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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夜未央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4 01: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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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十年

近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贺黎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在案受贿款227万元及涉案房产拍卖后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贺黎明先后担任岗巴县委副书记兼县人民政府县长、岗巴县委书记职务。在职期间,贺黎明利用担任岗巴县主要领导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取普某等请托人的财物共计价值407.3632万元,并为请托人在承揽工程、拨付项目资金、分配工作中提供帮助、便利。

判决认为,贺黎明实施权钱交易的行为侵犯职务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被告人贺黎明退还受贿款227万元并预缴罚金30万元,涉案房产由西藏自治区监委依法查封。宣判后,被告人贺黎明服判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审理中,拉萨中院充分考虑被告人贺黎明认罪悔罪及主动退赃并预缴罚金等情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作出了判决。依法有力打击了职务犯罪行为,体现了对腐败问题的零容忍态度,也充分考虑了基于改造、教育为目的的从轻情节,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审查调查

2020年5月29日,据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西藏日喀则市岗巴县委书记贺黎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辞去代表

2020年8月29日,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由岗巴县选出的日喀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贺黎明,本人提出辞去日喀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2020年7月29日,岗巴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贺黎明辞去日喀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贺黎明的日喀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

依法双开

2020年11月5日,据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日喀则市岗巴县委原书记贺黎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贺黎明背离初心和使命,价值观扭曲,纪律和规矩意识缺失,隐瞒不报个人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担当不作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风险;追求低级趣味,长期与管理服务对象“带彩”打麻将,对家属失管失教;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项目、租赁房屋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和非法收受财物。

贺黎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西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西藏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西藏自治区纪委给予贺黎明开除党籍处分;由西藏自治区监委给予贺黎明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依法逮捕

2020年11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岗巴县委原书记贺黎明涉嫌受贿一案,由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贺黎明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0年12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岗巴县委原书记贺黎明(正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贺黎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拉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贺黎明利用担任岗巴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合: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网站雪域清风微信公众号

来源:清风北京 | 记者 宋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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