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为绑架而杀害被害人,应该如何定罪?(一)案情梗概
《刑法》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全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按照《刑法》条文的规定,绑架罪,是指以胁迫第三人为目的,用强制手段实力控制人质的行为。
实践中,索财型绑架罪存在着诸多表现形式。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通常会使用暴力、胁迫等威胁手段,有时甚至会杀害被绑架人,然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勒索财物。对于此种以索财为目的杀害被绑架人然后向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勒索财物的行为,由于涉及绑架、杀人、勒索财物等数个行为,涉及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辨析问题,在实践中极易引发争议。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准确定罪。
【基本案情】徐某某绑架案(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1年05月19日第7版)
被告人徐某某欲向通过网络认识的被害人李某某(女)索取钱财,并预谋一旦索取钱财未逞就将李某某杀死,然后向其亲属勒索钱财,为此准备了单刃刀和皮带等作案工具。
徐某某在其所住旅馆附近的公用电话亭打电话约李某某在见面。二人见面后,徐某某向李某某索要钱财,遭李某某拒绝,徐某某即掏出事先准备的单刃刀朝其颈部刺一刀,用双手掐住其颈部,将其拖入树林中,又用事先准备的皮带在其颈部缠绕打结,勒住其颈部,致其右锁骨下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徐某某随后在所住旅馆用李某某的手机向李某某亲属连续发短信勒索钱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钱物而控制被害人,在未达目的的情况下杀害被害人李某某,后又向被害人亲属勒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且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徐某某死刑。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吉林刑事大案律师起诉费用(吉林省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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