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给大家讲了刑事责任年龄,这次来讲讲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根据法条我们可以知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便实施了不法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一、精神病人实施了不法行为,一定不构成犯罪吗?
答:并不是。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形下造成危害结果,才不负刑事责任。
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决定并着手实行犯罪,但是在实行过程中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实际继续实施预想的犯罪并成功的,成立犯罪既遂,要负刑事责任。
(2)如果实际实施的犯罪与预想实施的犯罪不同的,成立原计划实施的犯罪的犯罪未遂,对精神病发作后新实施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二、醉酒后实施了不法行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吗?
答:并不是。
醉酒后所实施的不法行为是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预见到自己可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酒是自己故意要喝的,醉酒也是自己导致的。
但存在例外:那就是第一次喝酒的人,不知道自己会陷入无意识的状态,第一次实施的无罪过的不成立犯罪,有过失的行为,成立过失犯罪。
例如:张三20岁,一直没有喝过酒,不知道自己对酒精过敏,过敏后会导致其陷入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张三在同学聚会上,喝了一杯酒,后来张三陷入无能力的状态,对着同学的车狂砸。此时张三不知自己对酒精过敏,而且是第一次喝酒,他因为没有过失、故意,所以张三不成立犯罪。
三、生理缺陷的人是否需要对其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答:要承担责任。但仅限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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