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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大兴安岭律师协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没有人爱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4 06:21:04

大兴安岭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大兴安岭律师协会)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刘璐 北京报道

离开家乡6年后,女孩高安安的伤仍未痊愈。

2007年高安安出生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劲松镇,2015年12月,8岁的高安安在校内遭到老师黄秀琴殴打,此后其被诊断为脊髓损伤、创伤后应激障碍和躯体化障碍,服药长达6年。

被打事件发生后,2018年7月17日高安安在其父母帮助下向当地法院提起自诉,要求依法追究黄秀琴的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所在学校壮志小学承担民事赔偿主体责任。一审黄秀琴因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壮志小学被判一次性赔偿高安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167301.33元。

一审后黄秀琴提起上诉。2019年7月19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驳回一审判决,要求重新审判。

从高安安被打,到一审判决、二审驳回,再到等待重审一审判决,已过去6年。6年间高安安一家不得已迁离东北移居山东,高安安父亲也在此期间发生心梗死亡。

截至目前该案仍未宣判,而当时殴打高安安的老师黄秀琴目前仍在壮志小学教学辅助岗位工作。记者从高安安母亲处了解,打人者及其家属曾通过法官表示想要私下调解,但高安安母亲更希望为女儿讨回公道,让打人者受到法律制裁。

校园里施暴 两天三次殴打

2天内高安安在校内被打三次,打人者都是老师黄秀琴。

2015年12月17日下午,高安安第一次在教室被打,起因是其携带危险品小刀到学校,但高安安告诉记者,带小刀是美术课要求。

而高安安母亲于秀萍认为,老师黄秀琴打人的主要原因是女儿没有继续在黄秀琴处补课,招致其不满,所以对高安安变得苛刻。

高安安回忆,一年级下半学期开始在黄秀琴家补课,一直持续到三年级。“到她家补课的学生,有高年级有低年级。”于秀萍告诉记者,当时每月补课费是300元,“我们其实不想补,但既然老师说了,不好意思拒绝。”

被打后,高安安在北京医院治疗

让高安安印象深刻的是,第一次被打完,“她告诉我,不能跟你妈妈说,如果说了我还会继续打你。”当天家人发现了高安安身上的伤,18日上午于秀萍到学校找黄秀琴了解情况,但这却招致黄更多不满。

12月18日上午,母亲走后,黄秀琴再次殴打了高安安。高安安告诉记者,第二次被打是因为自己把在学校被打的事情告诉了家里。18日下午,黄叫高安安到讲台上写题,但高安安没有答对,黄第三次打了高安安。

“当时有学生在值日,她坐在凳子上先拿脚踹我的小腿,还踹我的身体。拽着我推来推去,拿教鞭打脸,还拿教鞭打我的后背,当天晚上,我三姨发现我身体有伤,跟我妈说我又被打了。”

第三次被打后,高安安未能躲过命运中的伏笔,巧合和不幸连在一起让她过早体会到了人生中的波折和痛苦。

12月18日下午,因为有卫生大扫除,留在教室打扫卫生的学生目睹了讲台上高安安第三次被打的场景。高安安的同班同学白某、贺某向警方证实黄秀琴曾在12月17日下午、12月18日上、下午三次殴打过高安安。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5年12月24日警方曾对黄秀琴做询问笔录,黄秀琴承认2015年12月17日下午、18日上午、18日下午三次殴打被害人高安安。而高安安在北京治疗期间,黄秀琴也曾付给高安安5万元治疗费。

第三次被打,于秀萍回忆自己曾找到黄秀琴,“当时以为没多严重,想找老师说不要再打孩子。”但于秀萍未料到,这场来自老师的暴力事件,除了毁掉了女儿的童年,也毁掉了自己的人生。

院方诊断:脊髓神经损伤和创伤后应激障碍

12月18日被打当晚,高安安身体出现不适。“晚上发现坐着写作业的时候,腰会酸,会疼,坐得时间不能很长。”

12月21日到当地医院检查,“医生没有查出具体病因,建议去北京治疗。”于秀萍回忆,“12月22日向松岭区公安局劲松镇派出所报案,12月24日坐火车到北京看病。”

