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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律师佛山,刑拘能见律师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广西律师拘留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6 19: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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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到拘留通知书定为抢夺罪家属如见嫌疑人?律师带你了解抢夺罪
  • 家人被刑拘,委托律师会见到底有没有用?有哪些好处?
  • 涉嫌寻衅滋事的知师周筱赟已被会见 家属获悉其有些虑
  • 收到拘留通知书定为抢夺罪家属如见嫌疑人?律师带你了解抢夺罪

    收到拘留通知书定为抢夺罪家属如见嫌疑人?

    ——上海刑辩律师带你了解现行对于抢夺罪的裁判思路

    (2022)执业经验035号

    前情提要:

    本文内含两个案例,均取自真实发生的事件。

    案例①因嫖资支付问题发生争执后将被害人的手机夺走后逃离,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币二千元。

    案例②多次以“飞车抢”方式,乘被害人不备抢得财物后逃逸,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币五千元。

    案情简介:

    公诉上海市青区。

    被告人某,男。2021年4月11日因涉嫌抢夺犯罪被上海市局青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4月22日被上海市青区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区看守所。

    上海市青区以沪青检刑诉[2022]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犯抢夺罪,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区指派检察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结。

    上海市青区指控,2021年4月10日23时,被告人某通过“连信”APP搭识卖淫女被害人龙某1,双方约定以币600元的价格在上海市青区XX镇XX路XX路附近的野地里发生性关系,双方碰面后,因嫖资支付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某趁龙某某不备,将龙某某价值币4,057元的苹果牌Iphone11手机夺走后逃离。次日3时,龙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某,要求其归还手机,双方谈妥由龙某某支付币500元赎回手机,被告人某收钱后将手机放置在上海市青区XX路XX路东侧新通波塘桥桥沿上,被获。

    被告人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抢夺手机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在开庭审理过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龙某某的及辨认笔录,证人某的证言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指控被告人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七条一款、六十七条三款、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某的违法所得币500元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龙某某。

    律师解读:

    一般来说,抢夺行为构成抢夺罪的案件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抢夺罪。数额不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抢夺罪(数额、情节标准见下文)。抢夺行为不构成抢夺罪的,可以由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九条(盗窃、、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处理。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罪名解析:

    抢夺罪(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刑或者无期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规定在刑法二编(分则)五章(侵犯财产罪)中。

    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否属于被害人合法所有或者持有,在所不问。其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财物必具有能被抢走,能被移动的特点,故仅限于动产。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特点是:(1)必是公然夺取。这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公私财物持有者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抢夺罪区别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的一个重要。(2)抢夺是一种行为,因为不夺取,就不能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但必以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的手为前提。这是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的显著。我们在实践中要注意分清抢夺与抢劫在使用轻微暴力的行为的界限。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为临时急用而抢夺他人财物,用后归还的;误认他人之物为己物,或者有权取得之物,为排除已被他人占有的障碍而公然索取的;债权人声称为抵债,扣押而公然夺取债务人财物的,等等,因都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抢夺罪定罪,只能作民事纠纷处理。

    下面一则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抢夺罪,判处有期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币五千元的上海市二中级 审判监刑事判决书案例,可以分析上海地区系统对于抢夺罪的裁判思路。

    抗诉上海市二分院。

    原审被告人,冒名甲、乙、乙。

    上海市虹口区指控原审被告人犯抢夺罪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2006)虹刑初字XXX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5月20日,上海市二分院以沪检二分诉审监抗(2010)X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提审,并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二分院检察员丽平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结。

    原审明:

    1、被告人伙同绰号为 “猴子”、“光头”两人(均另处)于2006年6月18日19时,至本市淞沪路、三门路附近,由“猴子”驾驶助动车,“光头”坐在车上接应,下车后乘被害人包某某行走不备之机,抢得包佩在颈部价值币5,780元的PT950铂金链1根后逃逸。

