合汕尾市公安局、深汕合作区公安分局组成三个突击小组,分别在深汕合作区鲘门镇码头、天水宫附近和天水宫对开海域设伏开展联合打击走私突击行动。凌晨3时,汕尾海警局派遣巡逻艇在鲘门开海域成功查获走私冻品船舶。另外两组人员同时出动,在陆路展开围捕,将正欲进行走私冻品的车辆与相关涉案人员一网打尽。目前,防疫部门已对查扣的船、车、货完成消杀及对涉案人员进行核酸检测防疫工作,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下一步,汕尾海警局将联合公安部门成立案件调查专班对该案件做进一步侦办调查,妥善做好涉案物品的后续处置工作,严防疫情从海上输入,确保辖区海域平安稳定。(来源:中国海警微信号 )

对此,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分析称

1、根据《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署缉发〔2021〕141号),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应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绕关走私的冻品通常都是没有获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故基本上都是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

2、对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即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超过上述数量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对走私来自境外非疫区的冻品,或者无法查明是否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依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即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超过上述数量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可见冻品的原产地对于定罪量刑有很大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冻品是否来自于疫区或者非疫区?冻品无法靠鉴定来判定来源,一般通过外包装、买卖双方的贸易文件、微信等聊天记录、走私嫌疑人供述等综合认定。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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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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