从老家去北京的火车上,躺在车厢里的高安安发现自己不能动了,“手指也不能动,想坐也坐不起来,浑身上下都好疼,身体是僵的,我很害怕一直哭,妈妈也跟着哭。”

到北京后,高安安先后在北京儿童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北京博爱医院、清华大学玉泉医院接受治疗。于秀萍向记者出示了在各家医院治疗的诊断单据。

北京儿童医院针对高安安出具的临床诊断显示,“他人打伤后下肢及腰部疼痛原因待查,屈髋140度受限,腰部疼痛,不能自主坐立,少尿。”医院开具的诊断病程介绍中也提到,患者右下肢活动差待查。

由于在北京儿童医院治疗病情未得到缓解,2016年1月8日,高安安转院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后被诊断为脊髓损伤和上呼吸道感染。

该院病例记录显示,高安安因右下肢活动障碍20天余,被收入神经创伤外科,入院时存在右下肢肌力IV级,走路不稳等情况。入院后,医院给予对症神经给养,改善微循环等治疗,共住院17天。

从于秀萍提供的诊断单上可以窥见,除了脊髓损伤,创伤后应激障碍和躯体化障碍的诊断也出现各家医院的诊断结果中。

2016年2月,北京博爱医院出具的诊断结果为,创伤后应激反应和躯体化。2016年4月到8月,高安安先后三次到清华大学玉泉医院住院,院方的诊断结果均为创伤后应激障碍。

期间,高安安还曾到北京回龙观医院和北京天坛医院就诊,两家医院给出的诊断结果分别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和神经功能障碍脊髓损伤。

“那个针真的好疼,全部扎在我的腿上,”为治疗病症,8岁的高安安来回于各家医院,经受了同龄人难以承受的疼痛。“当时觉得自己的病治不好了,可能一辈子要摊在床上。”

“脊髓损伤”难以鉴定

与医院给出的诊断结果不同的是,地方政府的鉴定结果中,高安安属轻微伤,且“脊髓损伤”难以确定,不宜评定损伤程度。

据了解高安安先后在当地做过两次伤情鉴定。

第一次伤情鉴定,在2016年4月5日,由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完成,鉴定结果为,高安安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该伤情分析表示,根据病史材料记载和检查及法医学检验,并结合事件调查,被鉴定人高安安被他人伤及皮肤,造成颈、背、腰部皮肤红肿。经CT、核磁检查,脑、颈椎、脊柱未见异常。

临床诊断脊髓损伤无器质性损伤基础,外伤后生理反射存在,未出现病理反射,认定脊髓损伤为本次外伤形成依据不足。

本次事件后病历记载右下肢活动障碍,肋力减退,反应稍弱,步态异常等现象与本次事件有关。

2016年6月8日,高安安做了第二次伤情鉴定,鉴定单位为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意见中表示,“脊髓损伤”诊断难以确定,不宜评定损伤程度。

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出具伤情鉴定书分析,根据病案材料、辅助检查及查体所见,并结合案情及笔录材料,被鉴定人高安安2015年12月21日入院为外伤四天后,诊断为腰部外伤,软组织挫伤。随后右下肢活动差,并逐渐加重,12月26日到北京儿童医院等其他医院接受相应治疗。

伤后入院查体四肢活动无受限,目前所有影像学片未见与右下肢活动障碍相对应的器质性改变,亦未见有颈、胸、腰、骶椎体及脊髓损伤之改变,难以认定其“脊髓损伤”之诊断成立,故不宜评定损伤程度。

于秀萍称,案发时间是2015年的12月18日,第一次做鉴定的时间是2016年4月5日,中间隔了4个月。第二次鉴定时间也过了大半年,隔了这么长时间做出来的伤情鉴定,高安安家人并不认可两次的鉴定结果。

精神残疾2级

高安安的病一直存在。

“情绪时好时坏,有时候会止不住的哭,发脾气,但更多时候很沉默,不说话,不与人交流,喜欢待在家,受过伤的腿忽然会疼到没办法走路。”于秀萍回忆,因在老家调养女儿病情加重,北京医生建议换个环境对病情有好处。2016年下半年,高安安举家迁至山东德州。