    2、被告人伙同某某(已判刑)、“猴子”于2006年6月21日18时,至本市路某号附近,由事先下车接应,“猴子”驾驶助动车,坐在车上,乘被害人某某骑车不备,由抢得佩在颈部价值币3,190元的金链1根后逃逸。当晚,三人将抢得的金链销售给余某某(已判刑)。

    3、被告人伙同某某、“猴子”于2006年6月22日5时,至本市江场路某号附近,乘被害人某某骑自行车不备之机,采用上述同样方法,抢得佩在颈部铂金链1根后逃逸。

    4、被告人伙同某某、某某(另处)于2006年6月28日5时,至本市车站北路、凉城路凉城三小附近,由驾驶助动车,、某某坐在车后,乘被害人陈某某行走不备之机,由抢得在颈部价值币7,370元的金链1根后逃逸。

    5、被告人伙同某某于2006年6月28日6时,至本市三门路、逸仙路处,乘被害人钱某某骑车不备之机,由驾驶助动车,抢夺钱佩在颈部价值币1,846.30元的链1根后,因链掉落,未得逞。后两人驾车至本市逸仙路、场中路时,被抓获,某某逃逸。后经指认,人员至本市路505弄某号101室暂住处抓获某某,同年7月7日至本市支路某号抓获余某某。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包某某、某某、某某、陈某某、钱某某的,证人余某某的证言,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虹口分部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同案关系人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原审认定,被告人与他人结伙,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抢夺罪。上海市虹口区指控被告人犯抢夺罪罪立。被告人抢夺被害人钱某某财物一节系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有配合抓捕同案犯及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刑四年,并处罚金币五千元;二、追缴赃物作价款币一万六千三百四十元发还各被害人,其中币一万零五百六十元与(2006)虹刑初字XXX号刑事判决书的被告人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检察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01年12月10日被昆明市盘龙区判处有期刑三年,2004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06年6月18日至28日间,又伙同他人实抢夺犯罪,并于2006年12月11日被上海市虹口区判处有期刑四年,并处罚金币五千元。在有期刑执行完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海市虹口区起诉时未认定系累犯,上海市虹口区在审理过中也未予以明,作出的原审判决遗漏认定累犯情节,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此提出抗诉。

    再审审理中,原审被告人供述,因抢夺犯罪被抓,在实其真名后,交代前科情,但庭审中否认有前科。请求从宽处理。

    本院再审明,原审明的被告人伙同他人抢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本人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明,昆明市盘龙区于2001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1)盘刑初字X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刑三年,并处罚金币二千元。上海市周监狱出具的入监登记表载明,有前科,2001年4月至2004年4月因犯罪被处刑,在云南省三监狱服刑。云南省三监狱出具的(2004)3字XXX号释放证明书(存根)载明,于2004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06年10月31日,人员对的讯问笔录中,对2001年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刑三年的事实作了供述。云南省县局富乐出具的户口证明表明,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其身份证编号为XXXXX,居住于云南省曲靖市县红岩村委会海子头村。上海市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沪公物鉴(检)痕字[2010]0089号】鉴定书证实,于2010年2月19日在上海市周监狱的十指纹捺印样本和乙于2001年4月22日在昆明市二看守所的十指纹捺印系人所留。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应予惩处。原审判决定性准确。鉴于抢夺被害人钱某某财物一节事实系未遂,且到案后有配合抓捕同案犯及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但因协助组织卖淫犯罪被判处有期刑以上之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还应予从重处罚。原审判决遗漏认定累犯情节,致适用法律有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同时,原审判决对赃物处理的文字表述亦有不妥,一并予以纠正。检察提出抗诉的理由成立。护社会秩序,保护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准确惩治犯罪,根据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五条三款、二百零六条、最高关于执行〈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百零八条、三百一十二条(二)及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七条一款、六十五条一款、二十五条一款、二十三条、六十八条一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2006)虹刑初字XXX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28日起至2010年8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本判决为审判决。

