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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找刑事辩护律师法律专线(惠阳区有名的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蓝精灵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7 07:11:34

惠阳找刑事辩护律师法律专线(惠阳区有名的律师)

昨天在“律人学府智囊团”微信群闲聊,群主徐华洁律师认为案件都是人办的,人都是有缺陷的,因此辩护空间必然存在。群主的观点符合哲学原理,我们当然无不叹服。不过,案件是具体的律师来办理的,这位律师能否发现辩护空间这才是关键,让我想起英国哲学家贝克莱的观点“存在即被感知”。


一、案件的辩护空间是客观存在的

案件客观上存在辩护空间,这是律师能够通过专业辩护发现办案机关收集的证据可能存在疏漏的逻辑前提。律师通过自己的有效辩护,帮助办案机关有效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充分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我接受《惠州日报》采访时曾说过,我们办案人员与律师都不在案发现场,我们都不是能够预知过去和未来的神仙,我们只能高度依赖侦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来还原案发现场来研判案件走向。因此侦查人员收集证据是否合理合法,也就决定着案件能否经得起质疑。

我曾提出证据质证“三斧头半”理论。“三斧头”即询问办案机关“三句话”,“你凭什么收集证据”(法律依据何在)、“凭什么你来收集证据”(主体资格何在)、“凭什么这样收集证据”(法定程序何在)。一般的证据都经受不起这“三斧头”的“正面攻击”,即使经受了这“三斧头”,还有“半斧头”的辅助质证“凭什么这样的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

当然,如果侦察机关收集证据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律师的质证也就不是动摇检法人员的“内心确信”,而是肯定侦察机关的“规范执法”。经得起律师充分质疑的证据,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错案。去年在惠东县办理的张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我就对事实部分无可辩解,只能从赔偿谅解与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方面争取中级法院做出有期徒刑判决。


二、案件的辩护空间是因人而异的
案件的辩护空间必然存在,但辩护律师因为个体差异,并非都能发现这些辩护空间。同样的案件摆在不同的律师面前,有人会认为“本案无解”,有人会认为“本案有解”但只能轻罪辩护,有人认为本案可以无罪辩护。律师虽然用的是同一部法律,学的是同一套逻辑,却因为经验不同、思维差异存在明显不同。这种律师的个体差异,也是律师服务质量差异的基础。

辩护空间客观存在,但相对于具体律师而言“存在即被感知”。一名律师不能有效“感知”案件的“辩护空间”,这些“辩护空间”对他而来其实“并不存在”。越来越多的律师喜欢团队作战,通过疑难案件分析会、经典案例分享会、最新法条学习会,集中众人的智慧去“感知”案件的辩护空间。

我这几年多次充当刑事辩护的“接盘侠”,替代前面的律师参与辩护,这就需要发现新的“辩点”甚至“辩护空间”。2017年曾办理袁某敲诈勒索3700余万的案件,家属说前面的律师主张认罪、退赔争取缓刑,我一听不禁哑然,要知道敲诈勒索50万以上就是数额特别巨大就是10年有期徒刑以上,如何能够通过这些常规方法争取到3年以下并判处缓刑?我提出本案只能无罪辩护,推翻掉敲诈勒索罪的指控。那些要么重罪要么无罪的案件,就是我们这些“无罪辩护律师”的用武之地。卓凡刑事部疑难案件分析会上,同事们基本同意我的无罪辩护意见,我的老拍档、刑事部主任王永平律师提出要注意法院在不能做出敲诈勒索罪判决时会向寻衅滋事罪方向定罪。与被告人及其家属商量,他们接受寻衅滋事罪,我的辩护也就变成否定敲诈勒索罪而不对寻衅滋事罪发表意见。后来法院以寻衅滋事为由做出14个月的判决,当事人“回家过年”。

“君子性非异也,善假于物也”,我主张一些律师在自己不能发现辩护空间时,可以与那些资深律师合作。大家“群策群力”,共同去“感知”客观存在的“辩护空间”,这才是律师的发展新路。


余安平律师简介

早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后长期任教于湖北黄冈中学。2008年其辞公职加盟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2013年参与发起成立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2014年参与创建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同年获广东省青年律师演讲活动总评审一等奖。2015年获惠州市律师技能大赛法律援助类第一名,2016年担任广东省律师学院讲师团刑事讲师、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17年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惠州市“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2018年被惠州市委政法委聘为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专家库专家,还被聘为睿信毒品犯罪辩护研究院专家委员。