2017年9月1日,高安安拿到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残疾人证。残疾证显示高安安的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等级为贰级。

新的环境让高安安病情有所缓解,但疼痛一直存在。“经常走几步,腿就很疼,很真实的疼痛感,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忽然就疼起来了。无论是站着还是坐着,都会疼。”高安安说。

从2016年开始,高安安就没有停止过服药。于秀萍向记者出示了近年来医生开具的药单,其中包括丙戍酸钠缓释片、盐酸舍曲林片和利培酮片。记者通过查询了解,以上三种药物均与精神治疗有关系。

丙戊酸钠缓释片适应症有癫痫、躁狂症。盐酸舍曲林片用于治疗抑郁症的相关症状,包括伴随焦虑、有或无躁狂史的抑郁症。利培酮片用于治疗急性和慢性精神分裂症以及其它各种精神病性状态的明显的阳性症状(如幻觉、妄想、思维紊乱、敌视、怀疑)和明显的阴性症状(如反应迟钝、情绪淡漠及社交淡漠、少语)。也可减轻与精神分裂症有关的情感症状(如:抑郁、负罪感、焦虑)。

2021年7月8日,高安安跟随母亲再次到北京清华大学玉泉医院复诊,“还是一样的药,得一直吃不能停,每次只是药量调整。”因为经常吃药,高安安腰腹出现疼痛,“吃药这么长时间,医生说肝脏肯定会受影响,建议吃中药调理。”

北京火车站外,高安安穿着蓝色牛仔裤,白色半袖,带了一顶黑色棒球帽,半边脸被长长的头发遮住。遇见陌生人喜欢把脸别到另外一个方向,说话时声音很小,需要凑近才能听清楚。

高安安本人

高安安已记不清这是第几次来北京复查病情,唯独能留存的只有每次来复查时医院的药方和诊断书。在高安安的印象中,北京这个城市会让她感到痛苦,吃药、打针、输液成为必选三件套。

记者了解,高安安并不是唯一的受害者,和高安安同在一个学校的学生的曾联合举报黄秀琴体罚、殴打学生。

于秀萍向记者出示了一份联合控告书。控告书写到,松岭区劲松镇壮志小学教师黄秀琴,自2013年9月份至2015年12月18日止,利用在校内担任班主任之便长期殴打小学生多人,年龄都在6—9岁。被打孩子有致伤,有致残。黄秀琴殴打孩子的方式和手段包括掐孩子颈部,打嘴巴子,揪头发,用教鞭棍抽打孩子头部,用书本抽打孩子头部和脸,拳打脚踢孩子肢体。

。联合控告书,被采访者提供

记者注意,该份控告书中有多位学生描述遭到老师黄秀琴殴打的细节,控诉书后面有控告人和法定监护人按的手印。

“爸爸没了我恨她”

在高安安的世界中,黄秀琴是仇恨和恐惧的源头。

“爸爸没了,我恨她。”2019年3月,高安安父亲高英朝突发心梗猝死,死之前高英朝刚参加完女儿案件一审的第三次开庭。高英朝姐姐同样参加了这次庭审,她告诉记者面对黄秀琴在庭上的狡辩,高英朝情绪非常激动。

高安安父亲高英朝死亡医学证明书

父亲去世后,高安安和母亲失去了此前的依傍,生活愈发艰难,每月的医药费和生活费,让余秀萍和女儿的生活捉襟见肘。

“我没办法忘记这个事情,其实我爸爸死之前我从来没有恨过她(黄秀琴),我爸爸死之后,她做的事情,我一辈子都没办法原谅。”高安安低着头,脸色有些发白,眼泪静默的流出来,滴到地面上,几缕头发因沾到泪水,濡湿的贴在脸上。

父亲离世后,高安安不知该如何缓解痛苦,所以会和母亲发脾气,于秀萍默默承受着,“眼里的泪都流干了。”

对黄秀琴的恐惧是高安安无法摆脱的,“现在做梦还会梦见她打我。在马路上看到和她长得很像的人仍然会害怕,这就是我为什么不想出门的原因。我觉得她会无时无刻出现,有可能是开门的时候,有可能在外面走路的时候。”

