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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海王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7 20:13:19

松江区刑事辩护律师服务高效(松江区刑事案件审理中心)

上海松江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笔者通过在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搜索,共搜集到了上海市松江区21份涉嫌虚开发票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文书。21份不起诉决定书中,虚开的数额从40万元至110万元不等,且涉案人员都具有自首或坦白,愿意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相关案例如下:


1.1.案例一:荀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松检刑不诉〔2021〕342号)

1.3.简要案情:荀某某伙同他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先后虚开6份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涉案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60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金额相对较小,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荀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荀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荀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王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松检刑不诉〔2021〕74号)

2.3.简要案情:王某某在甲公司担任采购部负责人期间,为进行财务报销,通过他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受让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0万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数额相对较小,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诚恳,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赵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松检刑不诉〔2021〕200号)

3.3.简要案情:赵某某应张某某要求,通过他人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0余万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黄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松检刑不诉〔2021〕165号)

4.3.简要案情:黄某某在经营甲公司期间,让他人为甲公司虚开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累计金额人民币54万元后由甲公司入账申报。

4.4.不起诉理由: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已全额补缴涉案税款,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位某某虚开发票案

5.2.案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松检刑不诉〔2021〕138号)

5.3.简要案情:位某某让他人以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给上海B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3.44万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位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位某某悔罪态度诚恳,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位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蒋某某虚开发票案

6.2.案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松检刑不诉〔2021〕137号)

6.3.简要案情:蒋某某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0万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悔罪态度诚恳,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7.2.案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松检刑不诉〔2021〕5号)

7.3.简要案情:陈某某在经营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通过他人介绍,虚开了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50万元,用于公司财务成本入账,后因公安机关查处而未完成冲抵。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经营上海A业有限公司期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数额相对不大,尚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诚恳,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8.1.案例八:王某甲虚开发票案

8.2.案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松检三部刑不诉〔2020〕192号)

8.3.简要案情:王某甲为做平公司账目,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5份,虚开金额合计人民币493300元。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数额相对较小,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诚恳,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不起诉。


9.1.案例九:倪某某虚开发票案

9.2.案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松检三部刑不诉〔2020〕146号)

9.3.简要案情:倪某某通过他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虚开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000000元,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已入账使用,但因公司2019年度利润亏损,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9.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金额相对较小,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倪某某不起诉。


10.1.案例十:谢某某虚开发票案

10.2.案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松检三部刑不诉〔2020〕78号)

10.3.简要案情:谢某某伙同黄某某,为做平公司账目,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0份,虚开金额合计人民币95万元,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入账使用,但因公司享受多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10.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行为,但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数额相对较小,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诚恳,属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公司重要岗位人员,为保障民营企业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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