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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地区好的刑事辩护律师(闵行区十佳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给我一根烟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2 23:44:09

闵行地区好的刑事辩护律师(闵行区十佳律师)

18日上午,上海市首例殴打防疫志愿者涉刑案件在上海闵行法院开庭审理。为配合防疫要求,避免聚集性感染,本次庭审通过网络视频实现远程“云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凌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上海市首例殴打防疫志愿者涉刑案件在闵行法院开庭审理。闵行检察院 供图

为减少人员流动、聚集,案件采取全程无接触的在线庭审模式开庭,合议庭、法官助理、书记员在法庭就位,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分别在检察机关、看守所、律师事务所参加在线庭审。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今年1月31日15时30分许,社区志愿者许某在闵行区一小区门口根据社区安排开展疫情联防工作期间,访客毛某驾驶车辆欲进入该小区。根据该社区疫情防控工作规定,非小区车辆不得进入小区。许某遂向毛某解释了相关规定并要求毛予以配合。毛某随即打电话通知住在该小区内的被告人凌某及妻子吴某到场。被告人凌某及吴某到场后对志愿者阻拦外来车辆进入小区的疫情防控规定不满,肆意纠缠、辱骂、推搡被害人许某,同时拒不听从小区保安及其他围观人员劝阻,致使矛盾不断升级。后被告人凌某趁被害人许某不备,徒手将许某摔倒在地并骑坐在许某身上对其实施殴打,致使许某全身多处软组织伤、腰5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凌某在疫情防控时期,暴力阻碍疫情防控,随意辱骂并殴打小区防控志愿者,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

被害人许某由于伤情需卧床,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并发表了意见:在新冠肺炎肆虐祖国大地之时,被害人响应号召作为志愿者,而凌某不但不配合反而对被害人大打出手,严重破坏上海抗击新冠肺炎正常秩序。事发后被告人未有自首情节,亦未对被害人有任何形式的慰问,无悔罪表现。被害人年仅24岁,却面临腰椎骨折卧床至少3个月,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另外被告人此举也对广大防疫工作者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坚决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被告人凌某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对自己冲动下的行为十分后悔,并愿意真诚地向被害人道歉、赔偿。其辩护人还就量刑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强烈悔罪表现;系属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故希望法庭从轻、减轻处理,并建议对被告人凌某判处缓刑,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凌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社区疫情防控志愿者,致被害人许某轻伤二级,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相关证据可证明被告人凌某系初犯,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凌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但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有关工作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致轻伤一人,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应当从重处罚,不宜适用缓刑。

最终,上海闵行法院对本案当庭作出了一审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凌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新民眼工作室

记者|鲁哲通讯员 应梦轩 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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