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9月22日讯(通讯员 朱兴剑 记者 高峰)借了90万元给他人,自己却并不在场,利息高不说,还存在“软暴力”行为,法院根据出借方的一系列行为,判定这是一起“套路贷”,因此案借款涉嫌刑事犯罪,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9年2月,被告韩某、张某与原告李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李某某借款9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5月22日,月息1.5%,利息一月一付。合同约定如被告违约,则借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重新计算。另借款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韩某、张某将其名下位于扬州市江都区某某路的房屋抵押给原告李某某,并办理了抵押手续。因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遂向泗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韩某辩称其在招商银行的部分贷款到期,王某介绍谢某借钱给他帮还款,并要求其将尚未到期的贷款一并还掉,并称利息不高没有手续费。韩某在王某的劝说下被王某带至谢某办公室办理了本案借款手续,整个借款过程中李某某并未到场,更不存在李某某与韩某商谈借款事宜一说。
根据原告的起诉,涉案借款出借人是李某某,但其本人对签订案涉借款合同时是否在场、借款合同是谁拟定的,均无法清楚回答。按照李某某的陈述,既然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在场,却未在案涉借款合同上签字,与常理不符,且借款合同签订于2019年2月22日,距今并非时间长久,李某某却连其是否在场、合同是由谁拟定这类并非具体、细致的问题均回答不出。
此外,李某某在出借案涉款项时扣除第一个月利息,韩某报警记录载明,孙某、王某一直跟着他、不让他回家等。据此,法院认为,案外人王某等人在明知韩某、张某无能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与谢某、李某某等相互联系,通过安排关联关系人谢某为韩某、张某偿还贷款,收取“过桥费”,继而让韩某、张某与李某某签订金额更大的借款协议,收取“砍头息”,并通过孙林、王某对韩某、张某实施“软暴力”。
法院认为,上述一系列行为符合“套路贷”的基本特征,故本案借款涉嫌刑事犯罪,遂裁定驳回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的主审法官点评说,“套路贷”是指出借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借贷”协议、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栽、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中,李某某仅仅是放贷人的“马甲”,本案借款合同是制式合同,约定的条款比较完备,但对韩某支付的“过桥费”只字不提,李某某及其背后的放贷人通过这种套路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该行为涉嫌犯罪,故应予以驳回,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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