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由检察日报社、浙江省检察院联合主办,杭州市检察院承办的“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研讨会在杭州召开,来自全国检察机关和律师界、法学界的150余名代表参加,并围绕“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创新完善检律交流联系机制”“检律关系的杭州模式”“共同构建平等相待、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等话题,展开深入研讨。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检察官和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都是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都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相互之间应该形成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检察机关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完善配套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阅卷、调查和发表意见等权利。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吴金喜
郭国谦
韦震玲
刘桃荣
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
“近年来,福建省检察机关从与律师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目标着眼,从创新完善与律师交流联系机制着手,着力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常态化的制度保障。”福建省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吴金喜提出,从司法实践来看,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在有的地方仍然存在。究其原因,有司法人员思想认识上的偏差,也有司法机关与律师沟通交流联系渠道不畅的问题。对于理念更新方面,必须牢固树立检察官和律师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识,更新影响、制约律师依法执业的思想观念。
在完善制度规范、夯实保障基础方面,河南省信阳市检察院检察长郭国谦道出了该院做法:制定《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的实施细则》《关于深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律师的,不论律师是否提出意见,办案人员都必须在侦查终结前、捕前、诉前主动听取律师意见,并将律师意见装卷入档;对提请检委会研究的案件,承办人必须汇报律师意见,并针对律师意见作出辨析;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办案人员必须进行审查,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探索建立诉前会议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召集侦查人员、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参加会议,围绕案件管辖、回避、申请调取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听取各方意见,收到良好效果。
就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律师接待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表示,该院制定了《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管理办法》等多项规定,对律师来访接待、受理登记、接待方式、办理时限等方面的工作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确保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制度覆盖检察工作各环节。比如,在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方面,对律师出示的“三证”进行审查,符合阅卷条件的,经案件承办人签署同意意见后,由案管部门提供相关电子案卷安排律师进行阅卷。对于律师的阅卷申请,案件承办人不能随意拒绝,而案管部门安排阅卷也应征求承办人意见,不得随意安排。
“任何制度规定,只有在实践中得到充分贯彻落实,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同样需要在检察实践中创造性地加以落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检察院检察长刘桃荣
深有感触地说,黄陂区检察院按照上级检察机关要求,着力构建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开、辩护与代理预约、重要案件信息公开四项机制,服务保障律师执业工作要求,取得良好效果。推行案件管理中心一站式服务,对辩护律师提出的阅卷要求,做到即到即阅;确系不能当日安排的,开通QQ在线、电话和来院预约等多个渠道,确保了三日以内安排阅卷。
创新完善检律交流联系平台
冯新华
张媛
郭玉峰
周海波
良好的交流联系平台,能够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供基础性保障。加强平台机制建设,成为各级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路径选择。
“我们注重在硬件和软件方面打造多层次的服务平台,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供有力支撑。”湖北省黄冈市检察院检察长冯新华
介绍了该院的做法:建好律师接待服务平台,在案件管理中心都建有律师会见室、律师阅卷室、电子卷宗制作室等接待、服务律师执业的专门场所;依托“案件信息公开网”,搭建律师网上预约平台,开通律师微信工作群,为律师提供快捷、便利的“掌上服务”。搭建检律交流互动平台,充分发挥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的社团交流优势,经常性组织法律研讨、热点专题讲座、邀请律师观摩等活动,在一些司法实务难点问题上形成法律共识。畅通律师投诉受理平台,案管部门负责受理律师关于妨碍正常执业行为的投诉,通过对案件办理环节实施动态监控,全程跟踪律师执业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现;明确监察部门受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对律师反映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当前,检察工作和互联网的深度融合不仅是潮流所向,也是推动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必然要求。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媛说,无锡市检察机关从“硬件”建设入手,整合案管、控申、预防的部分职能,设立检察为民服务中心,统一归口管理,由案管部门负责律师接待工作,打造律师接待文明窗口。从“软件”建设入手,通过门户网站、微信、APP等渠道,构建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开信息化平台,派专人统一接受律师的申请,保障律师及时、全面地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注重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提升检律协作互动效果,增强司法办案透明度。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任何实践都必须由一定的理念来引领。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也不例外,必须下大力气教育引导检察官解放思想,更新理念,培养和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平等相待理念和诉讼公开理念,这是新型检律关系能否得以建立的关键所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检察院检察长郭玉峰说,特别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理性基础。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而律师的介入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充分地行使辩护权,是刑事诉讼走向公开透明的必然要求,只有不断强化检察官对律师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才能促进检律关系向良性发展。
