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0日,中银云讲堂第七期开讲,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琦鑫律师以“刑事辩护的思维和表达”为题开启直播课程,受到众多客户及律师同仁的广泛关注。
一、刑事辩护的思维
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热播,引发了公众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广泛讨论,与该案件类似,黄琦鑫律师曾代理了一起日本某眼药水案件。
2017年,被告人通过网店销售日本某眼药水,由于该眼药水属于未经国家批准的药品,检查机关以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案涉金额67万元,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黄琦鑫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被告人被关押的看守所取得联系,会见当事人时,黄琦鑫律师注意到,为了吸引更多人购买,被告人曾使用“刷单”的方法提高销售量,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指控的销售金额不实。
一般来说,该类型案件需“三流合一”才能认定事实成立,即将意思流(淘宝数据)、资金流(支付宝数据)、物流(物流公司数据)进行综合比对。为了精准鉴定销售金额,黄琦鑫律师邀请某软件公司进行数据筛选,最终得出结论,原鉴定意见未排除支付宝记录和物流信息无法对应的部分,未排除非药品的销售金额,未排除疑似“刷单”部分的交易金额,不能如实、客观地反应本案关键的销售金额,因此不能作为本案定性与量刑的主要依据。排除存疑金额后,销售金额下降至44万,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事处罚。
黄琦鑫律师将数据筛选过程录制成视频提交给检察机关和法院,本案公诉人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当事人有利原则,在开庭前主动与黄琦鑫律师核算数据后,提出撤回起诉、以40万元再次起诉的意见,并给予被告人自首的认定。在此基础上,黄琦鑫律师提出缓刑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没有具体的受害人,客观上难以反映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缺乏对“特殊假药”的认识,主观恶性小,行为较轻微,不宜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适用最低档法定刑。以上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由于被告人经济条件有限,无法承担两倍的罚金,虽然二审不开庭审理,黄琦鑫律师仍尝试与二审法官进行沟通,二审法官在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陈述后,最终将罚金调整为一倍。
该案几经起伏,黄琦鑫律师感悟颇深,从中总结出四大有效辩护思维:第一,上帝视角,跳出当事人视角,以更高的视角来审视案件;第二,跨界协作,以其他领域专业人员之所长助力案件辩护,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三,换位思考,站在法官和检察官立场上思考问题,可以更有效地与检察官和法官沟通,推进案件进展;第四,探寻底线,从法理情各个角度出发,全面维护当事人利益。
黄琦鑫律师曾从《有效辩护三步法——法官视角的成功辩护之道》一书中,总结出“刑辩心法三步走”,多年来在各类型案件中得以运用,保障辩护思路有条不紊,在本案中亦得以充分发挥,详情如下:
二、刑事辩护的表达
在刑事辩护的表达上,黄琦鑫律师结合多年办案经验,总结了五类方法:
·黄琦鑫律师所在的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中银正道”刑辩团队整理了《正道刑事辩护108步法》(关注“中银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发送“《正道刑事辩护108步法》”获取),并通过图表形式梳理了复杂罪名的法规、司法解释及以往案例,以方便团队成员学习理解。
·通过法庭模拟视频、刑事案件流程图向当事人普及开庭流程。
·以真诚和真实的态度、理性和平和的表达方式与法官、检察官交流。
·辩护观点体系化,一方面,注重逻辑,做到言简意赅、观点明确,书面表达口语化,短句优选;另一方面,层次分明,根据重要程度对辩护观点进行排序,并使用“首先,其次,再次,…”等进行分隔。
·可视化展示,具体包括:第一,从广西律师立案被扯烂裤子一事中可以看出,相较于文字,图片的表达更直观、更有说服力;第二,使用电子表格呈现质证意见、思维导图罗列辩护观点,不仅有助于律师在辩护时不重复不遗漏,还能清晰明了地展现给法官;第三,通过音视频描述案件事实,如放慢2倍、放大400倍还原案发过程,可以减少沟通成本,短时间内对事实问题达成一致。
我们为什么要做律师?“秉持正义感,让正义看得见;常怀同情心,让辩护有温度。”这是黄琦鑫律师始终坚持并践行的理念。多年来,黄琦鑫律师及“中银正道”刑辩团队以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工作目标,以“锦上添花非吾愿,甘作雪中送炭人”为价值追求,理解每一位身陷刑事诉讼漩涡的当事人和家属的“爱与哀愁”,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让委托人和当事人感受到温暖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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