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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不给家属判决书(刑事一审判决书律师不给家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兮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7 18:09:38

刑事案件律师不给家属判决书(刑事一审判决书律师不给家属)

距离这件案件的发生已经过去十多年了,这件案件是一起死刑复核程序中没有被核准立即执行的案件。

曾经,某些类型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限被下放到省级人民法院行使。而且,基本上省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上诉或抗诉案件的二审程序时,几乎死刑核准程序合二为一,驳回上诉的同时就完成了死刑核准程序。大约在2009年左右,随着国家死刑复核制度的改革,将曾经下放到省级地方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权力收回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贯彻“少杀慎杀”司法政策的制度安排。本案即是在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发生的一起被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件,是特定历史时期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缩影。

那是一个炎热的夏天,滇中某地一个乡镇上,一条蜿蜒的省道穿过乡镇向县城方向延伸,公路的两旁居住着不少的人家,再往远处便稀疏了不少,屋里的灯光透过窗户,稀稀落落的撒在周围。这是一个在当地富庶的乡镇,当地盛产甘蔗,人们把甘蔗加工成红糖,或卖给当地的工厂,再做点其他的事情,生活便过的惬意和舒坦。这种过于安逸的生活,也在当地部分年轻人中滋生了酗酒滋事,从中获得低级乐趣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这一天晚上,张三、李四、王五、赵六等人,以过生日为名聚在饮酒作乐。酒过三巡,吃喝玩乐之余,有人提出到路边去滋事取乐,几人一哄而起,每人搜寻了一把砍刀,各人长短不一,携带着走到路边。有三人站到路的一侧,有一人站到公路的另一侧。不一会,有一辆摩托车从远处驶来,眼见摩托车驶近,几人便高声吆喝,试图唤停车辆。摩托车驾驶员看到数人吆喝,不敢停车,加大速度从公路中间穿了过去。几人见摩托车不停反冲,便用手中所持之刀向摩托车挥去。黑暗之中只听见铛的一声,似乎是砍在摩托车上的金属声音。

摩托车在冲过这几人之后,在一百米左右的地方停了下来,几人又追了上去,只见摩托车歪倒在路旁,摩托车还没有熄火,摩托车驾驶员不知去向,在摩托车一侧,倒着一个满脸是血的女子。几人一看出大事了,便沿着道路各自跑回自己的家里去了。躲在小河旁的摩托车驾驶员见几人离去后,便打110报警,不知是因为什么原因,也可能是由于害怕,驾驶员报警后也跑回了家。

头部受伤的女子,被110警察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不治身亡。命案的发生震动了当地,警方加大了侦办力度。在强大的震慑下,年龄最小的赵六在亲属的陪同下向警方投案自首。随着赵六的归案,其他几人也被纳入警方的抓捕对象。李四在家中被警方抓捕归案,根据李四的电话联系确定区域,警方在异地完成了对张三和王五的抓捕。至此,所有涉案人员全部到案。

此案因案情重大,由市级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四人起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院组织下,四名被告人家属筹集了部分赔偿金支付给了死者家属,家属也出具了谅解书。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以判处一名死刑,一名死缓刑,一名无期徒刑,一名十六年有期徒刑作出了一审判决。

律师是普通人,律师只是一份职业,这份职业在日本被称为“在野法曹”。作为普通人的律师,与其他人一样痛恨犯罪,特别在这样一起恶性案件中,由于受害人是不特定的路人,可能是你,是我,是他。但是,作为法律制度中的辩护人,则需要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提出有利于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意见,帮助中立的审判者“兼听则明”,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笔者认同钱列阳律师讲过的一句话,大概是“国人皆曰可杀,吾独以往之”。

我们在这个阶段受委托介入案件,成为一审判决中死刑犯李四的辩护人,在省法院的二审审理阶段,我们通过阅卷,经过会见,对案件中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了非常细致的审查,也和二审出庭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进行了交流。辩护人的观点是,本案的在卷证据不能证明砍中被害人的那一刀是来自于李四,一审证据认定有误。检察机关的观点正好相反,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得当。

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开庭,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但二审的判决结果仍是维持李四的一审判决。—案件进入了由省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阶段,李四的生命进入了倒计时,其家人已经着手为其准备后事了。

正在这个时候,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举办了“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我们带着对案件的思索,来到了北京的中国人民大学课堂。正是在这个班上,我们获得了这个案件的一些启发,也有幸能够在聆听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大法官讲课的同时,获得请教的机会。我记得我曾经向大法官请教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的标准是什么的时候,得到的答复是“杀头不是割韭菜,韭菜割了还会长,头杀手就没有了”,“既然两审法院都判死,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就是看能不能让人不死”—“死刑复核就是要贯彻中央的少杀慎杀的司法政策”。

带着新的认识我们回到案件之中,回到案发现场,再次对现场进行多次重建复盘。由此,我们获得了新的认识。我们在二审书面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某某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意见书》,递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

过了一段时间,我们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对李四的死刑判决不予核准,发挥原审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客观的说,该裁定书中应该是考虑了我们律师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

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的二审判决中,改判被告人李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时光荏苒,转眼10多年已经过去了,对于发生在当年司法改革过程中的这一起案件,也是自己认为还算比较成功的一起案件,至今记忆犹新,历历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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