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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刑事律师,暴力阻挠执法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求新刑事律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4 10:21:17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浠水刑事律师,暴力阻挠执法】,以下3个关于【浠水刑事律师,暴力阻挠执法】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男子阻挠施工不服管教 暴力抗法打伤警察终获刑
  • 浠水检察院:开展公开听证,让司法公正“看得见”“摸得着”
  • 浠水通报17起违纪案例 11起涉贪污受贿
  • 男子阻挠施工不服管教 暴力抗法打伤警察终获刑

    一男子阻挠管道施工不服规劝,在警察执法过程中拒不配合,还暴力袭警。2021年1月18日,由黄冈市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由县人民法院以犯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6个月。

    2020年10月2日上午,某公司施工车辆在浠水县散花镇街道被告人周某家门口路段对污水收集管网管道施工。周某以自己多年前购买的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为由,强行阻止施工。当地村干部和施工人员上前劝解无果后,选择报警。

    浠水县公安局散花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对周某进行劝导,要求其离开现场。周某拒不配合,出勤民辅警遂呼叫警力支援。经过三次警告后,周某依然不予理睬。为不影响建设单位正常施工,民警将周某强制带离现场。周某不服,暴力反抗,并用手将现场多位民辅警手背抓伤,还用嘴将辅警李某的左肩咬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向受伤民警赔礼道歉,取得了受伤民警的谅解。11月23日,浠水县公安局将该案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浠水县检察院受案后,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该院认为,周某明知公安机关民警执行公务,仍公然暴力反抗,违反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2月上旬,该院依法将周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2021年1月18日,浠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浠水刑事律师,暴力阻挠执法

    浠水检察院:开展公开听证,让司法公正“看得见”“摸得着”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八件实事”,4月21日,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检“应听证尽听证”的要求,分别对两起拟不起诉刑事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侦查人员、值班律师等各界人士,受邀参与听证会。

    案情回顾一:

    2021年3月20日,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儿子与被害人李某会车时发生争论。陈某到达现场后,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两人随之扭打起来,致使李某受伤。事后经鉴定,其伤情为轻伤一级。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陈某于今年3月上旬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3月26日,县公安局将该案件依法向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在案发后主动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书面谅解。

    案情回顾二:

    2021年3月3日,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与其邻居陈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陈某甲和妻子与被害人陈某乙揪扯在一起,致使陈某乙的左手受伤。事后经鉴定,其伤情为轻伤一级。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陈某甲于3月中旬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1日,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受理后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在案发后主动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陈某的书面谅解。

    在先后召开的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分别对两起案件的基本案情和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理由进行详细介绍。与会人员围绕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各方面情况,发表各自意见。经过现场评议,他们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对2起案件采取不起诉的决定。

    该院根据公开听证的意见,结合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于4月16日对2起故意伤害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据悉,今年以来,该院严格按照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对拟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在维护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同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温度,维护其合法权益。截至目前,该院共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公开听证13件46人。

    浠水通报17起违纪案例 11起涉贪污受贿

    来源:大律师网

    导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浠水县委、县政府坚持把依规管党、从严治党作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重要抓手,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县党员干部的党的意识和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党风政风明显好转,从严治党进入了新常态。但是,仍有少数党员干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罔顾党纪国法,顶风违纪,侵害了群众利益,损害了党的形象,干扰和破坏了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浠水县委、县政府坚持把依规管党、从严治党作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重要抓手,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县党员干部的党的意识和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党风政风明显好转,从严治党进入了新常态。但是,仍有少数党员干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罔顾党纪国法,顶风违纪,侵害了群众利益,损害了党的形象,干扰和破坏了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012年11月以来,全县纪检监察组织共受理信访举报1153件,立案318件,党纪政纪处分303人,经济案件110件;其中委局自办124件,要案48件,大案47件,采取“两规”(“两指”)措施调查10人,移送司法机关13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全县共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案件111起,党纪政纪处分70人,问责78人,印发通报16期。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促进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进一步优化全县经济发展环境,现将近年来县纪委监察局查处的11起贪污受贿和6起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贪污受贿案,共11件

    1、范学魁、朱彦受贿案。县供销社原政工股长范学魁贪污受贿185.87万元,行贿3.3万元;县社保局核定工作人员朱彦贪污51余万元,受贿2.3万元。县纪委给予范学魁开除党籍处分,县供销社给予其开除处分,县人社局给予朱彦开除处分。县人民法院判处范学魁有期徒刑7年,判处朱彦有期徒刑4年6个月。

    2、南小东贪污受贿案。县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南晓东,收受他人贿赂4万余元和价值5270元的手表一块,非法占有他人财物1万元,违规在下属单位报销费用3.8万元。县纪委给予南晓东开除党籍处分,并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上级国土部门给予相应政纪处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南晓东免于刑事处罚。