余律师办案之余著述颇丰,撰写了《死刑辩护,律师需要什么样的辩护策略》、《律师“无罪辩护”的四种情形》、《刑事辩护律师的五份法律意见书》、《案源、案件、文案,三类律师完美配合打造优秀的刑事辩护团队》、《审前辩护的蜕变:从有限辩护到有效辩护》、《有效的法庭辩护要做到“三性”》、《 毒品辩护,律师的七个“切入点”》等大量法律文章,先后被《信息时报》、《宁波日报》、《人民禁毒》、《南方日报》杂志、中国律师、中国律师网、尚格法律人、我在抱住、无讼阅读等转发或转载,余律师还曾被《南方日报》、《广州日报》、《惠州日报》、《东江时报》专访。

余律师参与编写了《惠民一家的法律故事》(海南出版社)、《软法之治的乡土实践》(中国出版集团)、《经济犯罪有效辩护实务经验谈》(知识产权出版社)等书籍,单独撰写了《三十而律》(光明日报出版社)。

余安平律师办理部分经典案例简要:

2009年江西萍乡市王某交通肇事案

律师促成刑事和解,争取不批捕案

2010年博罗县马某破坏军事通信案

律师无罪辩护,争取法院判决判处7个月

2010年龙川县张某等5名保安员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

律师促成刑事和解,争取全部缓刑

2011年惠州市惠城区张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律师无罪辩护,争取法院判处1年(受害人死亡)

2012年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叶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死猪肉2.65万公斤)

律师无罪辩护,争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2年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钱某非法拘禁罪案

律师上诉,惠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缩短刑期1年

2012年惠州市惠阳区胡某非法经营罪案

律师上诉无罪辩护,惠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缓刑

2013年惠州市惠城区曾某强奸案

律师无罪辩护,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决定不起诉

2013年深圳市福田区刘某逃税罪案

律师无罪辩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2014年深圳市罗湖区吴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案

律师无罪辩护,法院改变罪名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15年惠州市惠阳区邱某贪污受贿案

被告人认罪退赃,律师无罪辩护,第一次检察院撤回起诉,第二次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2016年深圳市张某2435.5万元网络诈骗案

律师无罪辩护,深圳市中级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半

2016年惠东县台湾商人张某职务侵占30多万元

律师无罪辩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2017年茂名市王某制造毒品524.3千克案

律师上诉,二审广东省高院改判死缓成功免死

2017年惠州大亚湾开发区袁某敲诈勒索3700余万案

律师无罪辩护,法院改变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4个月

2017年紫金县谢某组织卖淫案

律师无罪辩护,法院改变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

2017年东莞市杨某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律师辩护,法院定性为单位犯罪并减少1桩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5个月

2018年江西上饶广丰区毛某故意伤害(村民械斗)案

律师促成刑事和解,法院判处缓刑

2018年中山市张某诈骗案

律师无罪辩护争取批准逮捕后无罪释放

2018年江西省德兴市高某合同诈骗案

律师促成刑事和解,1999年旧案获得缓刑

2018年惠州市惠阳区洪某运输毒品2.9公斤案

律师上诉无罪辩护,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中级法院做出无罪判决。

2018年广州张某抢劫案

律师无罪辩护争取检察院不批捕

2018年惠东张某敲诈勒索国企数额特别巨大

律师轻罪辩护争取判决5年有期徒刑

2018年李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律师推动刑事和解,认为受害人存在明显过错,争取判决有期徒刑15年

2018年湖北孝感郑某网络平台诈骗案

律师无罪上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

2018年惠州韦某寻衅滋事(涉恶)案

律师轻罪辩护判处1年有期徒刑

2018年惠州乐某持刀妨碍公务案

律师无罪辩护判处9个月有期徒刑

2019年惠州陈某污染环境案

律师无罪辩护争取不批捕

2019年惠州宋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律师无罪辩护争取不批准

2019年康某寻衅滋事案

律师无罪辩护,争取检察院不批捕后直接释放

2019年陈某寻衅滋事案

律师无罪辩护,检察院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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