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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地区刑事案律师服务(重庆地区刑事案律师服务中心电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大骑士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1 13:30:31

重庆地区刑事案律师服务(重庆地区刑事案律师服务中心电话)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

公诉机关指控,XX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巫溪县以450元的价格从马某(已判决)处购得枪支一支。XX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在黄某某位于巫溪县家中将该枪支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购买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前装填式),认定为枪支,具备致伤力。

XX年10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注明:若想获取完整判决内容,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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