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上海12月12日电(通讯员刘晓曦)2018年10月13日晚,一阵吵闹声打破了上海市宝山区某小区的宁静。驾车回家的朱某和酒醉男子乐某发生争执,乐某被推倒在地。但谁能想到,后续的事态发展,竟引发了一起命案……
这天晚上,朱某驾车进入宝山某小区。正当他在小区道路拐角处找停车位时,男子乐某突然趴在朱某副驾驶车窗上,嘴里含糊不清地不知在说些什么,朱某闻到了一股浓浓的酒味,就劝男子乐某走开。但过了十几秒,已离开的乐某不知怎么又回来趴在朱某副驾驶车窗上,嘴里仍说着听不懂的话。朱某感觉很厌烦,便用手指着乐某喝斥他离开,乐某不为所动。
这时,朱某对乐某无故滋扰致使自己无法停车的行为已然十分生气,他便下车,对着乐某胸前推了一下,乐某往后退了一步倒在地上。见乐某倒地未起,朱某便拖拽着他,将他放在了路边。正当朱某准备开车继续找车位时,他发现放置乐某的地方是个光线较暗的转弯角,于是朱某返回乐某身边,将他拖到了小区大转盘的中央道路上。
事后朱某回忆,当时围观的人很多,自己把乐某放置的位置是小区“大转盘”旁的人车共行道,边上还有快递驿站,来往行人较多,所以觉得乐某在那儿不会有什么危险,便离开先去停车。但让他没想到的是,之后短短的几分钟内,悲剧发生了。
在朱某刚刚离开后,戴某某驾驶着一辆面包车从小区驶出。小区私家车很多,所有车辆都只能从东门进出,“大转盘”附近是必经之路。戴某某驾驶的车辆也不例外。当他从停车位置行驶至“大转盘”西侧,右转弯准备从东门离开小区时,突然感觉车子上下颠了一下,好像从什么东西上碾压了过去。戴立马停车下车检查。他看到一名男子躺在地上,靠近时一看周围有血迹,还伴随着一股酒精味。他摸了男子的头部、手臂及双腿,见没有反应,立马打了“110”和“120”。医务人员到场后确认男子已经死亡。而该男子就是之前被朱某放置在“大转盘”道路中央的乐某。遂即,民警至该小区朱某住处将朱某抓获。经法医鉴定,乐某生前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如车辆碾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但据驾驶员戴某某说,当晚天色太黑,小区也较暗,根本看不见地上有人。
本案中,朱某并非驾驶肇事车辆的司机,那么他需要为被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吗?关于这个问题,存在三种意见:一是无罪。朱某没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不是朱某开车撞的,也无法预见结果发生,所以朱某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二是过失致人死亡。也有专家指出,朱某虽不是肇事司机,但并未做到排除危险性的义务,把人拖到住宅小区内的主干道上,进出车辆多,更具有危险性,存在间接故意杀人的可能;三是故意杀人。朱某应当预见这个结果,但疏忽大意了或者已经预见这个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因此,朱某面临的量刑将从无罪释放到无期徒刑,其中刑期差别特别巨大。
究竟应该怎么定性?检察机关进行了一系列调查。
几位现场目击证人接受了调查。目击证人潘先生说:“我开出去的时候,他正好把人拉到路中间,我提醒他不要放在路中间,但他不听,直接走了。”目击证人俞先生也表示,他有看见路中间躺着一个人,有车进来时他就拦了一下作为提醒,当他离开时,一辆车就把人压了。
之后,为还原案发时当晚的真实情况,宝山区刑侦支队、交警支队的干警及宝山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在案发同一时间段,驾驶同一辆肇事汽车至现场开展侦查实验。
综合侦查实验结果及朱某和相关当事人的供述后认为,被告人朱某预见到被害人可能会被车辆压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自信被害人所处位置相对安全、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而离开,致使被害人被车辆碾压致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查,宝山区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朱某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肇事司机戴某另案处理中。
案发后,检察官了解到,乐某的母亲吴老太患有抑郁症多年,需持续服药,她之前一直由乐某照顾赡养。儿子的死亡使吴老太精神恍惚而致骨折在家休养,目前生活不能自理。考虑到因乐某的意外死亡致使其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经审查后,宝山区检察院对吴老太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给予其一笔司法救助款。同时,经检察官多次协调,双方家属及律师赴宝山区检察院,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当场达成了刑事和解,朱某家属向被害人家属一次性赔偿人民币5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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