“彼此尊重才能赢得尊重。通过搭建‘连心’平台,切实加强与广大律师的沟通与交流,推动建立良好、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海波提出,畅通律师发表改进检察工作意见建议的渠道,定期邀请律协领导、律师代表专题座谈,听取律师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利用检察开放日活动、新法律法规政策出台等时机,邀请律师参加座谈会,征求他们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建议。建立完善律师参与化解涉检信访的机制,利用律师掌握案件全面信息的优势,在开展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工作中主动联系律师,充分听取意见,提高案件监督的成效,使检察人员与律师在共同化解矛盾中形成良好的合作双赢关系。
“杭州模式”展现法治魅力
顾雪飞
李森红
王晓光
江波均
检察官和律师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追求法治、追求公平正义的职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
“杭州有一支千余人的检察队伍,有近5800名执业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已经成为杭州检律双方的共识。”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顾雪飞对检律关系“杭州模式”构建基础这样评价。
近年来,杭州市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实际,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重点,不断深化检律交流,不断探索创新,着力构建具有杭州特色的新型检律关系,已初见成效。顾雪飞介绍,在突出规范化、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新机制方面,把规范检律关系作为检察业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点带面、循序渐进,突出系统性、全面性、针对性、操作性,逐步建立起由系列制度组成的新型检律关系新机制。先后与市司法局、市律协出台了《关于建立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意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规范文明办案专题座谈会会议纪要》等规定,就共同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提出23条意见,使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检律良性互动的系列制度得到进一步落实和固化,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规范体系初步形成。
“围绕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任务要求,我们着重对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制定了‘五表一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强化律师执业权利的落实保障,引起广泛关注。”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检察长李森红介绍,该院着眼于提升制度执行力,制作《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律师会见审批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律师会见异议审查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律师会见异议申请告知书》,加强对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内部监督,特别是对不许可律师会见案件,给予律师提出异议的机会。着眼于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制作《自侦案件侦查阶段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登记表》《审查逮捕阶段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登记表》《审查起诉阶段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登记表》,以任务清单形式,收集整合并列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各项制度规定,提示、督促承办人执行并填报。“五表一书”提示、明确了检察人员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任务和责任,促进检察人员践行绿色司法,规范理性文明办案。
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检察长王晓光说,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该院总结提炼经验,将实践的尝试上升为机制的保障。丰富检委会议事规则内容,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委会委员当面听取律师意见纳入议事程序,并对案件范围、议事方式、保密要求等作出进一步规定。出台《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30条意见,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发表意见权、知情权的保障以及案后的跟踪回访,从时间、地点、范围、程序上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借鉴兄弟院“五表一书”的基础上,增加了《检委会听取律师意见审批表》《律师意见反馈表》两张表,形成“七表一书”,实现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全程记录、全面留痕。
“针对保障律师程序性信息需求的‘节点’,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我们决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解决这个问题。”浙江省建德市检察院检察长江波均介绍了该院的做法:研究开发了“案件程序性信息自动推送系统”,根据检察主要业务类型,将程序性信息推送设置为案管、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控申检察、未检、民行检察八大应用场景板块,每个板块根据业务程序流程设置相应程序节点。案件进入系统后分流给各办案人员,只要办案人员进入相应程序,系统预设的或者办案人员自行设定的信息就会自动推送给已被系统审查认定的律师的手机。通过该信息系统,较好地保障了律师程序性信息知情权,也更好地方便和保障了律师行使执业权利。
共同构建良性互动检律关系
蔡学恩
章靖忠
王兆峰
徐宗新
李永红
在构建新型检律关系过程中,律师始终是非常重要的另一方,在任何环节都不能缺少律师的行动和意见。5位律师界代表从律师的视角,对构建新型检律关系进行了阐释,提出了律师与检察官平等相待、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的愿望。
“各地检察机关有这么完善的措施,在理念上达成了这么多的共识,对律师执业的尊重,对法治中国建设的认识都达到了相当的高度。”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蔡学恩认为,各地检察机关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作为律师,在这样的大好形势下,也要认真思考,怎么能够乘势而上,对新型检律关系的形成作出自己的贡献。
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应该树立尊重检察官、尊重律师就是尊重法律程序的观念,正确理解和处理国家司法公权与个人诉权的关系。蔡学恩认为,检律双方在法律层面和社会评价上是共通的:一方面,律师的执业权利依靠检察机关的切实保障,律师应该在内心深处和行为细节上尊重检察官,维护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另一方面,如果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律师的权利得不到尊重,诉权缺乏保障,也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各地检察机关便于律师执业的举措的实践性突出,凸显了司法文明的发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主任章靖忠给予高度评价,并提出四点建议:一要真相信,真心实意理解律师执业,保障司法人权。二要真认同,真心实意认同律师执业,律师和检察官在诉讼目标上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三要真落实,把规定落实到实处。四要真监督,律师的执业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侵犯律师权利的案件时有发生,要抓住典型案例,进行重点打击,提升律师执业信心。同时,也要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升律师执业素质。
