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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耐心的刑事领域律师(东莞刑事律师电话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刀锋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8 05: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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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批准逮捕就没事了吗?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决定是由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因而不批准逮捕是指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必要逮捕,故向人民检察院报捕,人民检察院在报捕7天内,认为犯罪嫌疑不需要再继续依法剥夺人生自由,从而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不批准逮捕后,是不是就没事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规定,一般公安机关会放人,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基本都会给犯罪嫌疑人做取保候审,而不是撤销案件,因而不批捕后基本是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转换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时间是一年,一年后会出现撤销案件、不起诉、判缓刑、判实行等情况,所以不批捕后也不能掉以轻心,还是应当引起重视。它不能代表你案件的最终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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