    回到题目,收到拘留通知书定为抢夺罪家属如见嫌疑人?笔者结合办案经验,简要发表以下看法:在侦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进行会见。此时,家属是无法会见的。一般来说,在开庭时会提押被告人来参加庭审,家属可以旁听,这时可以在旁听席远远的看看他。如果碰到一些相对人性化的法官,律师可以官请,在开庭结后签笔录时,让被告人与家属说两句话。对家属会见的限制,一直持续到监狱执行之前都是这个状。现在由于疫情因素,可能庭后会见、探监都会受到多案外因素的影响。至于如争取涉嫌抢夺罪的有利结果,要综合考虑抢夺的起因、数额、手、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结合具体案情来分析研判提出分有力的意见,才能对案件的辩护起到有效的、决定性的作用。此类案件由具有丰富专业刑辩经验的律师介入处理才能争取良好的效果。


    法律:

    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3.01.01

    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四十九条:“盗窃、、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共和国刑法2021.03.01

    【抢夺罪】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刑或者无期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化的抢劫罪】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近罪名【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中华共和国民 主席令四十五号 2021.01.01

    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行规、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文件:

    最高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5〕8号 2005.06.08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抢劫解释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二百六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盗窃、、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最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5号 2013.11.18

    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最高批准。

    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三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导致他人重伤的;(二)导致他人自杀的;(三)具有本解释二条三至十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四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导致他人死亡的;(二)具有本解释二条三至十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河南省高级、河南省印发关于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豫高法〔2014〕211号 2014.06.03

    我省抢夺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四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北京市高级关于适用办理抢夺刑事案件解释的若干意见 2014.07.01

    全市审理刑法267条规定的抢夺刑事案件,“数额较大”认定标准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认定标准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标准为三十万元以上。

    东省高级、东省关于确定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4〕20号 2014.08.27

    我省执行抢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等六个市,抢夺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八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关、河源、州、州、汕尾、江门、阳江、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抢夺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十万元以上。

    关于印发上海市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2018.10.16

    六十九条抢夺(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九条 盗窃、、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抢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二)抢夺防灾、救灾、抢险、防汛、优抚、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财物的;(三)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丧失能力的人财物的;(四)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五)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六)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机构取款人为抢夺目标的;(七)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实抢夺的;(八)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九)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十)造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坏的;(十一)多次抢夺或者抢夺多人财物的;(十二)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部关于印发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20〕9号 2020.09.01

    五、刑事侦局管辖案件围(共119种)。(四)刑法分则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67.抢夺案(267条)。

    最高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21.01.01

    十、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的适用。57.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2.04.10

    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四条一款五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二)故意毁损、抢夺法律文书、封的...(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欢迎点评、探讨。

    律师

    202 2 年 9 月 8 日

    地址:上海市江路31号大厦17层上律师事务所。


    作者简介:

    ,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任职于州市局白云区分局、河南省兰考县。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擅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受委托和好评。

    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民事案件:

    * 周某涉嫌罪判处缓刑案

    * 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案

    * 某涉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案(已取保)

    * 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已取保)

    * 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

    * 某与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 王某与上海某市政工有限公司权、健权、身体权纠纷案

    * 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 某与陈某租赁合同案

    拘留律师佛山,刑拘能见律师吗

    家人被刑拘,委托律师会见到底有没有用?有哪些好处?

    现实中,很多人收到家人被刑拘的拘留通知书一刻起,很少有人可以镇定自若,大多数人内心都很懵:我的家人犯了啥事?是不是抓错人了?如果没有抓错,到底严不严重?会不会坐牢?要坐多久?我如找到靠谱的律师会见?等等一系列疑问。即使你电话给,他们最多也只是告诉你涉嫌啥罪名,其他内容都不会说。

    而任人即使涉嫌犯罪,只要没有经过法庭判决,只能叫犯罪嫌疑人(嫌疑就是怀疑,可能性问题),也就是说,在判决前,是否有罪还是无罪,都是不确定。

    1、家人被刑拘了,怎么办?

    前述,一旦家人涉嫌犯罪被刑拘,你不能会见、不会告诉你任信息,因此你无法获取任有用信息,而根据刑事诉讼法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意味着,你必尽快委托律师会见,只师才能见到你的家人。

    2、委托律师会见,到底有没有用,有哪些好处?

