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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刑事官司律师咨询电话(上海长宁区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外把子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4 05:53:21

长宁刑事官司律师咨询电话(上海长宁区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

自法援对象司法签定费用“自动减免”项目正式上线以来,长宁区的法援对象便享受到了这项“免申即享”惠民政策,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

“经上海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且在上海市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办理鉴定的受援人都可享受到这项政策”,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浩瀚介绍,2022年10月底,上海市司法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受援人司法鉴定费用减免“免申即享”工作的通知》,“免申即享”是指法律援助受援人可免于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鉴定费用减免证明材料,直接享受与受援案件相关的鉴定项目鉴定费用减免服务。

案 例 解 析

今年2月底的一天,一位女士来到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该女士自称白某某,从外地到上海打工,她向工作人员讲述了自己的遭遇。2022年11月的一天,她在威宁路发生车祸被撞伤,人身受到轻微伤。长宁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肇事方曹某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白某某至上海市某医院就医后确诊左尺骨冠突骨折。因她家庭经济困难,又有一个年幼的子女需要抚养,无法垫付前期的医疗费,后来无奈转诊至其他医院,前后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

随后,白某某多次通过电话与肇事方曹某某联系赔偿事宜均无果,即向长宁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通过诉讼解决此事。

中心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事件经过后,认为白某某因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上海市集天成律师事务所薛峰律师承办该案。

前不久,在做案情分析时,受援人需对伤情做司法鉴定,长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为符合上海市出台的关于法律援助受援人司法鉴定费用减免“免申即享”的惠民政策。同时,第一时间与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联系,就白某某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的三期鉴定减免“免申即享”进行了沟通。

该鉴定中心通过“智慧司鉴”业务系统查询受援人及相关法律援助案件信息后,认为白某某的情况符合相关规定,决定为其进行的三期鉴定免收鉴定费用。

“法律援助真是雪中送炭,鉴定费的减免彻底帮我解决了难题!”看到这样的结果,受援人感动得热泪盈眶。

如今,根据相关规定,受援人在上海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无需再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也不用再重复提交证明材料,即可由司法鉴定机构直接兑现减免政策。

温 馨 提 示

1. “免申即享”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2. 哪些法律援助案件司法鉴定事项可以“免收”鉴定费?

对于已纳入《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补助费用范围》且符合“可申请补助的法律援助事项”的鉴定项目,免收鉴定费用。具体包括以下三类:1. 法律援助案件中涉及法医精神病鉴定(精神状态鉴定;民事能力评定、诉讼能力评定等)的事项;2. 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婚姻家庭类法律援助案件中涉及亲子鉴定的事项;3. 因交通事故纠纷、工伤、见义勇为引起的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伤残程度评定;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的事项。

3. 减收、免收的鉴定费用包括哪些?

包括与受援人申请的受援案件相关的鉴定项目收费,但根据《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鉴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因鉴定需要外出发生的出诊费、调档费、取样费等与鉴定案件相关的费用除外。如确因鉴定需要发生、但受援人存在支付困难的,具体可与司法鉴定机构联系。

资料由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

图片来源于网络

撰稿:闫 漫

编辑:李冰倩

责编:颜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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