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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地区刑事诉讼律师多少钱(湖南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乌龟太郎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8 04:36:35

娄底地区刑事诉讼律师多少钱(湖南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高速发展,资本的整合利用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需求。民间剩余资金与企业发展的募资需求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大范围、大规模产生,而在该类市场经济行为中的不规范操作,引发了一系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

湖南良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聚焦娄底市自2013年以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经过数据采集和精准分析,推出本篇大数据报告,以期用数据解读,用专业说话。

本报告案例情况

本次报告的案例基准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年1月至2019年8期间,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裁判文书共117份,由于部分裁判文书主文未公开,我所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66份,其中判决书46份,裁定书20份,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案件审理基本情况,犯罪主体基本情况,犯罪方式、犯罪数额,取保候审、自首、立功、主从犯情况、量刑情况、二审案件审理情况及辩护意见采信情况等维度进行分析,最终形成本报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解释,需符合四个条件:

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同时,“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及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仍然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也就是仍然存在构成非法集资的可能性。

可见,只要不具备合法资质面对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和吸收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而针对特别人群的内部集资行为,则不宜认定为非法集资。

一、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1.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审理情况

2. 一审法院审理案件基本情况

3. 二审法院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21件二审案件中,抗诉启动二审程序的为1件;其余均为上诉而启动。

3.1上诉原因——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上诉

经深入分析21二审裁判文书,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主要有如下几点:

3.2二审审理结果——多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为果

在21件二审案件中,维持原判的案件17件;发回重审的案件1件;二审直接改判的2件;撤回上诉的1件。

数据显示,二审案件多数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审结,约占二审案件的81%。

二、犯罪主体的基本情况

1.共同犯罪情况——共同犯罪比率高达90.9%

据统计,66件案件中,60件案件的被告人涉嫌共同犯罪,比例约为91%, 有组织的团伙犯罪情况较为普遍,这主要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告人基本有注册公司。

2. 被告人的职务情况

据统计,102名被告人中,其中22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7名为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等高管;13名为普通业务员,8名为公司财务人员;32名为其他人员(职务不详)。

被告人主要为法定代表人、公司高管以及业务人员;在普通工作人员中,业务人员、财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率较高。

3. 单位犯罪情况

据统计,在66件案件中,只有1件案件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其他均为个人犯罪。

三、犯罪方式、犯罪数额情况

1.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犯罪方式

据统计,在66件案件中,被告人情况如下:

以高回报的名义发放宣传单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29

以民间借贷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19

以投资担保,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18

2. 承诺高额回报情况——承诺年回报率主要集中在15%-3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高额回报是吸引被害人兴趣的重要手段。

据统计,在66件案件中,各被告人承诺高额回报情况如下:

承诺年收益15%以内的案件为6件;

承诺年收益为15%-35%的案件为30件;

承诺年收益高于35%的案件为12件;

承诺回报率不明的案件为18件。

3.专门成立公司非法集资情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被告人为了让项目看起来更加合理、合法,大多会设立专门的公司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据统计,66件案件中:

专门设立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为56件;

以个人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为6件;

判决书未载明是否设立公司的案件为4件。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

据统计,102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大致如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有7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有17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有18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有36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有6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有14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不明的有4人。

四、取保、自首、立功、主从犯情况

1.取保情况——取保成功率约为17.6%

据统计,102名被告人中,成功取保的被告人为18人,占比为17.6%。

2.自首情况——自首率约为42.2%

据统计,在102名被告人中,有43名被告人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占比42.2%。

3.立功情况——立功率约为0.1%

据统计,102名被告人中,仅有1名被告人被认定有立功情节,立功率为0.1%。

4.主从犯情况——63.3%的共同犯罪案件区分主从犯

据统计,在60件共同犯罪案件中,有38件案件区分主从犯,占63.3%。

5.退赔情况——退赔率约为32%

据统计,在102名被告人中,有32名被告人积极退赔,但只有5名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谅解率相对较低。

五、量刑情况

1.定罪量刑的总体情况

据统计102名被告人的刑期情况,尚未发现无罪案例。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整体量刑情况

据统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整体量刑情况如下:

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为9人;

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被告人为3人;

被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为26人;

被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为36人;

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为23人;

被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含)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为1人;

发回重审、刑期不明的被告人为1人;

有1例为单位犯罪。

3.缓刑情况——缓刑率仅为3.1%

据统计,在122名被告人中,只有27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缓刑率约为26.5%,该罪缓刑率较低。

六、辩护情况及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1.聘请律师情况

据统计,102名被告人中,聘请了律师的被告人为62位,占比60.78%。

2. 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及被法院采信情况

七、结论

通过大数据分析,我所发现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为涉众型案件,单案的被告人和被害人数量均较多,审理期限较长,涉案金额大,被告人的刑期相对较长;

2. 多以设立公司的方式进行团伙作案,被告人主要为法定代表人、公司高管以及业务人员;在普通工作人员中,业务人员、财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率较高;

3. 案件主要发生在娄星区、冷水江市、新化县等商业经济较活跃区域;

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辩护人关于数额、从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较多被法院采信,是可以争取的较好辩护切入点。

作者:良图商事诉讼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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