高安安也曾有最快乐的时光,“在幼儿园,自由自在,无忧无虑,没有人打我,也没有人说我,我爸爸那时候还陪在我的身边。”

碰到黄秀琴,高安安觉得很不幸。“如果没有碰到她,说不定我爸爸也不会死,我们家说不定还是一个完整的一家三口,我也不用生病。”所有假设只能存于幻想,黄秀琴像高安安的梦魇,“她是我美梦和噩梦的分界,遇见她后我的美梦都变成了噩梦。”

在新的学校,高安安是沉默的,喜欢一个人待着,“一个人更孤独,”但高安安依旧不知该如何开口,“我不知道自己在说什么,他们也不知道,他们也不知道自己知不知道我在说什么。”

黄秀琴像高安安难以启齿的秘密,“我不想让大家知道她曾是我的老师。”

老师辩称未虐待只是推搡

一审判决书显示,黄秀琴辩称,不认可高安安对其的指控,因高安安私自携带学校禁令的刻刀给班级有自闭症的同学玩,差点引发重大安全事故,事出有因,情急之下才推搡了高安安,其不当行为达不到虐待程度。

其称,高安安本身有疾病,每学期都会请长假出去看病,其认为高安安不走正常法律途径,四处告状,编造虚假视频给其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但其愿意就高安安提出的合理合法部分进行赔偿。

黄秀琴的辩护律师对高安安指控黄秀琴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有异议。高安安未经逐级转院治疗,自行去外地医院住院治疗,扩大了治疗范围,增加了医疗费用,且不能证明治疗存在合理性。且黄秀琴实施的行为属教育方法不得当,不存在虐待行为,自诉人高安安伤情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截至发稿前,记者拨打黄秀琴电话了解情况,一直未有人接听。

松岭区教育局:仍需要等法院裁决

记者从黑龙江松岭区壮志小学校长王锡清处了解,该事件仍在走司法程序,具体还需要等法院裁决。其表示目前黄秀琴已调离教学岗,目前在校内做教学辅助类工作。

一审判决书中,壮志学校及委托代理人认为,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高安安违反学校纪律,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减轻黄秀琴的责任。校方认为,高安安所患创伤后应激障碍与老师体罚无因果关系。

“该案目前在走司法程序,也知道黄秀琴仍在校内工作。”黑龙江松岭区教育局局长周立春表示,因法院判决结果还没出,不能确认是因为老师殴打学生造成了一系列严重后果,高安安一方提供的材料在判决结果出来前不能作为事实依据。“我们对弱势群体,对于(当事人)家庭目前所形成的现状都表示同情和理解,但是对于事实依据要等司法的鉴定和判决。”

针对黄秀琴个人的处理,周立春明确表示,因还没有司法结果,黄秀琴作为一个自然人,享有权利和义务。“司法鉴定和司法判决都没有出来前,作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无权利也没有资质来表态的。”

对于此前于秀萍及其他家长提供的针对黄秀琴殴打在校学生的联合控告书,周立春回应,即使有控诉书,也只认司法部门的判决结果,才能发表态度和意见。

律师:案件已远超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

2019年4月27日,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被告人黄秀琴犯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一审判决书

附带民事被告人松岭区壮志学校于本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安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就医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67301.33元。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原告人高安安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黄秀琴提起上诉。2019年7月19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二审裁定书

从2019年7月19日截至2021年8月12日,已经过了2年的时间,高安安案一直未宣判。

针对此案一直未宣判的情况,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律协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刘燕认为,“发回重审后将近两年没有宣判,已经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

刘燕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高安安诉黄秀琴虐待被监管人、看护人罪一案,被告人黄秀琴未被羁押,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宣判。

刘燕认为,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由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松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迄今已经将近2年的时间,已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

针对本案刘燕建议,第一,申请法院对被害人作精神病司法鉴定;第二,向松岭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并申请将自诉案件转为公诉程序。

记者拨打该案主审法官毕文静电话了解案件情况,但截至发稿前,电话一直未有人接听。

(本文高安安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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