    律师会见不是表面上理解的见当事人一面,结合我个人多年的刑事办案经验,律师会见主要有以下好处:

    (1)了解涉嫌的罪名、被关在哪个看守所。

    不同的罪名,法律上规定不一样,工作量也会不一样,而且不同的看守所,会见要求的资料都会不一样,疫情阶,还要核酸检测和健证明,而且有的看守所还要预约(州、深圳、佛山、东莞等城市律师会见比较多)。律师通过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具体罪名,可以提前准备会见的资料,包括罪名的法律规定、无罪或者缓刑或者不予起诉的案例,目前实务操作中可能存在的新辩护思路等,这些律师都要在会见前努力准备,而这些工作都是当事人看不到的律师工作内容,但负责任的律师都会用心准备。

    (2)律师与被关押人之间搭建信任的桥

    律师的自我介绍,告诉犯罪嫌疑人做过相同罪名的案件,让犯罪嫌疑人知师为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和刑事辩护,让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事情保持信心。

    我每次见完犯罪嫌疑人,虽然短暂接触交流,犯罪嫌疑人都我下次及时会见他,并强调我一定要继续跟进他的案件,这些信任的建立,如果要问有啥秘诀,我觉得很重要,我都会把犯罪嫌疑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处理、看待并换位思考,这样他才会对你信任有加,我们律师在法律框架内要时刻想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尽心尽责的法律服务和刑事辩护。

    (3)了解当事人的身体情、情绪变化、款、衣物顾送等事情转告

    很多情下,当事人一旦被关押,情绪容动,律师会见可以起到安抚情绪作用(就我个人而言,我不仅要学法律,还要学一些心理)。通过了解其身体情是否有被殴打、刑事逼供(如果存在,律师还可以代为诉、控告,笔者就处理过多起当事人被同仓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殴打后来没有再被殴打的事例)等事,通过分析罪名,结合其的事实,让其心里有个底;转告家人的(包括顾送款、衣物、问候),代为转告需要家人处理的事情(例如涉及房贷、车贷或者需要及时处理的其他事)。

    (4)了解案情、分析罪名,让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事情不至于过于悲观或者乐观,积极面对。

    通过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被讯问的笔录内容以及当事人的案件事实,通过为当事人讲解罪名,让当事人知道涉嫌的罪名及量刑,最坏的结果可能会判多久(最好的结果当然是撤案或者取保候审或者不予起诉或者无罪判决),这些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就是盲区,而律师的讲解,可以消除犯罪嫌疑人的疑虑,不至于让当事人过于悲观或者乐观。

    (5)了解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或者事实,必要时撰写法律意见书,这也是律师工作最主要的构成部分。

    总体而言,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或者事实主要表现在自首(包括特殊自首)、立功(包括重大立公)、是否有被害人(如有)的刑事谅解书(如果没有,积极赔偿争取被害人的刑事谅解)、是否退赃、犯罪的起因、被害人的过错度、平时表现、是否初犯、从犯、参与的时间短等等,这些都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去了解,如果合取保候审条件,及时撰写请书。

    说到这里,很多当事人有个误区,愿相信的话也不愿相的话,完全听说请律师都是多余的,其实很多办案都是找当事人有罪、不利的证据,而当事人无罪、有利的证据尽量不收集,而只师才会主动收集或者了解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及时委托律师,律师还可以对的一些错误行为进行监,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这也是当事人请律师和不请律师的差别所在。仅凭这一点,你就知道该不该请律师了,就知道请律师的好处和作用了。

    关于取保候审,任阶,只要合取保候审条件,都可以请取保候审。实践中,不予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即使到了阶,也有取保候审的案例。退一万步讲,即使也不取保候审,如果合不予起诉的条件,专业的律师也会撰写相关法律意见书。