如何具体理解新型检律关系的良性互动,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王兆峰谈了自己的体会:中国人视和为贵,强调和谐、合作,和而不同,求同存异。这是中国法治的优质本土资源。在当前新的形势下,抓住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契机,充分发挥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积极作用,实现检律关系转型,从对抗走向和合,构建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互动,是双方都要有所行动,有所作为。良性的互动,首先必须平等地互动,依法依规地互动。良性互动中,既有相互合作,也有相互监督,既不能只讲合作支持,不讲监督,也不能只讲监督不讲支持合作。良性互动还应该是与时俱进的现代互动,即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搭建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互动平台,提高互动的效率和质量。
结合自己从事律师业务工作的实践,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认为,各地推出的具体措施有两个方面非常好,一方面是对律师执业保障措施得力,针对性强,另一方面就是检律等方面进行互动。从律师角度讲,构建检律互动新型关系需要检察官、律师的共同努力。怎样理解律师的诉讼定位十分重要,要从理念上实现根本转变,律师是预防员,发现问题会向检察机关反映;律师也是消防员,便于做当事人的工作;律师更是宣传员,检察工作做得好,律师能够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
从控辩之道的角度,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律师李永红分析提出,从职业属性来看,控辩职能对抗,而检察官和律师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其结合点就是律师法第2条与检察官法第3条的规定等。检与律,职能依法对抗,情绪不可对立,双方是可以共生的。从职业伦理来看,控辩双方承担着不同的真实义务与诚实义务:检察官承担举证责任,负责全面获取各类证据,律师则不得妨害作证,不得泄露被追诉人陈述的信息;检察官是国家追诉权的代言人,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律师则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但其与当事人是委托代理关系,其辩护代理既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制,又不可无视委托人的意愿。从职业技能来看,履行公诉职能的检察官和行使辩护职能的律师,都是以理、以法服人的职业。拥有共同的知识背景、共同的法治梦想,法律职业共同体各方之间应该形成良性互动的氛围。
检律关系理想愿景展望
王守安
聂建华
葛洪义
范进学
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对于目前的实践举措、理论认识如何评价,对未来有何期待,4位专家作了点评发言。
“法律的实施,如果没有司法部门的真正重视与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范与制度措施,就无法实现。”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范进学点评说,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而言,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制定规范性文件,为权利实现提供规范保障;二是出台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措施,为权利实现提供切实的机制保障;三是主动、积极地听取律师的意见,改进工作上的薄弱环节。展望未来,应当建立起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统一的培训机制。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都是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但是,由于受培养机制、环境差异等方面的影响,造成相互之间较大差异,有必要建立共同的职业培训机制。
“检察系统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的积极举措。法治对国家来说是一次重大转型,对国家机关则是重大挑战。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是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积极行动。”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教授葛洪义对检律关系“杭州模式”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其以规范性、协作性、互动性作为新型检律关系的关键词,是一次富有成效的创新。
“听了大家的研讨发言,我的感觉是:理念新、方法新。”最高检公诉厅正厅级检察员聂建华这样评价:一是普遍认识到位,充分认识到了建立新型检律关系在法治建设方面的意义,认识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基础。二是措施到位,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做了多方的努力。三是保障手段到位,除了程序性措施外,对于具体的落实行动作出了很多的制约规范。落实律师诉讼权利是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基础,律师权利的实现,除了促使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实现,还有利于诉讼功能的实现。
对于如何正确认识检律关系,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王守安点评发言提出,可以从四个维度来把握:第一,从诉讼职能上看,检律关系是控诉和辩护的关系。检察官与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这是程序正义的要求。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各自职能,互相尊重,理性互动。第二,从诉讼目的上看,检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诉讼目的的协调平衡关系。在现代司法制度中,检察官都不单纯是一方当事人,要恪守客观性义务。但是,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主要是作为指控犯罪的角色出现的,准确惩治犯罪是其根本职责,而辩护律师则是作为维护被追诉人利益的角色出现的,其根本职责是保护个人权利,双方要理性对待对方的根本立场。第三,从权责属性上看,检律关系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权力和私权的关系。检察官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要真正认识到检察权必须依法行使。律师在诉讼中体现的是当事人的利益,代表的应当是私权,私权的行使也应当在法律范围内。不论是公权还是私权,都是神圣的,检律双方要互相敬畏,这种敬畏不是惧怕,不是敬而远之,而是切实的尊重。第四,从诉讼推进上看,检律关系是合作与监督的关系。在诉讼中,双方在很多地方需要配合,特别是随着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双方的合作空间越来越大,这只有在平等、尊重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展开。而且,在合作中,双方还要相互监督,特别是律师要监督检察官是否依法办案。总之,检律之间良性互动、理性往来,对诉讼现代化和司法正义的实现,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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