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疑罪从无新判例》系列报道之二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作者:本社记者 王健
聂树斌被改判无罪后,因11年的申诉已经哭干了眼泪的聂母对着媒体一连说了两个感谢:“感谢法律的公正,感谢王书金的良心。”
尽管在聂树斌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已经表明“王书金案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但是因为他坚持认罪和对石家庄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系自己所为的咬定,让聂树斌获得了被洗冤的机会,王书金的名字注定会跟聂树斌绑在一起,他的生死随着聂树斌案纠葛至今,“摧花狂魔”的标签已经将他牢牢地绑定在人生的耻辱柱上,无法改变,但他的经历必定会不断被人们讲起。
“我是罪孽深重,
不在乎多一起案子或少一起案子。”
王书金,男,49岁,河北省广平县农民,小学文化。1982年9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5年1月18日再次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被河南荥阳警方刑事拘留。
王书金被荥阳警方抓获不久,就竹筒倒豆子似的主动交代了6起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后来警方认定的强奸杀人犯罪事实为4起),其中就包括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案。
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对王书金的讯问笔录中,这样记载了王书金第一次供述的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作案的经过:我在石家庄西郊的一个厂里给人安装暖气的时候,夏天的一天中午,天气特别热,我到厂东边的地里摘西红柿吃,远远看见一个女的骑自行车从南往北走,她身穿蓝色带花的连衣裙,年龄看起来有30多岁。于是,我就躲进玉米地里等着,当那个女的骑车过来时,就从玉米地里跳了出来,朝那女的身上猛推了一把,那女的连人带车倒在了路东沿的壕沟里。我趴在那个女的身上,两手掐着那女的脖子,掐了一会儿,那女的就不吱声了。我就把那女的抱到玉米地里,又赶回来把自行车也拖到了玉米地里。我就把那女的裙子和裤头脱了,对那女的进行了强奸。完事后没起身就直接把她掐死了。当时那女的身边还有一串钥匙。
案子移交到河北省广平县警方后,2005年1月25日,王书金再次向广平县警方详细交代了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案的作案过程。在这次供述中,王书金在交代作案时间时说:“那是我在石家庄市正西约有20里的方台村东的一个工地安装暖气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应该是在1992年前后,那时地里玉米穗已经出来了。那一天,大约是在中午两时许……”
另外,王书金还向广平县警方补充交代了被害人康某的具体情况:“她穿的鞋子是高跟鞋,颜色记不清了,头发有点长,能到脖子下面。比我稍低点、稍瘦点,具体多高,我弄不清了。长得不黑,大眼睛,别的就记不清了。那女的骑的是一辆弯梁的自行车,是什么型号我记不清了,把是翘起来的,颜色是什么我也记不起来了。我把自行车放到玉米地里后,就没有再动过,自行车头是向东北放着的。”作完案后,王书金对犯罪现场进行了清理。他交代说:“我朝那女的胸上跺了几脚,跺了多少下,我记不清了。直到看见那个女的彻底死了,我才不跺了。然后,我开始收拾东西。我把她的连衣裙卷了,想拿回家给老婆穿,又怕拿回去给工地上的工人发现了,于是就拿着出了玉米地向南。我把衣服放在了垄沟南侧的路上用草盖住了。”
“一案两凶,谁是真凶?”王书金的供述经媒体披露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王书金此时并不知道,早在10年前,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案已经告破,“凶手”聂树斌也已经被执行死刑。
2007年3月12日,王书金案一审开庭审理。王书金发现,公诉机关只对其所供述的4起强奸、杀人案件进行指控。王书金坚持陈述他实施了6起强奸杀人案,但当他陈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案是其所为时,却被公诉方以“查无实据”驳回,主审法官也以“与指控无关”严词打断了他的陈述。
最终,邯郸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王书金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后又非法剥夺其生命,共强奸三人并杀死其中二人,杀害未遂一人,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和死刑。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死刑。
王书金不服,提起上诉。
王书金认为,其主动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是其所为的行为,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一审法院没有认定为重大立功是错误的。他对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案之所以如此强调,并不是和哪一个人过不去,也不是和哪一级政府过不去,而是他带着一颗悔罪的心来正视这个问题,就是为了还事实本来面目。“我是一个罪孽深重的人,不在乎多一起案子或者少一起案子。”王书金在上诉状的末尾这样说。
“我做鬼要做个清白鬼,
不能让别人替我背黑锅”
王书金案进入二审,第一次开庭之后,该案便陷入无限期的审理之中。当王书金案再次回到公众视野时,已是6年之后的2013年6月。
二审期间,河北政法委的一个工作组介入该案核查,劝王书金“别蹚聂树斌案的浑水”,并许诺如果王不承认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是他所为,就给王书金的同居女友和孩子办低保。遭到拒绝后,工作组人员竟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
