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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何百叶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1 22: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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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一封网传的《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上诉风险提示书》引发广泛批评。

提示书显示,“上诉发回重审、改判的概率比较低。从统计情况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大约5%左右。因为,对同一件事情的分析判断及处理,共读一本法律书的法官,一般不会出现较大的偏差和误差,所以,改变判决、发回重审的几率较小。”

提示书还称,二审期间,如果上诉请求得不到支持而败诉,上诉人需要承担上诉费用,加重经济负担。此外,聘请律师需支付一笔不菲的律师费用,无论结果如何,费用不予退还。

提示书提到,借上诉拖延时间,“置气、赌气”上诉,“无视事实”硬上诉、侥幸心理上诉等原因均不可取。对于“鼓动上诉”“大包大揽”“包赢”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要大胆提出质疑,问一问“如果败诉以后,能否把二审的代理费退还?能否代为承担上诉费用?”

22日,“法度law”多次致电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欲核实上述提示书真实性,但均未接通。

公开资料显示,张店区人民法院先后被授予全国一等功法院、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全省集体二等功、省级文明单位、平安山东建设先进基层单位、山东省“工人先锋号”、市级文明单位、全市政法系统平安建设先进集体等几十项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虽然提示书明确提到,此为风险提示,并不左右当事人的决断,也不构成当事人是否上诉的决定性依据。但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向“法度law”表示:司法机关可以对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全面评估案件法律风险,如果法律风险极大,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还依然上诉,不仅会耗费自身财力、时间,还会浪费司法资源。

但是司法机关要注意措辞的和立场,诉讼权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否行使该权利,只能由其自己决定,司法机关只能善意提醒,不能强迫其放弃权利。司法机关更不能误导甚至恐吓当事人,比如通过一些案件的二审改判比例等,因为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没有可比性。

最后,对于律师司法案件的作用,司法机关更应谨慎措辞,即使有个别律师有违规行为,可以通过司法建议形式应司法局反映情况,不能对整个行业加以指责,以免造成公众的误解。

北京楷汇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利勇律师向“法度law”表示:总结起来,网传的这份上诉风险提示书主要意思有:1.我们的判决、裁定是绝对公正的。2.非要上诉,戏也不大。3.上诉是不明智的选择,有那功夫,您还不如去干更有意义的事。4.要提防、大胆质疑律师,因为即使您上诉失败他们也不退费。

本来这种以某某提示书的形式出现的文件,起码名义上是为了被提示人的利益。但这回网友却不买账,究其原因,是淄博市张店区法院越位了。

上诉权是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既然是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核心是自愿。提示书最后虽然也提到张店法院并不能左右当事人的判断,选择权还是当事人的,但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谁都能读出重点在前面,这不是提示,而是劝说甚至有点警示的味道。

张店区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其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大多数情况下都要面临被上诉的情况,所以由其讲出这些内容不合适。就像两个人吵完架,一方说要报警,另一方说你报警也大概率不会被支持,我是为了你好,你看看还要不要报警。

我相信张店法院制定该风险提示书的第一出发点绝不是为了当事人,而是他们自己。现在很多人都知道,法院系统内部有考核要求,一审判决被二审发回或改判,会影响一审的法院和法官的绩效。这才是根本原因。

风险提示书也有误导当事人之嫌。不可否认,刑事案件二审发改率低的可怜,关乎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二审法院基本不开庭,书面审理后直接维持原判。该问题长期备受律师和当事人诟病。但是民事案件据我所知,二审发改率还是比较高的,所以如果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看到这份提示书,就很可能被误导。

有些案件上诉后确实改变不了一审判决、裁定结果,但是并不是因为一审就没有问题,也不是因为“共读一本法律书的法官”认识就一致,而是监督、追责机制不灵所致。这才是法院该思考如何改进的问题。

最后,我也想做一点风险提示,最高院裁判观点认为,败诉后不提上诉,申请再审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可不予审查。所以是不是要上诉,当事人真得考虑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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