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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有名的刑事辩护律师评价(东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圆脸颖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8 07:25:39

东莞有名的刑事辩护律师评价(东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之前给大家讲了刑事责任年龄,这次来讲讲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根据法条我们可以知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便实施了不法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一、精神病人实施了不法行为,一定不构成犯罪吗?

答:并不是。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形下造成危害结果,才不负刑事责任。

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决定并着手实行犯罪,但是在实行过程中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实际继续实施预想的犯罪并成功的,成立犯罪既遂,要负刑事责任。

(2)如果实际实施的犯罪与预想实施的犯罪不同的,成立原计划实施的犯罪的犯罪未遂,对精神病发作后新实施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二、醉酒后实施了不法行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吗?

答:并不是。

醉酒后所实施的不法行为是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预见到自己可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酒是自己故意要喝的,醉酒也是自己导致的。

但存在例外:那就是第一次喝酒的人,不知道自己会陷入无意识的状态,第一次实施的无罪过的不成立犯罪,有过失的行为,成立过失犯罪。

例如:张三20岁,一直没有喝过酒,不知道自己对酒精过敏,过敏后会导致其陷入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张三在同学聚会上,喝了一杯酒,后来张三陷入无能力的状态,对着同学的车狂砸。此时张三不知自己对酒精过敏,而且是第一次喝酒,他因为没有过失、故意,所以张三不成立犯罪。

三、生理缺陷的人是否需要对其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答:要承担责任。但仅限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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