王书金也因此吃尽苦头。其中一点便是频繁更换看守所,辗转邢台、石家庄等多个看守所,最后被羁押于磁县看守所。“犯人最害怕的就是换看守所,换一个看守所,犯人也得揍你。”
他曾告诉辩护律师彭思源,2013年二审再次开庭前夕,自己曾遭受河北方面的刑讯逼供:用竹劈打王的脸、在厕所拿宽木头板子猛打他的两个脚心,还往他的鼻子里挤芥末一样的东西,让他的鼻子不能呼吸。并让王在讯问室的铁椅子上坐了半个月之久,用王书金的话说,“照死里打”。最后他撑不住了,“你们叫我说什么我就说什么”。
2013年7月10日,在时隔6年之后,河北省高院再次启动二审程序,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书金案。
然而,令河北方面惊愕的是:原以为被打得“撑不住”,已经铁定屈服和“搞定”的,尘埃一样卑微的王书金,在二审中竟然继续再次坚称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强奸杀人案是自己所为。
于是,出现了中国司法史上“绝无仅有”的控辩双方“角色大互换”:控方一举抛出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现场勘查笔录及尸检报告、被害人康某亲属和同事及与王书金同时在石家庄打工的工友证言等证据,拼命辩称当事人并非“真凶”,而被告律师则以王书金在没有外界信息来源的情况下,供述出了案发现场的关键细节证据——一串钥匙为由,极力证明自己的当事人就是“真凶”。
河北省高级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针对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案的综合评价为:虽然王书金能够供述出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现场的部分情况,但他原来多次供述和本院庭审供述中均未供出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这一关键、隐蔽性细节,而且王书金供述的作案时间、手段、被害人的身高等情节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和证人证言也不一致,因此,王书金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故意杀人案在一些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故意杀人案不是王书金所为。
2013年9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王书金宣读了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得知河北高院对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故意杀人案还是没有认定,大字不识一个的王书金感到十分不解:“我不知道法院为什么要这么做。”他决定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亲自审理他的案子。
在王书金委托辩护律师提交给最高法院的一份《关于最高法院对本人强奸杀人案件依法审理的请求》的末尾,王书金这样说:“我做了罪孽的事,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接受法律制裁也无怨悔。但我做鬼要做个清白鬼,不能让别人替我背黑锅。我在看守所这么多年,已经想清楚了做人的道理。所以,我要把事实讲清楚,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审理我的案子。”
“聂树斌没干这事,
让他含冤为我顶罪,这不合理”
截至聂树斌案昭雪,王书金案已经卡在死刑复核阶段1162天。
在这期间,最高法院、山东省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轮番到磁县看守所提审王书金。王书金也通过电视,在密切关注着与他“相关的案件”即聂树斌案的进展。“要是一连几个晚上看新闻,没有(聂树斌案的消息),就有点焦躁。”王书金对会见他的彭思源律师说。
2016年12月2日中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宣告聂树斌无罪。得知这一消息后,彭思源第一时间到磁县看守所会见了王书金。
“王书金已经通过央视《法治在线》看到了这条消息。他说,这一天迟早会到来,他坦然接受了这个事实,心态显得很平和。”彭思源说。
当问到他对聂树斌案平反的感受时,王书金说:“聂树斌案改判了,下一个就该我了吧。宣布他无罪,说明国家法律公正,我相信法律。这个案子改判了,我觉得司法机关很快就会来提审我。只要查清楚了案子,我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就负什么法律责任,该受什么刑罚就受什么刑罚。”
王书金告诉彭思源,他在电视上看到了聂树斌的母亲,他请求彭思源转告聂树斌母亲:“聂树斌没干这事,他就应该无罪。我自己在石家庄作了案,让聂树斌含冤为我顶罪,这不合理。我对聂树斌家人不了解,之前朱律师(记者注:指王书金的另外一位辩护律师朱爱民)来见我,说聂树斌母亲恨我,我觉得恨我没用,这是办案单位造成的后果,不应该是我的责任。”
的确,聂树斌的母亲一度非常恨王书金,而随着王书金坚持上诉、欲为聂树斌洗冤,本来对其恨之入骨的聂树斌家人,也觉着王书金“良心发现”了。而曾在庭审现场见过王书金的聂树斌母亲也觉得:“毕竟他良心发现了,要不是他坚持认罪,树斌的冤屈更难洗白。”
如今,聂树斌的冤屈已经得到洗刷,也意味着王书金这个一直因聂树斌案被拖着、“多苟活”了11年“迟早要死”的死刑犯很快将面临着人生的终结。
实际上,对于死,王书金早已自知时日无多,是有心理准备的。
朱爱民回忆,王书金曾明确表示,自己这条命是保不住的。“他知道这个结果,也多次说过‘枪毙我一点也不冤’的话。”
2013年死刑判决后的一次会见,王书金对彭思源说:“死就死了,但案子弄不明白,就是去了那边,冤死的人肯定会找我算账,两个鬼会打起来。”
那一次,王书金还说:当年河北省委政法委组织的工作组把他送到磁县看守所时,说“王书金,你在这里最多羁押3个月”,“但是我至今已经在此关了4年了,我希望早日有个了断。”
荥阳市刑事诉讼律师介绍(荥阳律师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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