    3、许名远受贿案。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许名远,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贿受贿共计79.8万元,收受礼品礼金6.99万元、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0.6万元。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许名远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县纪委监察局给予许名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4、宋毅受贿案。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原副书记宋毅受贿6.5万元,收受礼品礼金10.95万元,违规兼职取酬1万元,违规投资入股获利7万元。县人民法院判处宋毅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5、陈建白、何军民、陈建平受贿案。县社保局稽核股原股长陈建白、县社保局支付股原股长兼微机中心主任何军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原副局长陈建平三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合伙收受他人钱财29.1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三人3年以上有期徒刑,县纪委监察局分别给予三人开除党籍(陈建白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开除公职处分。

    6、高永友等7人涉嫌滥用职权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案。县粮食局竹瓦粮食公司原董事长高永友,伙同该公司余茂坤、孔建中、刘明杲、曾九林、叶俊等6人,以竹瓦粮食公司的名义,擅自与房产开发商潘某签订旧房屋拆除改造合同,进行房产开发,从中向开发商收取13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受益资金”,将其中的45.2万元以养老金的名义私分给6人,其余部分据为己有。县人民法院判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高永友有期徒刑,其他6人判处罚金,县纪委分别给予余茂坤、孔建中、刘明杲、曾九林、叶俊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7、石松林受贿案。县畜牧兽医局原副局长石松林,利用职务之便,在生猪养殖企业和个体户项目申报、验收、项目资金拨付过程中,收受养殖业主贿赂共计18.86万元。县纪委对其采取“两规”措施调查,将其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张建军受贿案。县房产局原局长张建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10.35万元,收受礼品礼金共计23.2万元。县纪委对其采取“两规”措施调查,将其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董峰受贿案。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董峰,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73.3万元,收受贿赂9.5万元;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收费未入账共计24.2万元;违规入股投资获利68万元。县纪委对其采取“两规”措施调查后,将其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陈友元受贿案。县住建局节能墙改办原主任陈友元,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房地产开发商姚某等人贿赂,共计41.69万元,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以他人名义,从外地节能材料公司购进节能材料,加价销售给房地产开发商,违规获利32.5万元,县纪委对其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潘枝繁受贿案。2015年3月9日,县纪委对巴河镇副科级干部潘枝繁采取“两规”措施调查,已查明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46万元,收受贿赂10.6万元;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非法占有公款13.6万元,收受礼金11.8万元。4月29日,县纪委对其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案件,共7件

    1、胡炜违规购置使用公务用车问题。县粮食局原局长胡炜驾驶单位公务车办私事,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公车受损。同时查明,胡炜还存在违规购置公车问题。县纪委监察局给予胡炜撤销其县粮食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处分。

    2、张新华违规参加营业性娱乐活动问题。县经济开发区南岳庙社区党总支原书记张新华,在县城区南城某酒店洗浴会所洗完澡后接受异性按摩。县纪委责令开发区党工委对张新华给予免职处理,其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处理。

    3、尚金艳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县经济开发区翟港社区党支部原书记尚金艳在家中操办生日宴,违规收受亲戚之外的社区干部和老干部礼金共计2100元。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给予尚金燕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翟港社区党总支书记职务。

    4、关口镇大灵中心小学、白洋小学为新任校长办“接风宴”问题。2013年9月,白洋小学为新任校长韩静华,大灵中心小学为新任校长王学群、教导主任汪智置办接风酒。县教育局责令关口教育总支免去白洋小学韩静华、王学群校长职务,并承担宴席所有开支。

    5、关口食品所公款旅游和食品所主任郭应球操办生日宴的问题。

    县商贸行业协会关口食品所公款旅游报销费用5780元。同时查明,该所主任郭应球,在县城某酒店操办自己生日宴,收受亲戚之外人员礼金3400元。县纪委给予郭应球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县水利局二级电站违规发放津补贴和二级电站站长郭建国操办生日宴的问题。

    2015年2月14日(春节期间),县水利局二级电站按1500元或2000元的标准,给本电站班子成员6人,违规发放春节津补贴共计7500元。同时查明,2014年6月29日,该电站站长郭建国操办自己生日宴,收受电站干部职工及业务往来村、个体业主的礼金共计2000元,县水利局党委给予郭建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以上典型问题的严肃处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要求,体现了坚决刹住歪风邪气的坚定决心。县纪委监察局希望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此为反面教材,深刻反思,对照检查,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深化加强作风建设的思想认识,切实做到令行禁止,要着力发挥领导的带头作用,切实做到率先垂范。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推动作风建设向纵深推进。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将不断加强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明纪律要求,对违纪违规问题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点明道姓地通报曝光一起,毫不留情、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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