    现实中,很多当事人对自己的家人涉嫌犯罪,不花钱请律师,还有觉得没必要请律师,这是一个重大误区。

    笔者执业多年,就遇到各类奇葩当事人,有的当事人他家属涉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很天真认为37内可以出来,觉得没必要请律师,实际上也没有请律师及时会见,后来37天被批准逮捕,当事人傻眼了,急忙忙找律师委托会见,可惜错过了很多机会(包括取保候审),律师的工作量和挑战加大,当事人反而需要花更多的律师,得不偿失。

    有的当事人特别信任的话,即使构成相应罪名,哪怕对你说,当事人肯定被判3年以下有期刑,没必要请律师,但是,判2年9个月和8个月,虽然都在3年以下,差别就可大了,而律师可以通过努力,尽量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或者无罪的证据,哪怕构成罪名,也在量刑上向有关提交法律意见,少判一些,当事人早点出来(关在里面可谓度日如年)也是好事。

    还有的当事人因为省钱不想请律师全跟进,随便找个律师会见一次(给个几千块钱),本应合取保候审条件,因为没有委托律师及时请,错过了取保候审的机会,亲人过世也没有见到最后一面,我想此生他的家人哪怕赚再多钱,哪怕再怎么省律师,这个让他身遗憾的事情再也弥补不了。家人被拘留,任阶任时候,都要请律师跟进,即使借钱也要请律师跟进,现实中太多因为没师的及时跟进、太多当事人事后后悔的事例(有的可以少判、有的可以取保候审,因为没师的参与,错过了),说实在的,当事人再怎么省钱,刑事案件涉及、自由的重情,也不能省律师。

    限于篇幅,刑事辩护路上还有很多所思所想无法一一分享(以后有空再分享,大家也可以留言或者私信一起交流),但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州律师而言,不论你是否委托我会见,我都诚心建议你:如果你的家人被刑事拘留,切忌不要抱有任侥心理不委托律师及时会见,刑事案件律师越早介入对犯罪嫌疑人而言越有利,也不要随便找个律师会见。甚至就我个人而言,自从我大学研究生业来到州执业后,我也经常会接到一些同学(包括小学、初中、、大学)咨询,我都会建议他们找当地律师及时会见(我也有受托会见的时候,竟只要客户需要,我全国各地都可以去会见,只是这两年因为疫情因素,外出会见会有影响,竟各地看守所的防疫政策不一样),没必要省律师,人早点出来,钱是可以赚回来的,而一旦错过了中的某个人或者某个,是赚不回来的。

    涉嫌寻衅滋事的知师周筱赟已被会见 家属获悉其有些虑

    7月底,知师周筱赟因涉嫌寻衅滋事(网络)被辽盘锦警方从其州家中带走,警方先是对其采取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后于8月28日对其改为刑事拘留,目前周筱赟被羁押在盘锦市看守所。

    9月13日,北师事务所律师和北京市事务所律师作为周筱赟的辩护律师对其进行了会见。“律师回来告诉我,我哥哥一切安好,思维依然清晰,就是看起来有些虑,这可能跟他有大约1个月的时间无法接触到外界信息有关,健状看起来也比较一般。”周筱赟的妹妹周女士告诉记者,“律,这一次的会见主要是听我哥哥自己的,因为还不能阅卷,所以警方目前究竟掌握了我哥哥哪些犯罪事实,还不是很清楚。”

    周筱赟被带走后,传言称其案发系因一来自中国庭审公开网的庭审视频,该视频经过了加工剪辑,其中辽盘锦大洼区检察官庭上所说的“当中收受贿赂不办事正说明相关工作人员保证了他们的道德底线”等言论在社会上引起巨议。但2021年8月5日,盘锦市局的警情通报侧面否认了这一猜测,警情通报指出,周筱赟被立案侦,系因其与涉恶犯罪集团案件被告某荣之子某寒、律师某共同策划,由周筱赟有偿在境内外互联网上发布散播编造的虚假信息。据了解,某荣一案此前由周筱赟担任某荣的辩护律师。

    周女士告诉记者,律师已经和盘锦市看守所预约了9月24日再次会见。(津云新闻记者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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